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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下班路上的横祸——工伤与工伤保险

【案情概述】

2007年7月份,22岁的刘伟被汤阴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刘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3月8日下班回家途中,刘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被判刑2年,民事赔偿部分无履行能力。2008年6月10日刘伟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刘伟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刘伟的父母认为,刘伟与汤阴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刘伟应按工伤对待。在多次与汤阴某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刘伟父母将汤阴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8210元。汤阴县某公司认为,原告应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不应按照工伤赔偿。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刘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汤阴县某公司对刘伟下班死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赔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工作,同时要求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与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元,并当庭履行,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悲剧的发生,往往就在不经意的一瞬间。曾经有一段时间,网上讨论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的算不算工伤时,引发两派激烈论战。为什么会有两派呢?但凡牵涉利益之争,就必然会出现利益得失双方阵营,并为此大战多少回合尚不能分出胜负。因为这最终换算到头上的可是钱的问题。

其实两派论战的结果无非就两种:工伤或者非工伤,出现第三种结果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如果你走折衷路线,说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可以算工伤也可以不算工伤,那砖头就会向你飞过来。而国家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最后确定此类伤害为工伤。这就从国家认可的层面解决了这一问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而且此类工伤不仅仅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问题,还有第三者责任的法律问题。我们从这类工伤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它的起因可不是工作当中受到的职业伤害,而是外来因素——工作场外的交通事故所致。所以,就产生两个法律关系:首先就是侵权责任。其次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了。在前面我们已明确了此类人身伤害是工伤,所以也没有什么大碍。最后剩下的问题是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责任竞合?还是各自分别承担?这个问题我们将在第四十八夜里细述。

我们在此要说的是,如果不是工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话,对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将会造成多么大的影响,他们的生活很可能将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可以来算一笔帐,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如下待遇: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钱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对于缓解一个家庭的生活压力多少还是有帮助的。所谓人死不能复生,亲人们即使再不愿意,但事情终究还是发生了。死去的亲人对于活着的亲人们也没法再尽义务,而活着人依然要活下去,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持,这也算是对家人的莫大安慰。

总结陈词:天降横祸无法躲,做好准备才是真。但愿逝者安息,生存的人快乐。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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