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高速公路是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高效能作用。任何车辆的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并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还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同样也会给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实践中,有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是按本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采取立即报警的方法,而是拦截过往的车辆求援;还有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要求搭乘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第二,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设施,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进行收费或检查的,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了收费站和检查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设置关卡,用以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并对其进行检查。实践中,由于高速公路穿越某个地方,当地的一些法制观念不强的人甚至有些部门无视国法,打起了高速公路的主意,想借以生财。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的同意批准,擅自设立关卡,任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并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也给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统一管理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对于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问题,本条作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规定。这一除外条款,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受本条的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规定的限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执行特殊的紧急公务时,如拦截、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等以及其他公务,需要在各个交通要道设置关卡进行检查、盘查,其中包括高速公路。因此,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可以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也不得随意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部门都没有这一职权。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处置和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秩序,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影响。基于上述考虑,本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置和处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的义务。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等紧急处置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第一,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第二,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是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第四,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置的规定。及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保证道路的畅通。根据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做法,无论是轻微的事故,还是重特大事故,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即行撤离现场,而是要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这种处理模式严重制约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妨碍了机动车的通行和秩序,应当予以相应的改革。这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根据广大交通警察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见,并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在本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两种处置方式。(1)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着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第三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应当先行撤离现场的规定。近年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为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近年来一些地区推行的交通事故自行快速处理的办法,其目的是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缓解警力紧张矛盾,提高办案的质量,防止造成交通拥堵,不能因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整个路段的瘫痪。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先撤离现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章掉头的,违章会车的,违章超车的,等等。如果违章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来处理。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有的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连重大伤亡事故也“自行解决”,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严肃道路交通法规。而我们规定的“自行解决”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以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为前提,是方便群众与严格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关人员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情况的义务及获得奖励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数量猛增,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随之而来的交通负效应,即道路交通事故也在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心也带来了终生无法治愈的创伤,此类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除对于违章肇事者不能绳之以法外,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医疗费用的负担,这是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现行的刑法专门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为了使交通肇事者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如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将违法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因此,这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相关人员的举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这里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过往的行人、附近的居民、过往的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乘客等。“其他知情人员”,主要是指知悉事故发生情况的人员,包括事后得知相关情况的人员,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等。这里规定的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提供逃逸者的特征、逃逸方向以及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2)知情人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车辆、肇事人的去向以及相关情况。为了提倡全社会来关注此事,本条还规定,对于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相应的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应当如何采取处置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在执行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在执行该规定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包括现场取证、询问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