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义务播放和更正播放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义务播放的情形:一是直播或转播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比如,每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大会报告,中央电视台都直播,各地方电视台都转播。二是播放政府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公告等。中国气象局、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电台、电视台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采用主持人播报、字幕板、滚动字幕条等多种形式插播。三是播放交通管制、紧急事件处置公告等。我国报刊对错误报道有更正致歉制度,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错误报道很少主动做更正报告,一般是受害人通过诉讼渠道,由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例]浙江省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未作后续更正报道被判道歉
2005年9月29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媒体报道选举情况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播出向被报道的选民道歉的更正启事。
5月22日晚,原告邬某所在的奉化市西坞街道庙后周村进行村委会选举,原告作为选举的工作人员在场。检票人对全部选票计数时,发现总票数比发出的选票多了6张,原告邬某一边指责,一边拿起一叠选票欲扔。其他人也先后介入,扔选票、撕选票,致使整个选举工作被迫中断。当晚,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羁押期满后,奉化市公安局认识到自己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遂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并进行了经济补偿。
5月23日,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派记者去实地采访后制作节目,于次日晚在奉化电视台《奉化新闻》中进行播放,25日中午12时予以重播。奉化有线电视台亦在5月24日晚9时予以播放。播放的画面有采访当地村民、办案民警及原告的户籍证明(上有原告照片)等镜头,中心内容是原告等人“因对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但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捣乱会场、扔掉选票的过激、违法行为,致使选举被中断,造成严重后果,原告因此被治安拘留,是自食其果”。
原告邬某认为,被告的失实报道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遂于8月31日,一纸诉状将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推上被告席。庭审中,原告邬某诉称:原告系生产队村民组长,2005年5月22日负责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于某种原因选举失败。原告拿票查看的举动,被强加认为是扔票,于第二天凌晨被强制押到公安机关。当天中午,原告拒绝被告人员的采访。但在当天晚上及第二天晚上7时左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及未经真实了解调查,在奉化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胡乱失实播放报道,并将原告的肖像清晰示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电视台新闻时间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连播三日;赔偿给原告侵害肖像及精神名誉损失费8.5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车旅费、律师费7500元。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辩称:被告是根据奉化市公安局于2005年5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报道的,不存在失实报道。为了节目需要播放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原告照片的户籍证明,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邬某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采取正确的方法来要求纠正,而是采取扔选票(被劝阻未成),要求终结选举,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在原告的影响下,出现了其他村民扔、撕选票,致使选举被迫中断。事后,被告对此事进行采访并制成节目进行播放,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诋毁原告的名誉权,播放的内容也基本属实,并不构成侵权。鉴于奉化市公安局因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而与原告达成谅解并给予经济补偿,并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被告当然也应该对以前的报道予以更正。法院判令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播出向原告致歉的更正启事。
[简评]更正播放是广播电视行使报道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要求广播电视媒体进行真实客观的宣传报道,但是也可能存在片面或错误的报道,因此需要设立更正播放制度,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广播电视的正当报道权利。报道权说到底是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媒体领域的实现方式,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不能强制公民个人接受采访,也不应当要求媒体的采访报道完全准确。更正播放是广播电视对自身错误的宣传报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纠错救济措施。
五、广播电视直播延时制度
直播是广播电视媒体的一大优势。我国许多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开办了由观众、听众直接参与的直播节目,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防止出现政治性事故,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我国对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和重大活动的直播实行延时播出制度,中宣部、广电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广电总局制定下发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1)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2)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3)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需延时20秒以上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需延时6秒以上播出,如果与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则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播出。另外,我国对一些重大活动的直播也实行延时播出制度。实际上,境外一些电台、电视台也有选择性地对一些重要活动的直播实行延时播出制度。
六、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节目播放规范
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听广播、看电视的需要,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信息无障碍、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标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要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韩国广播法规定:地面广播电视运营商应当帮助残疾人观看节目,以下几种节目应使用手语或残疾人能够理解的标志符号:一是自然灾害等节目,二是残疾人福利法规定的节目,三是韩国广播委员会规定的对残疾人所必需的节目,四是其他为残疾人福利而制作的节目。
七、付费频道节目、电视购物频道的播放规范
境外法律对付费频道节目的播放标准要求相对宽松,只要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付费频道播出的节目内容很宽泛,包括成人节目等,但是必须加密播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我国对付费频道节目要求比较严格。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下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频道节目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负责,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是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三是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四是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五是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由付费频道自行审查。
2009年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规定,电视购物频道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良好文化品位,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严禁出现以下内容:(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2)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3)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等;(6)虚构或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第二节广播电视节目分时分级制度及未成年人保护
少年儿童是广播电视的重要受众人群,也是重要的受众市场。许多广播电视机构开办了针对少年儿童的电视频道,既有公益性质的少儿频道,如英国BBC、中国CCTV 等国有机构开办的少儿频道,也有商业性质的少儿频道,如美国迪斯尼儿童频道、尼克(Nickelodeon)儿童频道等。由于广播电视信号无处不在、接收简便,广播电视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影响极大。《联合国儿童公约》规定:鼓励大众传媒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鼓励大众传媒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鼓励根据本公约第13条、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损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2年确定每年12月第二个星期日为国际儿童广播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 of Broad-casting),以鼓励广播电视媒体专门为儿童制作播放节目。为了防止广播电视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各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实行节目分时分级制度,二是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三是加大对暴力、色情节目的惩治力度。
一、广播电视分时分级制度
为了防止青少年和儿童接触有害节目,美国、英国、韩国、法国、匈牙利等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借鉴电影分级制度,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分级分时制度。
比如韩国广播法33条第3款规定:广播电视运营商应当将广播电视节目分类分级,并在播出时标明该节目的等级。韩国广播委员会2000年颁布了《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分级和标示的规定》,将广播电视节目分为四级:
(1)适于所有年龄者收看的节目:主题和内容适于所有学龄前儿童(7岁以下)收看,不包含任何暴力、性的内容或脏话,没有在信仰、宗教或风俗方面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的表现。
(2)适于7岁以上年龄者收看的节目:主题和内容含有可能对7岁以下的观众造成潜在的身心伤害,需要父母进行收看指导;以虚幻的、非现实的方式展示暴力;没有超越正常情感表达的裸露场面或启发性行为的场面;没有可能阻碍儿童获取正确语言习惯、隐秘、口语、粗俗语言等信息。
(3)适于12岁以上年龄者收看的节目:主题和内容含有可能对12岁以下的观众造成潜在的身心伤害,需要父母进行收看指导;没有把暴力描写成解决矛盾的积极方式,暴力场面不足以影响少年引起模仿的生动场景;没有除接吻、无裸露的性接触以外的性暗示场景,没有可能刺激青少年性欲的淫荡场景;没有可能阻碍青少年获取正确语言习惯、隐秘、口语、粗俗语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