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140000000021

第21章 暂行新刑律(3)

从《暂行新刑律》的内容来看,它是一部资产阶级的刑事法典,例如:《总则》中的各种规定,体现着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它的《分则》,也保护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我认为,它是一部资产阶级的刑事法典,而目前的一些学者将它视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法律,难免有些牵强。就《暂行新刑律》本身来讲,学者认为具有半殖民地性质并引以为证的大多是它的第四章,即妨害国交罪。那么我们来看看,关于妨害国交罪都做了哪些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杀外国使节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使节有强暴或协迫之行为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圆以下一百元以上的罚金”。这一章,大多规定《暂行新刑律》的适用范围内对外国使节的犯罪,对于这些法律规定,应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来分析。当时的中国仍然是租界地众多的国家,外国使节多如牛毛,在社会生活中,中国人与外国使节的摩擦也屡见不鲜,因此,对于这一特殊的社会情况,将对外国使节的犯罪专列一章,尚不足以构成“殖民地”的性质,更不能因此而认为片面地保护了他国在中国的利益,否则,只能陷入狭隘的民族利益视野内,而走向极端。况且,“半殖民地半封建”这样的政治范畴的概念,是应当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否则只能置史实于不顾。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由于政治因素形成的社会形态,这是由法律的属性所决定的,而不是这种形态决定了法的性质。这正如黄金由于昂贵而被做成饰物,而决非由于它做成饰物后才昂贵的道理一样,是不可本末倒置的。

但是,我们承认《暂行新刑律》是资产阶级的法典,是仅就它的独立地存在而言,当其他附加条例尾随着它存在时,它的资产阶级法典的性质亦就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些附加的条例,将是我们在下节中予以探讨的。

二、刑法修正案的提出

(一)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提出

袁世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其目的,在刑事法律上,以大总统令的形式“援用”删修了《大清新刑律》,后在参议院的追加认可下,删修后的《大清新刑律》即《暂行新刑律》成为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刑事法典。但是,就袁世凯本人来讲,他是封建旧官僚亦是清末立宪派的代表人物。1912年2月12日,他不过是利用资产阶级革命的威势,逼退了溥仪,夺取了政权,后又以南北议和为条件,做了北洋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因此,他不可能具备资产阶级的先进刑事法律思想,而传统的封建的刑事法律思想却根深蒂固。但是,在经过资产阶级思想的春风吹拂过的国土上,再想恢复其理想中的封建王国是不现实的。于是,他不得不在政治上走向独裁的同时,在法律上走向人治。

1914年,袁世凯令章宗祥等人组织法律编查会,同时聘请参加《大清新刑律》的编纂工作的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来华,再次参与《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修订工作。

此次刑法修正案所依据的要旨修订法律馆编:《法律草案汇编》中《修正刑法草案》。有三点:(1)“立法自必依乎礼俗”,强调依据社会的礼教风俗来修订。据原请求修改刑律的呈文声称:“夫刑法之设,所以制裁不法之行为,而要与其国俗相维系。诚使整齐一国之法制,内有以葆其善俗,外有以规乎大同,斯其法方为良法。中国数千年来,以礼教立国,昔人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则立法自必依乎礼俗。”转引自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1月版,第1086页。因此,依礼就俗便成此次修正法律酌宗旨之一。这里既有中国社会长期受封建礼教束缚而不能与崭新的资产阶级刑法相适应的一面,也不可排除具有个人目的一面。(2)“立法自必依乎政体”。该呈文又写道:“一代之法典,缘一代之政体而生,事为昔人所无者,不妨自我而创,法为前代所有者,不妨与古为因,盖道以政而即齐以刑,而后治罪不虞其缺略,则立法自必依乎政体。”转引自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1月版,第1087页。(3)“立法又必视乎吏民之程度”。

