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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旅游购物(8)

法院审理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时,首先应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不应苛求消费者,先有卖假,然后才能有买假,不从根本上对卖假行为予以制裁,即一味对消费者予以苛求,不利于对消赞者权益的保护。再进一步,我们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卖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能套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故意欺诈的概念去束缚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误导而买假,经营者的卖假行为固然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就是在知假的前提下买假,经营者的卖假行为仍然是欺诈行为。至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中只能作为行政责任的依据,故意者重罚,过失者轻罚。

第二,消费者买到假货,即表明经营过程中存在有欺诈行为。销售者即使受到了批发商或者生产者的欺诈,也应首先加倍赔偿消费者。我们不能简单片面地把经营者视同销售者。经营者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销售者,也包括生产领域的生产者,应将二者共同看成是经营者,只有对经营者有全面理解,才能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冒伪劣商品只要存在,只能说明在销售者、生产者等经营中有欺诈行为。即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利益受到损害,就表明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得逞。也就是说,当市场上存在假冒商品时,经营者行为就构成欺诈,只是在没有发生结果时由国家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权,结果发生时,由消费者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行使对经营者的制裁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向经营者索赔,是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表现,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至于销售者是否知假卖假还是不知假售假都应当赔偿消费者。如果退一步说,销售者确实不知商品是假冒伪劣而出售给消费者,也应当先行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可以保留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供应者、制造者的追偿权。法院在执法中如果不去追究制假、售假者的责任,即反过来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如何,甚至拘泥于个别文字而苛求消费者,显然是不当的。

第三,市场经济消费者至上,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市场经济的主体——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应当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高度来理解和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能静止地、孤立地、就事论事地谈论该法中的某一条。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只是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它以正确规范调整市场经济行为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立法宗旨。离开此宗旨就会产生分歧。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决定的主体,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实质是损害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消费者至上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最终裁判者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原意应当是要动员广大消费者来同假冒伪劣做斗争,如果不保护买假者的权益,不仅制止不了假冒伪劣,反而会纵容假冒伪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里面,第6条提到国家鼓励公民监督。现在所说的疑假买假、知假买假,从最终实质意义上讲应当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若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行使,行使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保障,则这种权益是一张废纸。

总之,不论从消费者,还是从经营者,还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经营者的行为仍属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

本案判决中,法院判令某商行承担诉讼费、诉讼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费用,也有开先河之举。若从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和利益来讲,该法院的判决无疑是超前的、合情理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6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17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20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7、消费者买卖伪劣产品,在被退还后能否仍然要求赔偿?

【宣讲要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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