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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3)

【专家评析】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该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罪名,被列入《刑法》第262条之一,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即可构成犯罪。认定犯本罪,要综合考虑组织者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手段。就故意内容而言,一般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如果组织者因生活、工作等需要,不具有为自己非法牟利的目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暴力、胁迫手段轻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比如,张某自小父母双亡,结婚后育有三个孩子,现被诊断出身患癌症(误诊),妻子闻悉后离家出走。为了让三个孩子在自己死后不至于挨饿挨冻,张某联系了一家福利院。不过张某还是不放心,就开始强迫孩子跟自己到公共场所进行乞讨,对因嫌丢人不愿意乞讨的孩子,张某就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逼其就范。张某认为,乞讨也是三百六十行之一,能维生就行。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本罪的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但综合考虑后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不过,张某的行为仍然涉嫌违法,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进行乞讨其中的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罪名依照被组织对象进行确定,如果被组织者既包括残疾人又包括儿童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迫使4名盲人长期在公共场所乞讨,应当认定为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组织或组织多名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屡教不改,长时间组织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刘某因不具有以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因此法院判其构成本罪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行为。所谓组织,通常表现为组织、策划或者指挥。其次,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或者包含未成年人。再次,组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指进行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对组织者应当立案侦查。

4.对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多次、大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5.对一般的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没有情节或后果要求,只要行为人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可以本罪论处。但是,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组织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则不构成犯罪。比如高年级的学生搞恶作剧,或者简单模仿古惑仔之类的电影情节,教唆未成年人勒索同学小额财物的,如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论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并与家长或者学校联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6.对犯本罪的同时够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构成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要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两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的,应择一重罪处罚。为实施本罪,其方法行为又构成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行为人的先行的拐骗、伤害行为是后续的组织行为的手段,而后续的组织行为则是目的行为,且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牵连性,因此构成牵连犯,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案件不具有严重情节时,对行为人应分别以拐骗儿童罪和本罪处罚;反之,如果拐骗儿童并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使用暴力方法造成未成年人重伤、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未成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当行为人拐骗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组织他们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时,只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二种情况,两行为相互独立的,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如,行为人实施拐骗儿童行为的时候并不是以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活动为目的,而是在将未成年人拐骗到手后起意,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则显然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当以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并罚。行为人在胁迫或威吓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人不愿服从或企图逃跑而心生杀意,杀害未成年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罪并罚。

【经典案例】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带领李某、刘某两名未成年人以及白某到石家庄某小区实施盗窃,在撬掰居民牛某家窗户时被人发现逃走。随后,张某等人又到路某家撬窗入室行盗时被人发现,张某、李某、刘某被群众抓获,白某逃走。经查,是由被告人张某指使李某、刘某两名未成年人以及白某实施盗窃活动,并约定由该3人实施盗,张某负责望风、保管所盗赃物并负责3人平日的衣食住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2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且负责2名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开销,2名未成年人所盗财物由其保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专家评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该罪是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增设的罪名。认定本罪,关键在于准确理解“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并厘清本罪与教唆犯、间接正犯之间的关系。

首先,对组织者身份和组织行为的认定是适用本罪的前提。就组织者而言,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被组织者而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2人或以上,这一点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不同,因为如果被组织者只为1人,有些情况不能对组织者适用本罪,直接认定为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其次,界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本罪的罪状采用的是列举加归纳的方式。这种罪状描述既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又防止列举不尽,符合一般的立法习惯。实际上,本条“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限于条文所列举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这四种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指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尚未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三,厘清本罪与教唆犯、间接正犯。如前所述,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所以组织者(教唆者)是间接正犯,被组织者(教唆者)不构成犯罪,教唆者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的,组织者与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被组织者实施的犯罪不属于上述八种犯罪,则因不到有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但要追究组织者(教唆者)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即按实行犯处。此时组织者(教唆者)同时还构成本罪,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与被组织者(教唆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实施了组织两未成年人盗窃的行为,张某在盗窃中是组织者,而李某、刘某、白某都是被组织者;张某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队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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