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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4)

本条第二款是对劳动者应按约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交接。为了避免某些劳动者拒不办理或者拖延交接情况的出现,本条又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本条第三款是对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两年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保存证据。劳动争议的内容无一不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是在争议处理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后让他们提供证据比较困难。反之,作为用人单位提供起来比较容易。为了迅速定纷止争,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要走完整个程序时间较长。因此,作为证据的合同文本保存时间也不宜过短,根据实践要求至少要保存两年以上。

特别规定

本章共三节二十二条,主要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本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项制度。总结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法列专节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规定。本节共六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报送管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有关内容的效力和工会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等。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本条释义】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主体之间依据有关法律自主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切实推进,有利于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协商沟通机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也有利于和国际社会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式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到2006年,经过平等协商,全国签订集体合同86.2万份,覆盖企事业单位153.8万个,覆盖职工11245.5万人,分别比2005年增长14.3%、11.6%和8.3%。为了保障和规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制度贯彻执行,本条就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内容、制定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关于平等协商。所谓平等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集体合同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进行商谈,以求达成一致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平等协商是制定集体合同的前提,平等协商的目的就是为了订立集体合同,协商的内容主要就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工作:一是确定协商代表,明确代表职责。平等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等。二是依法开展协商,严格遵守程序。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中止协商或者下次再协商。

第二,关于集体合同。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集体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主要有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2)工作时间,主要有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等;(3)休息休假,主要有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等;(4)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另外还有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

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根据本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平等协商的专项内容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一种,它的特点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作出较为具体、细致和可操作性的约定,以更好地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发生劳动纠纷时不易分清权利与义务,使合同双方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着重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入手,探索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先后制定和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还在河北唐山市丰南区贝氏体钢(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专题现场会议,总结、交流、推广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经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这次劳动合同法将近年来制定和实施专项集体合同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本条明确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有三种: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工资调整机制集体合同等,现简单介绍如下。

1.关于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实践中,一些企业安全管理落后、生产作业环境差、事故多发和职业危害相对严重;农民工成为一线工人的主体,培训适应不了需要,职工的整体素质偏低,劳动安全卫生侵权事件普遍存在。上述情况在一些高危行业、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省市开始在高危行业和非公中小型企业试行并推广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取得了很好效果。从试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情况看,专项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改善、安全设施投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要力求做到目标明确、操作性强,避免原则化、笼统化,使协议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体现企业特点,以达到维护职工安全卫生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2.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如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如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关于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涉及的事项众多,其中工资机制是最重要的一项。搞好工资调整机制的集体协商,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工资平等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专项集体合同的种类不限以上三种,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订立其他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与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相同。实践中劳动者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以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将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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