根据要旨第一点,对《暂行新刑律》的修正有四点:第一,“于总则增入亲族加重一章”,也就是“对于直系亲属犯罪者,加重本刑二等,对于旁系亲属犯罪者,加重本刑一等,并规定因亲属而加者,许其加至死刑”。第二,考虑到“东西各国民法,母党与父党并尊”,但在中国外祖父母“往往与其亲尊长(即父母等)并论,且有上同祖父母、父母者”,所以,在修正的刑法中“直系尊亲属内加入外祖父母一项”。第三,吸收《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规定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与无夫之妇和奸者治罪。第四,“尊长对于卑幼于奸非章增强制卖奸之条,于略诱章著强卖和卖之罪”。这样的修正,较之《暂行新刑律》无疑加重了封建礼教色彩,可以说是封建礼教一定程度上的重新确认。根据要旨的第二点,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一章,这是因为“一国之元首既胥一国而推举之,自应胥一国而尊敬之”。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对于大总统加危害或将加者处死刑”等等。同时,又依据这一点,增加了“私盐罪”一章,规定盐业为政府专利,私卖私贩者予以惩处。根据要旨的第三点,将量刑的范围,予以固定。法官的量刑幅度得以相对固定,同时减轻了一定的刑罚。

这次刑法的修正工作,历时八个月,1915年2月呈交袁世凯,2月17日,呈请法制局审核,嗣后提交参政院核议。尚未议决时,袁世凯就已结束了他的统治。

(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提出

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是在段祺瑞的操纵下进行的。袁世凯统治结束后,段祺瑞政府于1918年7月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董康、王宠惠为总裁,对袁世凯所做的第一次修正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变化如下:

1.“总则”部分

(1)在体例上有了明显的变化。将第二章“不为罪”、第八章“宥减”和第九章“自首”合并为一章,并将章名改为“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将第一次修正案中所增加的“关于加重”一章删除,而将“加重”用于有关条款之中,同时还删去“赦免”一章,并将第十七章文例改为第二章。

(2)《暂行新刑律》在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新原则,修正后的刑法则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3)关于亲属范围的确定,采用较为简便的亲等计算法,删除了《暂行新刑律》服制图之繁琐。

(4)在刑事责任,规定只对能预见的结果负责。

(5)对刑事责任年龄由12岁改为14岁,并将14—16岁作为减轻处罚的阶段。

(6)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较《暂行新刑律》有了限制。即只能以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为限,紧急避险则以救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为限。

(7)关于从犯,修正案认为在民事中帮助犯罪,其行为同犯罪的关系如何,应当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修正案将从犯的规定,改为不论在事前、事中,凡是帮助正犯的,皆为从犯。但是,对事中给予重要帮助或予以直接实施的,应以正犯论处。

(8)对累犯,修正案认为应当将累犯分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对于特别累犯要比普通累犯更加加重处罚。

(9)对故意做了明确规定,区分了故意和过失。

(10)对刑期的等级制予以修正,采用在分则中具体地确定刑期。

(11)在缓刑的适用上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限,将缓刑由三年改为二年。

(12)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做了规范的适用。

2.“分则”部分

(1)删去私盐罪,增加妨害商务罪,同时,在妨害风化罪中增加“无夫奸”,但以未满20岁的良家妇女为限。

(2)《暂行新刑律》规定了过失罪因受害人身份而加重刑罚的内容,修正案认为过失罪没有故意侵害的恶性,所以,删除了这一规定。

(3)对于妨害国交罪一章,对所保护的元首加上“友帮”作为限制条件。

(4)关于贿赂罪的规定,《暂行新刑律》认为以时间为标准不符合案情实际,因此改为以行为是否违背职务作为定罪之标准。

(5)关于伪造文书罪的内涵问题,修正案认为证明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因此,改为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文书为限。

(6)对于抢夺罪,修正案认为,这是一种与盗窃和强盗罪有别的犯罪,因此应当重新的规定为犯罪,并在这一章中规定了海盗罪。除此之外,新的修正案还对《暂行新刑律》各章的内容和分则做了调整。如将“漏泄机务罪”和“外患罪”合并为一章,“骚扰罪”与“妨害秩序罪”合各为一章,放火罪、决火罪、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饮料水罪等场合并于“公共危险罪”中,将“奸非及重婚罪”和“略诱及和诱罪”改为“妨害风化罪”和“妨碍婚姻家庭罪”,将伤害与杀人合为一章为杀伤罪,增加“妨害自由罪”。

