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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损害赔偿(5)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8日,邹某驾驶农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在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情况下,邹某就钻到农用车下查看车子哪儿出了问题。由于没有在农用车身后一定位置设立警告标志,致使同向行驶的苗某没有及时刹车,结果其驾驶的解放牌汽车和邹某的农用车相撞,造成苗某和搭乘其车的两名朋友均受重伤。三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两名乘车人虽受伤,但治疗相对简单,因此就在本市某人民医院治疗。但是司机苗某由于眼球受到伤害比较严重,该医院现有医疗条件有限,不能进行有效治疗。因此,苗某的两位家属于2012年4月3日带着苗某乘坐飞机到某直辖市同仁医院治疗,此次三人共花去机票费3300元。2012年8月6日,苗某病情稳定了,于是三人又乘飞机返回家里,此次三人共花去机票费3000元。到了2012年12月,苗某眼睛由于感染,病情激素恶化,于是,苗某及其家属三人又乘坐飞机到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此次花去机票费3600元。在医治一段时间后,苗某病情又得到了稳定。因此三人于2013年1月5日再次乘坐飞机回家,此次花去机票费2600元。另外,在四次乘飞机过程中,花去打的费分别为120元、60元、90元、60元。

双方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是邹某认为,苗某到直辖市医疗的机票费及打的费用是不必要的,应当按照最便宜的交通费用计算。且两名家属同去实属多余,只同意承担一名家属的交通费用。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邹某违规停放故障车,导致苗某撞车,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邹某对承担苗某等三人的医疗费等损失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邹某是否应当承担苗某等三人的交通费,尤其是几次坐飞机的费用。下面我们就来解答这个问题。

2012年3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本市某人民医院无法对苗某的眼睛进行有效治疗,而当时病情又很严重,因此邹某承担苗某乘飞机去北京医疗是合理和必要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病情严重的病人,有两名家属陪同也是必要的。为了赶飞机,三人打一辆出租车去机场也是合理和必要的。因此,第一次乘飞机去直辖市医疗的机票费及打的费用共计3420都应当由邹某承担。对于在病情稳定后,三人乘飞机回家,实属不必要,考虑到苗某眼病没有完全好,座火车硬座不适宜,可以按火车硬卧计算其交通费。由于其病情尚需人照料,因此,两名家属也应按照火车硬卧计算其交通费。据此,2012年8月6日苗某及其家属回家的交通费,邹某只需承担1400元。同样道理,2012年12月,苗某去某直辖市医疗的交通费(包括机票费和打的费)应当由邹某承担,2013年1月5日苗某及其家属的交通费,席某只承担1400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可以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吗?

【宣讲要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由于住院就需要吃饭,因此受伤住院即可要求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另外,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只要是医疗需要,不管在医院住多长时间,都应当得到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处的当地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就是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例如,《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那么,相关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应当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典型案例】

2009年7月2日17时35分,熊某驾驶货车载乔某沿某市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到某路口,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双方的机动车均受到严重损坏,乔某重伤,张某轻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现场勘查,于2009年年8月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没有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驾驶机动车时,也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乔某作为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乔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于2009年7月2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根据伤势需要,需两人陪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于2010年12月2日出院。其医疗费15.2万元,陪护人员的工费1.5万元,熊某和张某都予以了认可,并且按责任大小支即3:7的比例付给了乔某。但对乔某的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共计约1.5万元,二人则拒绝赔付,认为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乔某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专家评析】

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乔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还就住院伙食费的标准予以了规定,即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外,针对去外地治疗的特殊情况,该《解释》还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乔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费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乔某要求的补偿标准值得商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住院伙食费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因此每天100元的标准似乎太高。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50元。据此,乔某的补贴要求明显偏高。本案应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11.如何确定农村居民的残疾人赔偿金?

【宣讲要点】

残疾赔偿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遭受人身损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受害人的财产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致残,会使其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从而使受害人在未来的生活中收入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所以,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其予以补偿。

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人身伤残的赔偿按照人的居所作了不同规定,具体地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可按以下步骤确定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首先确定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舍弃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所适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这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比如,四川农民到北京来打工,在北京地区遇到交通事故残疾,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则应当依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入均纯收入标准计赔,而不是依照四川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赔。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规定显然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国家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如北京市2004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172元,2003年为6496.3元。根据规定,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在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此,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查阅相关资料,以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确切数据。

(2)确定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

根据规定,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如果农村居民在定残之日已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最长为二十年,最短为五年。另外,如果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确定,不受上述五至二十年赔偿期限的规定限制。

(3)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原则性要求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具体确定相应的比例关系。当事人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但是,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

【典型案例】

2004年4月12日11点多,八十二岁的顺义农村居民张老太独自一人乘坐北京某公交车,准备到一天主教堂作礼拜。车快到站时,驾驶员一个急刹车,张老太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上。驾驶员李某见状,将张老太抱下车置于马路边,其不顾张老太的伤势,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救助,张老太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老人为治疗花去了医疗费356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

张老太在律师的帮助下,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所有医疗费35600元,并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张老太残疾赔偿金50000元。公交公司承认支付所有医疗费,但是认为张老太是农村居民,早已没有工作能力,不存在收入减少的问题,因此拒绝支付残疾赔偿金。张老太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可以可定的是,本案中张老太有权利获得残疾赔偿金。

本案的案情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张老太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且驾驶员擅自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医疗费35600元。同时法院认为,张老太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了,但是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交通事故中伤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赔偿期限。张老太年虽满八十二周岁,没有“劳动能力”了,但是扔应当按五年计算赔偿期限。另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7172元,结合其伤残等级为10级这一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支付张老太残疾赔偿金3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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