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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损害赔偿(4)

7.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宣讲要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要准确确定当事人的合理的护理费就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对护理期限进行明确界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另外,有关规定还对护理作出了级别规定:根据病情或者残疾等级,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护理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护理费原则只计算一个人。也就是说,如果受伤人员聘请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护理人员,在计算护理费赔偿额时只计算一个人的,其他人员的护理费应当由受伤人员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

第二,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第三,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没有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只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即使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的基本生活,如城镇待业人员、大学生等。

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2日,司机韦某在被派往外地运送家具的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与韦某相撞的客车司机伍某承担全部责任。在韦某住院治疗期间,除客车司机一方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支部分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全部由韦某所在的公司垫付。因为韦某是外地人,只身一人刚到此地打工,他本人又不愿通知他的家人,在此地既无亲人也无朋友,所以该公司替他请了一名专门的护理人员,照顾他住院治疗期间的饮食起居。被公司指派专门负责处理韦某车祸相关事宜及韦某治疗期间的保障工作。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韦某终于出院了,但并未完全康复。医生建议他仍需休养两个月,并需有人帮他进行物理治疗,定期到医院复查,才有望完全康复。基于韦某生活尚无法自理,并且需有人辅助进行物理治疗,公司继续帮他安排了护理人员直到三个月后,韦某被医院确定为六级级伤残,恢复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待韦某基本康复后,公司核算了全部垫付费用总额,并向肇事司机伍某所属的某长途客运公司追偿损失。可客运公司对其他费用均无异议,就是不同意赔付韦某出院后至基本康复期间的护理费。

请问:韦某出院后至恢复自理生活能力前支付的护理费可否获得赔偿?

【专家评析】

本案提出的问题实际是有关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如何确定,哪个期间的护理费可以获得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现根据本案情况作如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确定护理费的原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护理人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雇佣专门的护工或是其他人员进行护理;二是由受害人的亲属、配偶或同事、朋友护理。因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所决定的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就有不同,第一类护理人员可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际也就是支付的合理护工劳务费。像本案所述的公司给韦某安排的护理人员就属这一类。这其中还得考虑一个护理级别的问题,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护理级别可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这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类护理人员一是可能自己有收入,就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二是可能没有收入就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其公司为韦某请了一名护理人员,这是合理合法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护理人员人数是说同时对受害者进行护理的人数,如有两名护理人员轮流护理受害人则不能说护理人数是2人。

第三,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本案中,韦某从入院治疗一直到他出院后三个月基本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这期间,一直替他安排着护理人员,这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因此,这一期间的全部护理费用都可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韦某公司和客运公司发生争议的关键在于韦某出院后至基本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这三个月期间的护理费用,依法也属于法律规定应赔付护理费的合理护理期限内。所以,肇事伍某所属长途客运公司应该赔偿这一期间的护理费,如他们拒不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途客运公司予以赔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8.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的护理费用如何计算?

【宣讲要点】

护理期限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时间长度,护理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14日,曹某从菜园收完工沿着公路右边往家走,在经过一个弯道时,恰巧碰上一辆东风卡车从南向东转弯,另一辆摩托车从东向南转弯迎面而来,两辆车速度都很快,因此转弯时,弧线划得很大。尤其是那辆迎面飞驶而来的摩托车,为了躲迎面的东风卡车转弯时几乎是贴着弯道外侧的栏杆过来的。而曹某正好在公路右边弯道外侧行走,见状连连退让直到贴着栏杆,但还是未能躲过这一劫,摩托车贴着弯道外侧的栏杆从曹某的脚上轧过去了……曹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双足十趾缺失,右足足弓构破坏,已无法痊愈,将终身残疾。

出院后,曹某将开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告上法庭。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法院审理完这起交通事故,判决由肇事的摩托车驾驶者赔偿曹某的全部损失。曹某对医疗费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护理费有较大意见。他认为自己刚三十出头,却已终身残疾,而护理费则从定残日起算了二十年。曹某希望支付其终身的护理费用。

请问: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护理费用应如何计算?

【专家评析】

从本案的情况而言,曹某正处壮年,今后的日子还很长。但却因交通事故而终身残疾,此刻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这也是任何人都很难接受的事实。不过,对于其提出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护理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是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可知,决定护理费用赔偿数额多少的因素有三个:首先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主要是依据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如有收入,则护理费转化成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因为护理人员因护理而耽误了工作;如没有收入或者是直接雇佣的护工,那么也很简单,直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的劳务报酬计算。其次是护理人数,原则上护理人数为1人,除非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再次是护理期限,原则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截止,但对于终身残疾等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规定为最长20年。

针对曹某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的摩托车驾驶者赔偿其护理费从定残日计算了20年是正确的。至于在20年后该怎么办,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如果曹某在二十年后,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而确需继续护理的,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肇事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曹某不用担心其权利得不到保障,应相信法院的正确裁决。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9.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吗?

【宣讲要点】

交通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受伤人员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还包括受伤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的赔偿一般按照就诊、检查的需要,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急救车费等。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交通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车旅费标准计算,一般汽车以普通公共汽车,火车以普通硬座,轮船以三等客舱为宜,一般不乘坐飞机;对于需要用专用救护车或其他专用车辆的,应有医院证明;如因伤情特别危急需要抢救,而又来不及经医院、或事故处理部门同意,应在事后说明情况,才能予以赔偿。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受伤人员超标准乘车,其交通费往往高出上述标准几倍,究其原因:一是司机乘人之危,超标准要价,交通事故责任人违心地应允;二是受伤人员与司机达成协议,开假发票或证明,或者受伤人员做顺手人情,存在不管多少反正有人赔偿的心理。对此中情况,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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