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人必须符合核定的人数以及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有两层意思:第一,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里的“机动车”既包括客运机动车辆,也包括货运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辆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出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拐弯时失去平衡发生翻车事故。在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出现时,也会影响刹车的效果。我国地广人多,交通运输任务繁重,但也不能因为一时需要而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因此,本条重申这一内容,并将其上升为人人都应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里讲的是“客运机动车”。顾名思义,客运机动车主要是用来运载乘客的,但有些客运车辆,特别是大型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都装有载货的行李架,这时载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所载货物的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并应将货物在行李架上固定好,以免旅途中由于车辆颠簸或是因紧急刹车行李落下来砸伤车内人员。有些客运机动车在车的顶部也设有行李架,不同的客车,其载货的高度也不尽相同,客运机动车载货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辆载客的规定。主要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货运机动车没有载人所必须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装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拐弯、急刹车时,很容易将上面的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本款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款是关于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本款规定是从实际出发,对货运机动车载人所作的一个特别规定。考虑到有些货运机动车在载货的同时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本款规定货运机动车可以附载作业人员。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的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等措施。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运机动车如有需要,只能附载必要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从事客运。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甚至可以保全当事人的性命。这一基本要求应该说很容易做到,但事实上,实践中行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现象还很严重,为了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本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十分必要的,应引起所有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如刹车是否有效,油箱的油位是多少,汽车转向灯、喇叭等影响正常行车的关键部位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但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故障怎么办,本条从保障驾驶员及其他车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道路畅通有序的角度对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应采取哪些措施作了规定。本条有三层意思:
第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这里的“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应采取哪些措施,本法第六十八条另有规定。这里的“发生故障”是指机动车由于自身的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常见的蓄电池没电无法启动、线圈烧毁、爆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给来往的其他车辆以警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这里“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需要驾驶人员根据事故车辆当时所处的周围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如在城市快速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内或者人行道上。总之要以保障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为原则,之后再采取排除故障的措施。对于自己无法排除的故障,可请求援助。如请求汽车俱乐部、保险公司或者机动车维修单位予以救援,或者拨打交通报警电话,或与其他救援公司联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
第二,对于难以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故障发生在车少人稀的路段,找不到可以帮助移车的人,或是车辆较重无法移动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所谓“持续开启”,就是让危险报警闪光灯一直闪烁至事故排除。同时,还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车辆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一旦发生故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本法只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车辆规定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这里对“示警距离”究竟多少米合适,未作具体规定,需要驾驶员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故障车辆所处的路段的交通情况、路面情况、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要给过往的其他车辆以足够的示警和采取有效措施的距离。示警距离过短,待其他车辆发现警告标志时已来不及采取措施,特别是晚上,车辆的速度一般较快,驾驶员千万不要认为这时车少人稀而放松警惕而不设警告标志。一般情况下,如是在夜间发生事故,事故车辆除应按上述规定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以保证自身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三,必要时迅速报警。如故障车辆处于繁华地带,严重堵塞交通、无法排除故障需要将车辆移走等情况下,应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警车等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的特殊规定。
【本条释义】
为保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本条规定了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所享有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适用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里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的车辆都是警车。同样,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车辆都属于本款规定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对警车的范围、图案、警灯、警报器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以下五类:(1)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任务的车辆;(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此外,对警车的车型、图案、颜色、字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车辆是一种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用于抢救危重病人、进行工程事故抢险并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
第二,这些特种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何为“执行紧急任务”,有关部门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使用管理中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即为执行紧急任务;又如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些特种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为了保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本法重申了这些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既是一个条件,也是一个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注意他们的安全。本款同时还规定,其他车辆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让行。
第二款是关于前款所列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所列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目前有的特种车辆只要上道路行驶就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超速行驶,根本不是执行紧急公务,有的甚至是挪用特种车辆从事其他的工作,搞特权。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损害了有关部门的形象,老百姓对此意见极大。为了规范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防止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权的滥用,本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证属实,也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对行为人要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