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0600000021

第21章 旅游购物(9)

【典型案例】

2010年3月15日,赵某准备到外地旅游,私人出资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某型北京吉普车一辆,车价55200元,编号为31225。某汽车贸易公司市场出具给赵某两张未加盖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的发票,并随车附号码为NO0191579的合格证一份和某市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使用的车型厂牌为八闽吉普车、号码为临54-8719的临时牌照一张。赵某电话告知某汽车贸易公司车辆有严重质量问题。第三天,赵某将该车送至北京吉普车特约维修点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某市特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维修。服务中心检修后,于当月28日作出该车非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情况报告。赵某得知后,即向某汽车公司提出退车并给付相当于所购汽车价款的赔偿的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同意退车,于同月31日以银行存单的形式将车款55200元退给赵某,并支付了汽车修理928.44元,但不同意赔偿。为此,赵某拒绝将汽车钥匙、合格证及临时牌照还给某汽车贸易公司。4月5日,某汽车贸易公司末经赵某及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将该车车锁撬开强行开走,返还给供货方某省和县机电设备公司。后赵某到北京吉普车汽车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所将汽车合格证送检。送检结果表明,编号为NO0191579的汽车合格证系伪造。同时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声明,其未生产过编号为31225的北京吉普车。5月14日,赵某诉至人民法院,以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判令某汽车贸易公司给付赔偿金55200元,赠偿其赴京鉴定的差旅费1200元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某汽车贸易公司答辩称:我方出售给赵某的车系代销品,有协议可证明。赵某提出退货后已拿到退车费。但其拒不交出车钥匙及合格证,我方才将车开走。根据代销协议,我方已将车退还给委托方,故我方与王某之间买卖车辆的权利义务已完成。于是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某汽车贸易公司将车款退还赵某,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产品的索赔权利义务是否终结,对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购车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某汽车公司已同意退车并支付了退车款,双方之间买卖的权利义务已经完成。至于该车是否是伪劣商品,因争议的标的物已转移,赵某无法举证,不予认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应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赵某私人购买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因该买卖发生的索赔纠纷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某汽车贸易公司将假冒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汽车出售给赵某,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及与车不符的临时牌照,售车发票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加盖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某汽车公司已将车退还给赵某,但某汽车贸易公司与赵某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索赔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某汽车贸易公司应当承担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权利义务已经完成,赵某要求的索赔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请求不当,赵某的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于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本案是因销售假冒伪劣汽车而引起的消费者索赔案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举证原则。消费者赵某已提交了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及其特约维修点关于汽车合格证系伪造、汽车为假北京吉普的证明,根据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经营者若要否定上述证据,即应提出相反证据,即争议标的物为北京吉普的证据。现其举证不能,法院就应认定其所售北京吉普为假冒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五种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受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上述五种行为包含消费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可以看出,该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的汽车侵犯了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是明显的,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就应举证证明自己售假确非主观上的故意。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购车发票上只有加盖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购车人才能持发票办理汽车牌照。本案中,某汽车贸易公司规避行政监督,出具给消费者未盖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的发票,为防止暴露,又将与车不符的牌照给消费者使用。现某汽车贸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而其上述行为十分明显地反应了其售假具有主观故意,故某汽车公司应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害指的是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对消费者取证,索赔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该法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因无效民事行为使一方所受的损失应有过错方赔偿的规定,经营者对由于自己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所有的财产损失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对一方所受的损失未作限制性规定。据此,消费者对在取证、索赔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有向经营者求偿的权利,经营者则有赔偿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的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倍赔偿的规定,旨在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两者的立法侧重点不同,并行不悖。执行中不应混同于合同违约责任中经济损失低于违约金即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如加倍赔偿金数额低就赔偿消费者的其他损失,数额高就免除经营者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就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倾斜,保护消费者、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立法本意不能充分体现,且显得执法随意性较大。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经营者已支付加倍赔偿金而得以免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对标的物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在贯彻惩罚性赔偿规定方面较好地把握了立法本意,判决正确、合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本书就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腐败)问题作了一点实实在在的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解决当前我国腐败问题提供一点思路和理论上的支持。
  • 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执行难是在经济体制转型中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理性而客观地认识执行难,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民事执行制度是执行程序正常运行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建立完善的执行制度,可促使执行功能的发挥,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本书共分六章,分别对解决民事执行难、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机关、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再执行凭证制度以及民事执行竞合等进行了探讨研究,为民事立法提供建议,对坚持依法治国、促进改革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书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可操作性,可供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者使用,也可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参考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仟寻

    仟寻

    从黎明走到黄昏,从醉梦缓缓醒来。可还是没有你的,哪怕是一丝一毫的传言。你在哪?是在寂静的湖,还是在神秘的海?是在荒野的山;还是在坑洼的原?我寻找着你,时而停下,时而揣摩。仿佛你就在眼前,伸手一探,却又虚无缥缈。哀叹转身,却又映入眼帘。你跳着欢快地向我奔跑而来,快乐的脸上有着一层轻薄的雾,堵住了前面的道路。悲伤楚楚。
  • 父母要懂心理学

