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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侵犯财产罪(1)

一、抢劫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抢劫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一般来讲,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劫后果会损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一般限于动产,但若把不动产强行拆解分离,也可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体实施的抢劫行为,即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使其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当场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要负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为抢回自己被人骗去或者其他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构成抢劫,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性抢取财物。强制行为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款。其中,“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搂抱等行为,足以使其身体受到强制,从而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胁迫”表现为对被害人(若反抗或不配合)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足以使其精神受到强制,从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其他方法”一般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强制和精神强制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失去抗拒能力的方法,如在饮料中下迷魂药等。同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随身财物而故意将其灌醉,然后取走财物的,则构成以其他方法当场将财物抢走的抢劫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而是趁他人酒醉取走其财物的,只能认定为盗窃。

3.抢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既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但这并不意味凡具有抢劫性质的行为都要入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如,青少年以恶作剧的方式抢劫少量财物,强抢其他同学的零食、玩具,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为有限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实践中,有些抢劫行为因自身特殊性不能认定为抢劫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财物比应得数额较多,也不以抢劫罪论处。(3)民事纠纷中,债权人以债权数额为参照,强行取走债务人对价财物的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4.对犯抢劫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抢劫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对哪些抢劫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从重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具有生活场所性质的,不宜认定为“户”。入户时没有非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除此之外,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以及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只要是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财物。

(7)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所谓军用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所谓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6.什么是“准抢劫罪”?

所谓“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本来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但是由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出现,使其具备了与抢劫罪同等的侵害客体和犯罪对象,法律规定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由于这些行为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抢劫罪,因而在理论上被称为“准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267条的规定,准抢劫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里并不要求行为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指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其次,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情形是,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等,不能按此种情况处理。其次,行为人必须携带了凶器,但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不论。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家庭使用的菜刀。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应综合考虑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一般社会观念对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等因素。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中有人携带凶器的,要根据有无共同的故意来认定抢夺罪是否向抢劫罪转化:携带凶器抢夺属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全部共犯按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意的,携带凶器行为是共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后果由携带凶器者自己承担,对携带凶器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认定为抢劫罪。

第三种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盗窃、诈骗、抢夺较小数额财物不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吗?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如何界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情节和结果加重情节。对一般情节而言,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对结果加重情节而言,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均构成犯罪既遂。

9.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处罚?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前者主要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后者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为劫财物而杀人,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然后取走财物的,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的手段行为,此时应以抢劫罪定罪,杀人行为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如果行为人抢劫以后又起意杀人,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其杀人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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