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087800000024

第24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3)

案例64中,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除了公司办公场所外,也包括公司委派的工作场地,但委派的具体工作场地并不明确,不能认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员工委派到任何地方工作。在就变更工作地点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约属于违法行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尤其是做业务、销售等类型的员工,更会离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到其他地方上班。这些时常发生的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做法,稍微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让单位处于被动甚至输官司。

1.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

2.用人单位可以针对公司的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

3.用人单位如果确实需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并且变更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7.用工主体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案例65程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8年10月,程某被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后,科技公司与他签订了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计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在该公司所属的北京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2010年6月,程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为此,某科技公司赶紧在北京注册了研发中心,程某所在分公司的全体人员都转到这个研发中心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跟以前一样。由于经营不善,该研发中心从成立后一直亏损,某科技公司便打算精减人员。2011年6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程某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程某表示,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才到期,现在要解除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30日,研发中心的领导再次找到程某,通知他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计10万元的补偿款。

案例6635名员工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某汽车配件制造厂原属国有小企业,与35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该企业被某上市公司整体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该企业后,不承认35名员工与原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要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必须重新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作待岗处理。这35名职工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做法,推选代表与公司交涉,一直未果。僵持了一个月后,员工收到公司的待岗通知书。收到待岗通知书后,员工先是上访,以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执行与原汽车配件制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65中,某科技公司与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才到期,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由与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向程先生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程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该研发中心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须向程先生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进行补偿。

另外,程先生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该由某科技公司对程先生承担补偿责任。虽然程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分公司,但这只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程先生工作的依据依然是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这家公司以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为研发中心、原用人单位北京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中止的抗辩理由,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等,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公司兼并、重组、收购等在内的各种用工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兼并、重组大量发生,其中牵涉员工的处理问题。企业兼并、重组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企业的合并、分立,对劳动者来说,即意味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变更。这种用工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首先,新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次,企业的合并、分立并不构成新的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新的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

案例66中的某上市公司应当承继原汽车配件制造厂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要变更劳动合同也应与职工协商一致,而不应单方以“待岗”处理。该公司应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履行对法人单位名称的变更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问题上选择劳动合同的承继,而放弃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合同的延续性,这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是有积极意义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形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当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行事,否则会大幅度提高用工成本。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的通知撰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加本法立法的同志以促进就业发为蓝本,对本法的立法背景、立法主旨、实务中适用的规则进行了逐条的阐述。本书对就业管理方面的业内人员是不可或缺的工作指导。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校花的随身高手

    校花的随身高手

    他是武学高手,他曾经是杀手,也是医王。为了一次相亲,他踏入了都市。成为了美女校花的贴身高手,随身保护校花。一颗神奇的戒指,给与了他无限的能力。美女,金钱,权利,不再活在梦中。他要纵横天下。
  • 张家界民族风情游

    张家界民族风情游

    张家界似桶内石林,四面绝壁,中间则是千奇百怪的峰林,峰峦拔地而起,层层幽谷叠翠,峭壁千仞,姿态万千。峰高林密,又盛产猕猴桃等野果,为野生动物繁殖栖息提供了良好条件。 本书向游人讲述美色的、美食的、神秘的、浪漫的、风情的现代张家界。
  • 凌天仙君

    凌天仙君

    地球上的杀手之王被兄弟陷害,死后灵魂穿越到一个叫仙魔大陆的修真世界的一个小乞丐身上,没想到废脉的小乞丐竟得到魔君修罗的传承,从此所向披靡,炼丹炼器,样样精通,霸气侧漏,无人不服……
  • 全能王妃:偷个王爷生宝宝

    全能王妃:偷个王爷生宝宝

    那夜,她以女汉子的姿态虐他:“废话那么多,不会是有问题吧?”有木有问题验过才知道!隔日,某女只能扶墙而出。再横观某人,分明一副精神抖擞嗨死了的表情!继母狠毒,姐妹无良,未婚夫恨不得她早死早超生。为了不让他们太无聊,她决定好好活着!结果一不小心惹了一个闷骚腹黑的男人,宠她上天,粘她入地…
  • 急诊科女超人

    急诊科女超人

    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学名于莺,协和医院急诊科主治医生,因微博@急诊科女超人于莺红遍网络。她给自己的标签是“为所欲为”“天马行空”“无组织”“无纪律”。既是医生的典范,又是医生的反面教材。作为一名战斗在急诊第一线的主治大夫,她上班能战斗,下班能吐槽,镇得住医闹,扛得起领导,特别能逗贫,特别敢说话,你敢问她就敢答,你还来不及问的,她也不小心告诉你了。颠覆传统医生形象的女医生,不古板,不服软,敢说敢做,让群众知道医生还有重口味的一面儿。群众对此表示:头回见到这样的医生,喜闻乐见。
  • 五代史演义

    五代史演义

    《五代史演义》共有六十回,起于朱全忠建立后梁,终于赵匡胤代周建立宋朝。这个时代局势纷乱,军阀轻易称帝。朱全忠建立了后梁政权,却被另一个藩镇军阀李存勖击败,后者成立了后唐政权。儿皇帝石敬瑭依靠契丹建立后晋政权,而政权却亡于契丹。后汉的刘知远逐走契丹,却也被坐大了的郭威取而代之。后周也同样的下场,赵匡胤成为时代的终结者。
  • 豪门霸爱:薄情总裁的逃妻

    豪门霸爱:薄情总裁的逃妻

    外遇,是不是每个男人都会做的事呢?一个女星的绯闻,也揭露了她丈夫有外遇的事。面对所有关心与八卦的电话,凌心暖都能平静的面对,可是当小三找上门时,却再难控制那难堪的心。可他们婚姻的开始就是因为交易与利益,从来就不曾有过承诺,她又怎么能凭婚姻的枷锁而有改变他风流的资格……当她再也承受不起他给予的一次一次伤心之后,离婚似乎是唯一的选择?
  • 伯贤之莫名就是喜欢你

    伯贤之莫名就是喜欢你

    “难道我做了这么多,你还不知道我爱那”这是我的处女作,喜欢就继续看但是不要喷我!
  • 混在广州

    混在广州

    广州是一个怎么样的都市?繁华吗?它也有落后的一面!消费高吗?它也有低消费的区域!有钱人多吗?在任何地方,贫富差距永远都存在,有富人的地方,肯定有贫者来陪衬。赚钱容易吗?生意的事,有人赚,有人赔,是很正常的。广州,汇聚了千百年文化遗迹,它从南蛮变成一个现代化大都市,但它也像其他城市一样有着种种矛盾。如果没有千百种人在广州生活,那么广州只是一个抽象化的城市名。且看在广州当中的人们,有着怎么样与众不同的人生。
  • 曲礼下

    曲礼下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