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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儿童财产权益保护(4)

7、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用贵重首饰抵偿欠款,该行为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典型案例】

陈某是个初二女生,在网上认识了异地的男生朱某,两个人开始网恋。某天,朱某让陈某到他家乡去找他,陈某遂向同学林某借了500元路费,并用母亲送她的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作为抵押。陈某返家后,无法筹到500元还给林某,就跟林某商议用白金项链抵偿借款,从此两不相欠,林某也接受了陈某的提议。时间一长,陈某的母亲就发现陈某的项链不见了,即询问陈某,陈某只好告诉了母亲整个事件的情况。陈某马上找到林某的家长,请求归还项链,并答应把陈某欠的500元归还林某。林某的家长拒绝了陈母的请求,认为陈某是个中学生,年龄也不小了,说话应该算数,况且这是陈某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他。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陈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价值上千元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用该项链抵偿欠款,没有法律效力。自己将偿还陈某的借款,而林某应当归还陈某的白金项链。

【专家评析】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陈某只是初二学生,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母亲送她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用其偿还欠款,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符。因为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她的日常生活的范围,不是与其本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为,以陈某的智力状况,尚不能正确地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白金项链的价值也较大。按照《意见》的规定,陈某用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和偿还欠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行为应当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即陈某的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林某应当将项链归还。陈某的父母也有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在日常生活中,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购买贵重物品,例如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玩具;②接受与本人生活关联不大的消费性服务;③出卖物品;④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或转让给他人;⑤借款,如在本案中陈某用白金项链向同学抵押借款的行为;⑥签订合同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行为对于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精神健康状况、与生活学习的关联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来具体分析。例如花100多元买个电子词典,对于10、11岁左右的孩子来说,与其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但是对于正在上高中学习的17、18岁的孩子来说,其年龄、智力就可以理解,又与他的学习关联程度很大;再如,花100多元购买一件名牌服装的行为,对于一个生活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就经常为其买名牌服装的14、15岁左右的中学生来说,其年龄、智力可以理解,并且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一个家庭经济很困难、同样14、15岁左右的中学生来说,他有可能不能理解这一行为的后果,并且花费的数额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也比较难以承受。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基本的原则还是看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如果其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即使行为与他的本人生活有关联、家庭经济能够接受,那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也不能够去从事。同时,根据《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3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8、遗嘱可以剥夺未成年学生的继承权吗?

【宣讲要点】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典型案例】

陈某于1989年结婚,1990年陈某的妻子因难产,生下陈甲后死亡。陈某得子丧妻,因此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的身上,由于过分溺爱,陈甲养成了许多恶习。陈甲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而且拉帮结派,抽烟喝酒,并经常偷东西,陈某多次管教都没有效果。2002年,陈甲外出长达几个月没有音讯。在此期间,陈某因绝症而去世,在住院期间都是由其邻居王某照顾。陈某去世前,留下遗嘱:由于陈甲不务正业,且屡教不改,败坏陈家名声,因此不得继承陈某遗产;全部遗产由患病期间对其进行照料的王某继承。陈甲回家得知后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遗产。

【专家评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本案涉及到了第一、第二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遗嘱赠与。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虽也是一种继承方式,但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以及有遗嘱但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和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区别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而在遗嘱中获得财产的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遗赠受领人同意即为有效;(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4)一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义务。但如果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必须履行遗赠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综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继承法》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违反的部分一律无效。(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另外,《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陈甲并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亲陈某的遗产。本案中,陈某以儿子陈甲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某的遗嘱没有给年仅12岁尚未成年的陈甲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正常生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其遗嘱部分无效。当然,陈某的遗嘱也不是全部无效,只要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他部分陈某仍可以自由处理。作为遗赠,不是法定继承人的王某有权接受陈某的遗赠。因此本案中,王某应将部分遗产交还给陈甲,至于具体的份额可由法院裁决。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9、宿舍发生火灾致学生财产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在寄宿制学校,学生都是在学校提供的集体宿舍居住生活。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以及现金或存折等,都放在集体宿舍,在火灾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典型案例】

程某系某寄宿制中学高三(二)班的学生,住该校女生宿舍3号楼405室。2003年6月的一个晚上,由于临近高考,程某学习非常用功,下了晚自习回到宿舍以后,宿舍楼在11点准时熄灯,可程某还想抓紧时间再复习一会儿功课,便私自点了一根蜡烛,在床上学习。学了一阵后,由于过度疲劳,程某便迷迷糊糊地睡着了。过了一会儿,忽然听见一声惊呼,程某醒了过来,只见宿舍里一片火光,程某床上及邻铺均被火势包围,同宿舍同学被惊醒后赶紧起床灭火,经过一阵扑打,火焰被扑灭,幸无人员伤亡,只是程某及邻铺严某床上物品被烧毁,给严某造成经济损失约500元。严某将程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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