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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道德与法律在互动中构建人类文明——德治贵在治心,法治重在治行(2)

一个全部由“中人”组成的社会,可能会是一个超级稳定状态的社会,但注定不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都是好人,“乌托邦”注定是我们长远的理想,因此这个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但一个社会也不能没有好人,极端化的“恶人谷”只会在小说中出现。因此,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道德倡导的则是终极的天下大同和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道德的力量,更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前一时期,一些与热心救助,扶危帮困,见义勇为相违的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老人跌倒了该不该扶”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甚至还为此专门出台了跌倒干预指南。直至后来“广州的小悦悦”事件,终于在媒体及群众间产生了一场关于道德良知与法律保障的大讨论。

老人跌倒无人敢扶、无人愿扶,绝不只是一个纯粹的道德滑坡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2011年午,武汉市一位88岁的老人在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一群人看着老人死在自己面前,无人伸手,人人自危。媒体上有关好心无好报的某些社会负面事件的传播,似乎泯灭了众生心中那一点善念——譬如2011年9月4日,江苏镇江六旬老人杨老先生晨练时帮扶醉酒男子,不想男子误以为杨老先生要偷自己东西,随即与他人一起将老人暴打至重伤,生命垂危。帮人、救人,似乎已经不单单是物质风险这么简单的事情,似乎无以复加的道德成本正在戕害社会道德行为。

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是能助一臂之力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以积极的作为来充分遏制社会道德的滑坡,让法律为道德良知保驾护航。通过加大保障力度,细化保障办法,严格司法判定,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用理性的制度保障做好事者不需自证清白,让“碰瓷”者受到应有惩罚。如此才能营造“好人好报、以德报德”的良好社会环境。

法律是硬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正因为法律是硬性的,才会有权威性、公正性,才会让民众感知、认同并服膺,正所谓法无信不立。但反过来说,法律的硬性特征使得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不如道德这种柔性的手段那么明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不容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以公正无情的面目示人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已经注定了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但不能深入内心;法律可以治标,但不一定能治本。而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加强道德建设固然重要,但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则更是迫在眉睫,只有真正保障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惩不法分子的无耻行径,人们才会对这个社会更有信心。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道德建设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社会才会更和谐。

5.化法律与道德冲突为协调并用

让每一位公民,真正在自己的思维中协调好道德与制度的关系,渐渐养成由制度治行,由道德治心的良好习性。

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道德毕竟不同于法律,不能用道德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反过来,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

法律因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予以辅助和补充,正确的做法是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不过,在具体实践中,二者常常表现为强烈的价值冲突,如何化解二者的冲突,实现二者协调并用,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永恒课题。

《后汉书》中记载这样一则故事,一位孝子为父亲报仇杀了人而锒铛入狱,齐国丞相桥元得知此事,深为那位孝子的孝行所感动,打算将其释放,但还没来及去办,主管此案的县令路芝依法论罪把杀人犯处死了。桥元一气之下便把县令杀了,理由是县令为官酷暴。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依法办案的县官成了罪犯,被处以死刑,而杀人犯却成了应受宽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显的把情感的砝码加到了道德的一边。还有一案,在民国时期,烈女施剑翘的父亲参加直奉战争,不幸被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地杀害了他。时年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经过精心策划,终于在1935年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

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

看来道德高于法律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一旦法律于道德构成冲突,对这一冲突的解决往往是法律屈从与道德,而在西方有时候却恰恰相反,人民追求法律的正当性高于道德,而走向极端。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所有的证据和杀人动机都能证明是辛普森干的,就是因为警方取证不合法,违反程序法,而且现场所发现的凶手的作案手套与辛普森的手的型号不一样,法庭判辛普森无罪,这虽然“合法”但却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必然的,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他们固然有一致的一面,但它们的价值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是一一对应的,那么法律与道德就会没有区别,就像前面所讲,法典会变成道德法典,社会没有强制力的约束,陷入混乱。因此,必须从构建人类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高度来认识道德与法律各自不同的职能与功用,让每一位公民,包括执法者真正在自己的思维中协调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化二者冲突为能动互补,力求做到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有机统一,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直到这时,人们在心理上既认同道德,又认同法律,而且渐渐养成由法律治行,由道德治心的良好习性,人类的文明将由此而推向前进。