这次修正案完成后,未交国会议决,段祺瑞政府采纳了法制局局长王来的意见,认为国家尚未统一,而原来的《暂行新刑律》已被广泛地被接受,新法公布未必都能予以接受,因此,第二次的修正案未得公布。

第二次修正案,较多地采用了资产阶级先进的刑法观,其体例编排亦趋向合理。较新《暂行新刑律》具有更高的可研究可借鉴价值。但是,尽管它先进,它也是未公布且并未得以实施的方案,因此,尚不足以构成北洋政府时期刑事法律制度的主流。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刑事单行法规和特别法

北洋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后,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巩固其政权,又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规和刑事特别法。这些刑事法规的颁布,一方面是为其政权的巩固所迫,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北洋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着质的变化,为政权所欲为。所以,对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如果仅着眼于单一的刑事法典——《暂行新刑律》研究,难免一叶障目,陷入狭隘的领域之中,因此对同一时期并用的刑事单行法规和特别法亦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单行刑事法规和特别法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应强加在《暂行新刑律》这一法典上的。正是《暂行新刑律》的资产阶级的先进性,才使得袁世凯感到“法不从心”,在提出修正新刑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刑事单行法规和刑事特别法,因此,对于北洋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既要研究个体亦要研究整体,这样才能使其发展变化的脉络得以清晰地展示。那么,《暂行新刑律》颁布后,北洋政府颁布的单行刑事法规和刑事特别法又有哪些呢?

主要有:《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8月12日颁行)、《不准免除条款》(1912年3月16日法部呈准公布)、《戒严法》(1912年12月15日公布)、《陆军惩罚令》(1913年4月1日公布)、《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3月2日公布)、《惩治盗匪法》(1914年1月27日公布)、《惩治盗匪施行法》(1914年12月6日公布)、《豫戒条例》(1914年3月4日公布)、《缉私条例》(1914年12月29日公布)、《海军惩罚令》(1914年7月9日公布)、《官吏违令惩罚令》(1914年8月19日公布)、《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1914年11月29日公布)、《出版法》(1914年12月4日公布)、《贩卖罂粟种子令》(1914年12月20日公布)、《私盐治罪法》(1914年12月20日公布)、《易笞条例》(1914年公布)、《徒刑改谴条例》(1914年7月30日教令)、《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公布)、《陆军惩罚令》(1913年4月1日教令)、《陆军刑事参例》(1915年3月19日公布)、《海军刑事条例》(1915年4月7日公布)、《边界禁匪章程》1915年4月13日公布)、《乱党自首条例》(1915年1月1日公布)、《惩办国贼条例》1915年6月16日公布)、《文官惩戒条例》(1918年1月17日公布)、《科刑标准条例》(1920年10月21日令准)、《处理命令暂行条例》(1920年10月28日公布)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和特别法,是与《暂行新刑律》同时并用的刑事法律,除此之外,依照大总统令前清法律、法令中不与国体相抵触,可以援用的法令还有:《禁革买卖人口条例》(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布)、《违警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十日公布)、《违警律施行办法》(光绪三十四年公布)、《报律》(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结社集会律》(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公布)。

综观这些刑事律令,我们大致可以分做四个部分分别加以研究和探讨:(1)沿用的前清律令;(2)对《暂行新刑律》的补充与实施细则;(3)其他的一些律令;(4)军事律令。在这四部分中,除军事律令我们后面将列专章探讨研究外,我们将依次进行研究、探讨。

同类推荐
  •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收录了篇关于宋朝法律史的论文,其中包括:“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论宋代的讼学”、“宋代立法简论”等。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尊敬老人、关怀妇女、爱护儿童的崇高精神。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树立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 律师告诉你

    律师告诉你

    本书由两篇组成,法律咨询篇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物权、继承、民事侵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案例篇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有关问题。
  •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维权问答、房产及物业纠纷问答、家庭 /婚姻纠纷问答、人身伤害维权问答、医疗纠纷问答、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劳动人事权益与社会保障纠纷处理、保险投保理赔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借贷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精神赔偿、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官司的常识问题、公民常用法律文书。本书根据公民日常生活需要所编写,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现用现查,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实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热门推荐
  • 天纵魔尊

