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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广播电视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1)

内容提要:广播电视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救济、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救济,力求让读者把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关系,理解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是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法律制裁;没有法律救济,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由实体法予以规定,从性质上分为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责任主体具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二是责任主体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责任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救济一般由程序法予以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申诉信访等途径。法律救济有以下特征:

一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一般超过时限将丧失申请、起诉权。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

四是审理方式严格,作出的决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第一节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救济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方面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由行政程序法予以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按照其功能的不同分为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违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补救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

许多国家的广播电视法都规定了行政责任条款。比如美国联邦通讯法第312条规定了FCC可以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或建台许可证的几种情形,还规定FCC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违规的行为。韩国广播法第18条规定了韩国信息通信部、韩国广播委员会吊销许可证、责令中止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情形和程序,第19条规定了韩国信息通信部、韩国广播委员会对违法者实施附加罚款的情形和程序。澳大利亚广播法对未经批准非法提供广播电视业务的行为规定了不同数额的罚款处罚,对广播电视持证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暂停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瑞士广播电视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责令纠正、警告、罚款以及限制、中止或撤销特许等处罚。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对广播电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2)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3)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规定禁播内容的节目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5)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6)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7)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8)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9)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10)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1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2)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13)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14)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15)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16)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1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18)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20)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2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22)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23)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2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25)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26)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27)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28)未经同意,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29)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30)未经同意,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对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只原则规定了行政处分措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处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2009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可视情况对违规播出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对违规播出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撤职等处分。

二、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国广播电视法(通讯法、大众传媒法)对行政救济规定了不同的方式。比如美国联邦通讯法规定了提起诉讼、主动审查、申请复议等方式,其第402条规定当事人对禁止、驳回、取消或中止FCC的决定和法令可在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诉讼,第403条规定FCC对任何提出异议、存在问题或影响执行的任何事项主动进行审查,第405条规定任何当事人或受到侵害及利益受到影响的任何人均可对FCC及其指定机构做出的命令、决定、报告或采取的行政措施申请复议。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措施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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