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条根据这些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和提高道路质量,需要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
第一,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1)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2)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等。
第二,这些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享有上述权利,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如果道路养护车辆施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其他车辆绕行时,需要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款是关于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本款有两层意思:
第一,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对道路进行清扫,给道路洒水是日常的道路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在上道路作业时,应当遵守本行业制定的安全作业标准。如《北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在7:30时)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至19:00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等。
第二,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由于清扫、洒水是对整个道路的保养,规定清扫车、洒水车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是从作业的需要出发。这里的“分道”是指同一方向的几条车道,清扫车、洒水车可以在快车道、小型车道、公交车道等不同的车道内行驶。但有的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这时,清扫车、洒水车应当注意不得驶向逆行车道。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拖拉机禁行道路及拖拉机不得用于载人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拖拉机禁行道路的规定。本款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高速公路与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是两种不同的公共道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路”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公路”又有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分类,公路的行政等级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四级;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本款规定的“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依据公路、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来确定。比如,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并对高速公路的路肩宽度、中间带宽度、应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宽度、路基的高度、宽度、路面结构、沿线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服务设施等等一系列技术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显然对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顾名思义是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地带,人口相对密集,拖拉机在此行驶会给大中城市造成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利于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
第二,在规定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及大中城市中心区道路上行驶的同时,本款还规定拖拉机的其他禁行道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的运输工具也在不断更新,拖拉机基本上是在田间地头使用。目前各地地方性法规都规定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乡村公路与等级公路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农民用于生产运输的工具也已由原来的畜力车、拖拉机变成了汽车,拖拉机的使用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只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本款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权力。
第二款是关于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禁止拖拉机载人的规定。考虑到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运输小宗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生活资料有的还需要以拖拉机为运输工具,规定拖拉机只能在田间从事农业生产,禁止上任何道路行驶不现实。因此,本款对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只作了限制性规定,而不是一律禁止。但考虑到拖拉机本身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行驶过程中也不够平稳,遇到障碍物颠簸起伏较大,有的甚至会造成翻车。实践中有些农民开着拖拉机运货,顺便带上需要进城办事的其他村民,虽然是好心帮助别人,给别人提供一个方便,结果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事件屡见不鲜。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本款规定了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只允许拖拉机运货,禁止拖拉机载人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停放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本条释义】
目前,我国家庭机动车保有量迅速提高,机动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同时,也给交通带来了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是道路建设、道路畅通方面的,机动车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位,虽然交了停车费,但仍然没有地方停车;开车去采购很方便,但没有地方停车,或者要将车停在很远的地方,反而不如打车去方便了;学校附近在上、下学高峰时间内到处停的都是车,其他车辆甚至行人都无法通过。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机动车辆高速增长而停车场地及设施严重不足有很大关系,但有些情况是由于不顾社会公德乱停车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本法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与此同时,在本条对机动车停放作出了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停车规定,将车辆停入这些地点停放。
第二,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人行道,顾名思义,是用于行人行走的道路,机动车在此停放会给行人通行带来不便,因此,本法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机动车辆数量猛增,而停车场建设一时又很难跟上,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本条在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同时,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二款是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暂时停车,虽然没有划停车线,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里的“其他车辆”包括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驾驶员都要提高“车有其位”、“停车入位”、“有偿停车”的意识,改变随意乱停车的坏习惯,提高守法意识,从而为改善交通整体环境和我们个人的生活环境作出努力。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混合交通是我国道路交通的一大特点,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大难点。在混合交通道路上事故发生比率占有相当的比重。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虽然近年来机动车辆保有量大大增加,但自行车仍是人们日常出行经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据统计我国平均每2人就有一辆自行车,是名副其实的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的大国。此外,其他非机动车和农村的畜力车也占有相当的比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在道路上行驶,给我国的交通管理带来诸多困难,行车道、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等都要考虑这一因素。目前非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淡薄,抢道、抢行,不示意就强行猛拐等不文明驾驶的情况比较突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是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纳入管理范畴,并在本章将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作为专门一节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只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有两个意思:第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里的“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道路交通的特点制定的实施办法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很多,如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持物;不准拖带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拖带;不得牵手或者扶身并行;不准追逐或曲折竞驶;通过陡坡、人行横道、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中途车闸失灵时,应当下车推行;转弯、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或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非机动车载物不得对自身和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妨碍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等,这些在具体的交通法规中都有规定,应当遵守。
第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目前在城市的主要道路上都设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行分道行驶,以保证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有些道路本身过于狭窄,没有条件单独划出非机动车道,这时,非机动车驾驶员万不可凭着非机动车辆体积小、灵活的特点,为抢一分一秒的时间在机动车辆中穿行,这样最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也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原本想尽快到达目的地的愿望也未能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基本通行原则,靠车行道的右侧,有秩序地行驶,这样既可以保障交通畅通,又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