    天纵魔尊

    自古以来,正邪不两立,邪不胜正,正临天下;但是,这一次,因为天道逆转,魔王转世,魔道横行,所有仙派都不知不觉中了魔,修习起魔道道术,就连一向非常正宗的佛门,也一夜之间突然转为魔佛,天地一下子黯然.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个位面上,魔道降临,一个仙派弟子,华天宝,意外中得到了魔胎,从此,踏上了魔道,修成绝魔,癫魔,魔尊,圣魔...甚至可以模仿天道,替天行道...恶魔时代降临!
  • 不老战士在都市

    不老战士在都市

    七十年前,打鬼子的时刻他掉下了山崖,昏了过去。七十年后,他爬上了山崖,仿佛事情就是睁眼闭眼之间。于是,林飞踏进了陌生的都市,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等待他的将会是什么?美女?肯定有的。仇人?少不了的。鬼子?拿来枪毙的。但是他的心中依然有着一个念想,打鬼子,扬善罚恶……
  • 绣云阁

    绣云阁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绿茵圣骑士

    绿茵圣骑士

    一个长期在英国甲级联赛厮混的英国华裔,在一次醉酒之后,意外地进入了一个类似于魔兽世界的虚拟空间。当他回到现实生活之后,他惊讶地发现,自己竟然从2016年穿越到了2008年华国奥运会期间!更让他感到惊喜的是,他在虚拟空间得到的技能和装备,都能够在现实的足球生活中一一得到应用。于是,一个驰骋在绿茵场上的圣骑士出现了!(书友群:485200753,欢迎大家加入,畅所欲言,谢谢!)
  • 超级异能左手

    超级异能左手

    前途无量的国家队队员,遭到女友的背叛,怒火冲天的他将拥有深厚背景的情敌打伤,也因此被开除出了国家队。因祸得福,他救助了一个老头,获得了一只小狗,改变了一生命运。有热血的黑道!有精美的古玩!有一刀生一刀死的赌石!更有各种萝莉、熟女的眷顾!刘楠无耻的仰天长啸:让老子的桃花运来的更猛烈些吧!!!!请您跟着我们的主角,一起来体会这世界的五彩缤纷!求订阅,求贵宾,求鲜花,求盖章,万求!!
  • 明文衡

    明文衡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别惹痞子王妃   (大结局)

    别惹痞子王妃 (大结局)

    她,本来就一现代痞子,贪生怕死,一不小心,居然穿越成王妃。有仇必报——她的第一原则如不是那个混蛋,她的逃婚计划早就成功了。为解心头之恨,她狠狠的扁了他一顿还抢走了他腰间的那块美玉说是给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新婚,她宋希濂就被自己的夫君——阻止自己逃婚的家伙嘲弄一番。当然,她也不忘再痛扁他一顿。两人的新婚就从战争开始。他扬言,皇上驾崩之日就是她的死期。对于他的威胁,她时刻反击……他,当朝大皇子,等了她十四年,就是为了复仇,却不小心陷入另一种万劫不复。当仇恨撞上爱情,该是怎个解不开的情殇。http://hi.baidu.com/abbyahy(猫猫的博客)群:17675875(敲门砖:猫猫小说的任何一个人物名字)
  • 最毒男人心

    最毒男人心

    直到现在,我依然无法相信,追了我三年的老公,居然会背着我和一个老女人出轨了……--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古玄帝都

    古玄帝都

    一体双魂,亦正亦邪一双能看到过去的眼睛,究竟能带给他怎样的际遇?————————————————————————【境界划分】:粹体师兵师将师王皇者地皇古皇玄帝大帝天帝
  • 绝世风华废材逆天七小姐

    绝世风华废材逆天七小姐

    她,前世是无所不能的伊莎,今生却穿越成斗气魔法全无的废材。不能修炼?别开玩笑了!炼丹、医术、药剂、魔法、弓手、炼器,她哪一项不是精通?前世的本领,今生的技能是否能助她再次成为巅峰人物?他,人们口中的绝世天才王爷,却活不过20岁。他,天云阁阁主流月,冷漠无情,却对她专属一心,柔情似水,宠溺非常。一生一世一双人,踏上巅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