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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4)

【典型案例】

今年2月的一天,在朋友的邀约下,吴小姐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当晚,容貌姣好的吴小姐几乎成了男士关注的焦点。除了让她频频唱歌外,几乎在场的男士都请他跳舞。“你好,我能请你跳个舞吗?”一名叫阿飞的男子连续请她跳了3次舞后,摸清了她的一些情况,包括她的QQ号和手机号码。晚上吴小姐一回到家,就收到阿飞发来的问候短信,出于礼貌,吴小姐回短信表示感谢。这一回信,却引来一串串麻烦事,当晚,阿飞的短信一直“轰炸”她的手机。更让吴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只要她一上网,阿飞就不断地和她说话,吴小姐只好保持沉默,没有回他的话。

阿飞见吴小姐一直不理会他,便在网上找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发给她。吴小姐十分生气,就把他的号码列入黑名单。这个QQ号发不过去,阿飞又用另个一个号不断地给吴小姐发一些艳照。

其实,吴小姐早已经有了男朋友,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对阿飞和她交朋友的要求,吴小姐曾直接拒绝,但阿飞并不死心,仍然通过手机和网络,频繁发送不堪入目的信息。无奈之下,饱受滋扰的吴小姐选择了报警。

民警接到吴小姐的报警后,马上找到阿飞,对他进行了警告,并责令他马上改正,否则将对他进行拘留。接到警告后,阿飞停止了对吴小姐的短信“轰炸”。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短信滋扰”有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阿飞多次给吴小姐发送艳照等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严重干扰了吴小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短信滋扰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互发信息已成为朋友间彼此沟通的一种方式。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但凡事都应有个度,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朋友,莫以“恶小而为之”。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侵犯他人隐私违法吗?

【宣讲要点】

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如偷窥女厕所、女浴室等;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方式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较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

【典型案例】

8月16日晚上9点多钟,黄女士回家刚推开门,发现后院的平房顶上蹲着一个人,借着自家二楼洗澡间的灯光,黄女士看清了青年的长相,大声呵斥:“你想干什么!”同时大声向左邻右舍求助:“快来人呐,抓坏人啊!”男青年听到黄女士呼救,站起身来沿着房顶向东逃窜,很快消失在夜色中。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分析现场情况和嫌疑人的逃跑路线,民警将嫌疑人的藏匿位置锁定在距黄女士家30米远、东北方向的某旅馆。

民警立即来到这家旅馆,排查到206房间的旅客时,登记系统显示旅客梁某的体貌特征与黄女士所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特征非常相似。经过辨认,黄女士肯定就是那个人。民警依法将梁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继续调查。据梁某交代,由于内心空虚,趁人不注意,翻过二楼过道的护栏,来到一家平房顶上,抬头向对面二楼的那个房间望去,房间窗户只开了一半,灯亮着,从房间设施看是个洗澡间。面对民警的询问,梁某低着头说目的是想看女人洗澡。因侵犯隐私,违法行为人被岚山警方行政拘留3日。

【专家评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如果把它公开,对别人、对自己、对社会都不尊重。平时生活中的一些事,如果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公开、曝光,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自身最基本的权利将何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可恶的是,有些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满足某种低级的欲望,或为了损坏他人名誉,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的必须是他人的隐私,隐私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秘密,不为他人所知的。所以我们对侵犯他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必须看偷窥、偷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本案中,梁某蹲在屋顶上偷看他人洗澡,很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因此,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5.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董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范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董某、范某、陈某与原告骆某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一日,骆某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某见状便将骆某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某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某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某。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某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某在此情况下,打了范某一记耳光。范某、董某、陈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某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某、陈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某,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某“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董某“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对此,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给予董某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某拘留十五日处罚。

【专家评析】

董某、范某、陈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某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某、董某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某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6.猥亵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猥亵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则治安管理处罚。

猥亵他人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行为是比较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本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构成本行为的,直接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没有设定罚款的处罚。

【典型案例】

王某酒后乘坐列车,先后两次故意摸被害女乘客吕某裸露大腿部,构成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轨道公交公安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抚摸吕某大腿,很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故公安机关对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客流拥挤,女性乘客遇到此类受到侵害的情况,要及时报警或向周边乘客求助,车站民警接警后会及时到场处理。同时女性乘客出行穿着适当得体,在拥挤的乘车环境中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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