    父母要懂心理学

    怎样才能培养出更优秀的孩子?这是一个备受家长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家长都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说起自己的教子经头头是道!然而,他们却没有培养出出类拔萃的好孩子。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父母意识中所谓的教子经验,并不是科学的教育方法。心理学家指出,人的心理支配人的行为。作为父母,要教育孩子、改变孩子的行为习惯,就要从改变孩子的“心”开始。如果能够做到了解孩子的心理并因势利导,就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
  • 帝侵王朝女尊天下

    帝侵王朝女尊天下

    她是燕朝的五皇子,更是燕朝的新皇。他是本朝的将军,又是她的发小。权利与情义,舍取由君。多想一个午后,他能亲手为她挽起发髻,她能为她吹箫漫舞。“夜无殇将军,难道要朕扶你起来?”“无殇,朕.......”“无殇,是我啊,清澄!”“夜无殇,你别忘了,朕也是皇帝!”“那就滚回燕朝!”“无殇,你告诉我,我究竟做错了什么?”权力的争斗,情义的牺牲。真真假假假亦真,虚虚实实实尤虚。
  • 走近苏东坡

    走近苏东坡

    这是著名作家李国文研读苏东坡的诗文及所处时代背景后写出的感悟性文字。作者围绕苏东坡的性格、命运以及他在文学上的成就,深入到苏东坡的精神世界,用洗练的文字,多角度地、十分睿智地为我们描叙了一个鲜活的苏东坡。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以深刻的思想,犀利的笔触,鞭笞了当下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可以起到警世的作用。《走近苏东坡》,极富思想性、知识性和文学性,是近些年来不可多得的优秀之作。
  • 失忆纯妻很诱人

    失忆纯妻很诱人

    “你哥哥的未婚妻是你晋的亲妹妹,她是怎么死的,你回去好好问问你爸爸和你哥哥!”新婚夜,情敌出现在新房里,她的老公为了报复她与情敌在隔壁缠绵一整夜,翌日醒来,情敌把真相告诉她,还设计了一场车祸!当无辜的新婚妻子因车祸失忆,心怀报复的总裁老公终于明白自己心中真正所爱之人是谁,然而痴情的情敌岂会善罢甘休……
  • 真爱黑白配钟声幸福

    真爱黑白配钟声幸福

    某女穿越到真爱黑白配的电视剧里,成为了刚刚在机场跟周震分手哭泣到死的梁小舒,成为小舒后接受了原主的感情跟所有的记忆,也知道弟弟小凯死去的真相,故事开始了
  • 大天造化

    大天造化

    一夜之间,少年叶真突然发现自己拥有了一项奇异的能力!山间虫兽那无意义的叫声,传入他耳中,就变得不太一样。老鼠兄弟吱吱的叫着:兄弟,后山里能让我们体型增长数十倍的宝贝快滴落了,快走!一群蚊子在叽叽喳喳:那两个家伙又在树林里脱光了,兄弟们,快上,吸个饱!一只云翼幼虎面对叶真发出一声又一声慑人心魄的虎啸:妈妈不在家,别过来,再过来吃了你!一切,都因此改变!
  • 青春无泯(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

    青春无泯(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

    《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从喧嚣中缓缓走来,如一位许久不见的好友,收拾了一路趣闻,满载着一眼美景,静静地与你分享。靠近它,你会忘记白日里琐碎的工作,沉溺于片刻的宁谧。靠近它,你也会忘却烦恼,还心灵一片晴朗。一个人在其一生中,阅读一些立意深远、具有丰富哲学思考的散文,不仅可以开阔视野,重新认识历史、社会、人生和自然,获得思想上的盎然新意,而且还可以学习中外散文名家高超而成熟的创作技巧。
  • 折姝

    折姝

    十年相助,她落得被弃乱葬岗的下场,死而复生,她竟成为负心人死对头的王妃!既如此,她就美人计,过墙梯,软硬兼施也要跟他结成同盟。做局布计,翻云覆雨,他们给她的屈辱背叛,她必将百倍奉还!
  • 去未来爱你

    去未来爱你

    不平凡的相遇,原来是上天注定,上天注定我们在一起,于是我来到你的世界,对你的爱不是一见钟情,它不是枯燥无味,我们的誓言,不是冠冕堂皇的空话,我许诺你一辈子!不平凡的相遇,原来是上天注定,上天注定我们在一起,于是你来到我的世界,也许真的相信一见钟情,它是浪漫多彩的,我们的誓言,不是冠冕堂皇的空话,一辈子不够,我许诺你永生永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