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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20)

第二,组织、胁迫、诱骗的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江山社稷的希望,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坚决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行为作斗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受胁迫和诱骗,因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身体的残疾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他们受教育程度低,就业机会少,对残疾人的保障同样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因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这里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的是恐怖、残忍表演。这里所说的“恐怖”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恐怖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女孩、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碎大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项目严重摧残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发育。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恐怖、残忍表演行为与一般杂技表演的界限。中国杂技源远流长,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不仅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杂技还常常作为一种颇具观赏性的表演节目展现在人们面前。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其是以科学、文明体现自身价值的。而恐怖、残忍表演以表现恐怖、暴力为内容,所追求的是感官刺激、恐怖气氛,并且这类表演大多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极易发生危险,尤其是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表演这类节目,对其身心健康会带来极大伤害。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任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应当予以惩处。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特征是:

第一,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使他人不得不按行为人的要求进行劳动;“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他人产生恐惧,不敢做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按行为人的要求进行劳动;“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强制手段,如禁止离厂、不让回家等。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这种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且违背他人的主观意志,强迫他人进行劳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劳动,只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进行严格要求,或者劳动者自愿超时间、超负荷地工作,行为人并未对其进行强迫,则不属于强迫他人劳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等。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强行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且使用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都无此权利。当然公民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是合法的,它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隔离、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为:

第一,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这里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和不经常居住的住宅。“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

第二,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有的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入室偷窃、入室殴打他人等,一般应以盗窃、殴打他人论处。对于为了逃避犯罪分子的追杀、伤害、强奸等,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的情况下,故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不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论处。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经主人同意,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住处进行搜查。本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检查而进入他人住宅的,则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五)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本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根据法律的规定,搜查他人身体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要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是对非法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一)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存在贫富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进城务工农民工增多等问题,使得一部分人在工作无着、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流浪乞讨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无着,必须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而是想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严重损害了流浪乞讨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该行为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采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的手段。所谓“胁迫”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怀有个人私利,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乞讨者进行乞讨并不是出于本人自愿,而是被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而进行乞讨的。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牟取利益,将他人乞讨来的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食品、衣物和金钱等。

(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承认乞讨就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无论是从法治的基本原理还是现实的发展趋势来看,都应当以平常心态来对待乞讨者的个人选择,应将乞讨视为他们的自由和权利。但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当前,有一些乞讨者在行乞时对他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有的以乞讨之名行骗人之术,有的在公共场所反复纠缠他人,有的强讨恶要,这些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正常生活,对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这里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必须采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这里所说的“反复纠缠”是指重复、不断地缠着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拽衣服、抱腿、不给钱就不松手等方式纠缠路人。“强行讨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向他人乞讨,致使他人不得不满足其乞讨要求的行为。“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是指采用除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乞讨的行为,如尾随讨要等。

根据本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侵犯人身权利的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是对侵犯人身权利的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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