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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5)

17.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宣讲要点】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隐私部位,故意赤裸全身、下身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9月2日下午,黄某驾车途经某路段时,看到一名妇女独自在路边树林里拾柴后,遂停下轿车,脱光衣服,裸露身体,并向该妇女做下流动作;被附近村民发现后又驱车逃到某村,再次向一名独自在家门口玩耍的幼女裸露身体,后被幼女的家人发现并制止。

民警将黄某抓获后,对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百般辩解,称其在路边脱光衣服是为了撒尿,民警立即找来多名当时在现场的目击群众。见纸包不住火,黄某如实交代了故意在女性面前裸露身体的违法事实,并解释说自己出现这个过错是因为中午喝多了酒。当日下午,黄某因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被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及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一般是指在不特定公众活动的场所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等情形。本案中,黄某故意暴露隐私部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为对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未成年人生殖器、强迫儿童口淫等。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或身心存在障碍,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因此,对明知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而进行猥亵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寻求性刺激的心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除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如猥亵孕妇、当众猥亵等,或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等情形。

【典型案例】

8月18日,明某见一女孩神情呆滞的坐在石凳上,便上前搭讪,聊天中明某发现女孩有智力障碍,于是谎称自己喜欢她让女孩当他老婆,随后明某又开始抚摩女孩的胳膊、大腿、胸等部位并撩开其裙子看其下身,期间不断有群众谴责明某的龌龊行为,明某竟不知廉耻继续肆无忌惮的猥亵智障女孩。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将明某抓获。明某已受到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行为人明某当众抚摩智障女孩女孩的胳膊、大腿、胸等部位并撩开其裙子看下身,很明显,其行为构成了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此,公安机关对明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9.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虐待违法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父母养子女等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虐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打骂、捆绑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有病不给医治,不让吃饱等。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本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虐待的手段并非残酷,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动机不恶劣等。后果不严重,是指没有造成受虐待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经过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典型案例】

郭某与丈夫陈某结婚多年,但婚姻并不幸福,丈夫经常殴打她。多年来,郭某一直认为这是家里事,别人管不了。况且又怀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就一直忍气吞声。今年3月8日,陈某再次对郭某及其女儿进行打骂,致使郭某及其女儿身体多处受伤,当夜23时许,郭某思虑再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将违法行为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陈某平素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派出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派出所依法做出的裁决,被处罚人陈某表示服从。在民警教育下,陈某对自己虐待妻子女儿的违法行为深表悔意。

【专家评析】

家庭成员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等。血亲关系,是指人类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指把他人收留下来做自己的子女来抚养而形成的关系。

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赡养关系。本案中,陈某经常殴打妻儿,很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261条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遗弃被扶养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是指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扶助主要是通过体力进行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养育主要是通过物质和经济进行抚养。如果行为人有义务扶养而拒绝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生活上的护理、照顾和物质、经济上的供给,就属于遗弃行为。遗弃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女婴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

只有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才嫩构成遗弃行为,不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由于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构成该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情节轻微,是指遗弃的时间不长,给被遗弃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经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

【典型案例】

朱某与孙某年仅6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需要治疗费用约六七万元。夫妇俩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想将孩子扔了。于是当晚,朱某将孩子带到了早上就诊的医院,朱某借口要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医院的张某暂时照看,就没有回来。张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孩子带回单位照看。次日,由于孙某不放心,又与丈夫来到遗弃女儿的地方,恰被张某发现,朱某夫妇遂被抓获归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朱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3日,考虑到孙某尚在哺乳期,依法决定对其不执行拘留的处罚。

【专家评析】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指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况: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年幼或者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行为人不履行扶养的义务,都构成遗弃。

本案中,朱某与孙某将自己生病的女儿女丢弃在医院,其行为构成遗弃,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1.强买强卖商品违法吗?

【宣讲要点】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

强买强卖商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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