一家医院的医生为了拯救患者,在医院开始采血,结果受到重罚。事件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区医院自己采血输给患者的做法是不合规矩的。但救死扶伤是每一位医生的天职,在情况十分危急的情况下,一位有良知的医生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挽救病人的生命。作为一名称职的医生,只要有1%的生存希望,他们就会尽100%的努力去挽救患者的生命。

人吃五谷都难免生病,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患者。读者的第一印象是医生本着救死扶伤精神,自愿献血挽救了患者两条生命,却被告知违规操作而受罚,从情理上说,许多人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当更多的事实被一一披露,决定处罚的主管部门,也有其法律依据。擅自采血是不合法的,对患者有潜在的风险。

我国的行政处罚是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追究。法律是治国的前提,也对未来发展有着指导意义。现在我国是构建人性化的社会,在民事诉讼方面已开始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将处罚降到最轻,甚至能免就免。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就是这样,合情合理的事情未必就合法,而合法的事情又未必就理通情顺,情与法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在不容回避的情况下,你将做出何种选择,我想,我们还不至于去以身试法吧!

6.社会文明要靠道德和法律互补

道德是制度的基础和灵魂,制度是道德的载体和保障,二者互动互补,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让我们先看一个意味深长的案例:欧洲有一位妇人患了特殊的癌症,生命垂危。医生经过诊断认为只有一种药能救她,就是本城药剂师最近研制的一种新药。病人的丈夫海因兹到药剂师那里购药,药剂师配制这种药成本只有200元,可是他却索价2000元。

海因兹手头没有那些钱,到处去借,最终才凑到1000元。海因兹迫不得已,只好请求药剂师把药便宜一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账。但药剂师说:“我研制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兹走投无路,便趁没人的时候,撬开了药店的门,将药偷了出来,为妻子治病。

这是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用两难问题研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经典案例,它本来是一个心理学问题,但却同样反映了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首先,海因兹该不该偷药?其次,海因兹偷药救人违反法律吗?第三,造成海因兹偷药的原因是什么?第四,海因兹偷药违法,但是没有违背道德,应不应判刑?

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从道德的角度看,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方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

如此说来,海因兹偷药是为了救妻子的命,符合他自身利益的需要;药剂师卖药赚钱也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为了各自的利益,海因兹和药剂师都没有错,也就是说两个人都有各自的理由。但是海因兹偷药却违反了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不过却是为了救人,符合道德要求;药剂师虽然将药价抬高十倍,违背道德良心,但是并没有违反法律。

这无疑使人陷于两难境地。但是案例本身却充分展示了法律和道德的矛盾统一关系,而解决好这一难题,却又能够使二者在相辅相成、互动互补中促进文明的发展。

我们知道,人类文明具备两大规范体系,一是道德规范体系,一是法律规范体系。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依据需求而不断摸索、调试而总结和发展出来的。它的出现与形成,绝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绝不是谁想产生就产生、谁想取消就取消得了的。其背后有着强大的客观规律做支撑,任何主观意志都无法抗拒它的巨大力量。不是么?你能想象光有道德或者光有法律而能够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么?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法律与道德就是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一个国家或社会来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历来就是管理国家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手段,共同维护着人类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离开任何一方,社会秩序都将陷于瘫痪。

当然,毋庸讳言,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的一面,许多时候让人不可逃避地陷于两难境地。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二者之间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将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流于空疏,无从落实。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法律制裁的威力,有助于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而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能够有效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作为社会的基本控制方式,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面临相互矛盾与抵牾的两难困境时,更多地着眼于二者间的互动与互补,以寻求一种最佳的解决方式。

这样来理解和思考问题,绝不是为了谅囿人情,而以牺牲法理的严肃性为代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适用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动处在变化中,是丰富多彩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用一套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框范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这就需要一个补充,这个就是道德。在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正确地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促进文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让我们回到前面所举案例,海因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在道德上认为海因兹有责任挽救任何人的生命,不管这个人是他的妻子还是他的朋友,或者是互不相识的人。药剂师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并且直接导致了海因兹偷药这一行为。对此,我们必须考虑到,社会中除了法律还有诸如生命的价值,全人类的正义,个人的尊严等更高的道德原则。而且法律不是死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甚至可以通过共同的协商和民主的程序来改变。譬如中国过去的民事司法方面讲情理是一个传统,在法治的进程中提倡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即使鼓励老百姓去诉讼,但诉讼和司法并不能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纠纷。有必要更多地提供一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使老百姓一方面能够解决纠纷,同时又可以缓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过快速度。一旦如此,人类的文明势必会在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互补中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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