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乘车人在乘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一项内容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其中,“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如果携带、保管不当,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并可导致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具体地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包括,“易燃物品”:(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这里所说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除了易燃易爆物品以外的,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指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如前所述,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且能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从生产、日常管理、运输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目的就是为确保在利用这些物品的自身价值外,还要确保安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一般要求旅客在搭乘各种运输交通工具时,如飞机、火车、轮船等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如各种轿车、公交车等,也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特别是公交车,往往乘客较多,交通安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是基本要求。不允许在交通运行中存在任何威胁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隐患。因此,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项内容是“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乘客(包括驾驶人员、公交车的司售人员)在乘车时不得在车内向车外抛洒物品。乘客在乘车时,随意向车外抛洒物品,除了这一行为与我们所倡导的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社会主义风尚格格不入外,也是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因为道路是各种车辆行驶的公共场所,交通秩序需要大家来维护和遵守。道路平整、清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乘客向车外随意抛洒物品,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给两侧的行驶的车辆造成突如其来的不良影响。如突然造成扰乱两侧车辆驾驶人员对路况的正常判断和车辆的正常行驶速度,给后面的车辆带来连锁反应;乘客向车外抛洒的物品,如酒瓶、砖头等会影响平坦的道路的整洁和卫生,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影响车辆行驶的障碍物,这些都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规定乘客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是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第三项内容是“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本项规定的具体要求是任何乘车的人,在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除了自己应当做到精神高度集中的同时,还要有一个良好的驾驶环境。这是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车辆的行驶安全所需要的两个重要因素。虽然说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安全驾驶影响的能力,但为驾驶人员创造良好的驾驶环境,是每个乘车人的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因为车辆的安全不仅仅只是驾驶人员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所有乘车人自身的安全。所以,乘车人更不能从事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一般来说,在驾驶人员附近打闹,冲驾驶人大呼小叫,与驾驶人进行影响其情绪的激烈交谈,甚至与驾驶人动手开玩笑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驾驶人的正常驾驶,从而影响整个车辆的安全行驶,继而影响到所有乘车人生命安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只要影响了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乘车人都不得从事。
总之,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乘车人在乘坐车辆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车辆行驶的安全以及乘客的安全,大家应当自觉地遵守。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非机动车以及一些限定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是对于进入高速公路的人员、车辆的限制规定。所谓高速公路,简单地讲是指为了提高车辆的行驶效率和交通的便利而建设的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公安部颁发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一般来说,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个国家以及一个城市交通发达的程度和管理水平是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化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效率的提高。高速公路这种高效率的交通道路,随着交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便应运而生。高速公路是专门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设置的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驶入高速公路。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疏通和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除行人、非机动车外,也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可以任意驶入高速公路。不具备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由于其行驶速度受到限制,驶入高速公路后与具有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混合行驶,会造成新的车辆堵塞等问题,会影响具有高速行驶速度的车辆的高速行驶,就失去了建设高速公路的意义,同时,也会影响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本款所列举的机动车,主要是由于设计时速都低于70公里,也就是说不具有高速行驶的能力,或者在高速路上行驶会给其自身或者其他车辆造成危险的车辆。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安全条件,因此,也就都不具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资格,都属于被排除在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之列。
本条规定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拖拉机”是指一种靠动力车头拖挂车身的农用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制动时,后车容易侧向移动,行驶中挂车摆幅较大,影响其他车辆安全,因此规定属于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之例是必要的。这里的“设计时速”是指车辆的设计生产时,在最初设计时所赋予的最高行驶速度。由于上述车辆的设计时速都不具备驶入高速公路的条件,因此也就不具备驶入高速公路的资格。
本条还规定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前面讲到,高速公路是具备高速行驶功能的一种特殊的道路。也是为具备高速行驶的车辆提供的。但凡事都有个限度。如果任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无限制的高速行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机动车本身的安全来说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十分危险,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因此,在尽可能保障机动车高速行驶和发挥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的同时,还必须对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作出约束性规定。本条规定的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是根据我国目前多数车辆的性能和各种安全系数来制定的。这一规定正是在考虑了既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的同时,也注意了发挥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用。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如何处置的规定。
【本条释义】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如何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以及迅速报警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是指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由于车辆自身的原因,如汽油耗尽、车轮松动、制动系统失控等不能使车辆再继续正常行驶,或给正常行驶带来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一般来说,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是每个驾驶人员时刻都要做到的重要一点。只有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谈得上车辆的安全行驶。特别是在发动车辆开始驾驶前,就应当对车辆的各个方面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尽可能检查出车辆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发生故障的苗头。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做认真检查尤其重要,因为一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都是一件非常麻烦和不安全的事。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这里规定的是指机动车在一般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如何处置的方法。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以外,本款还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做了特别的规定。就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必须迅速报警”。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制动停车需要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条件下,驾驶人对前方车辆的状况和处置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规定在故障车辆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就是为了给后面高速行驶的车辆一个安全处置情况的距离和较充裕时间。“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是指车上所有人员,包括驾驶人和乘客应当迅速下车并转移到高速公路两侧的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这里的路肩就是高速公路右侧的道路以外的部分。应急车道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专供车辆为了应付紧急情况而需要紧急停车划有标志的地带。这样规定是为了车上人员的安全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避免因车上人员停滞在高速公路中间地带而给自身带来危险和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另外还必须做到的就是在做完上述事情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方法迅速报警。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状况,关系到交通安全和人员的安全,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疏导交通、确保交通安全所必须随时需要掌握的。故障车一旦迅速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立即采取果断处置措施进行处理,以免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因此,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迅速报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对故障车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来进行拖曳和牵引,而不能任意由其他车辆拖曳和牵引。因为在高速公路上由其他非专用拖曳、牵引车辆来拖曳和牵引故障车辆是非常危险的。而救援车和清障车一般都是用于拖曳、牵引车辆的专用车辆,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处置故障车辆所装备的专用车辆。一般在接到故障车的报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迅速派出救援车或清障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