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
涉及广播电视活动的普通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民法中的版权法、民事侵权法等与广播电视活动紧密相关;刑法中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严禁淫秽色情内容等条款,广播电视机构必须遵守;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法、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等规定保障了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权的实施,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早的信息公开法可以追溯到1766年的瑞典《新闻自由法》,规定“官方文件”所涉及议题已经结束或者已有结论,其内容即对公众开放。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荷兰、挪威、丹麦、新西兰、韩国、日本、南非、秘鲁、墨西哥等几十个国家制定颁布了信息公开法。
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均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信息公开法于1998年实施,日本情报公开法于2001年实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在英国,《泄密法》、《诽谤法》和《隐私权法》等成文法在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专门法律
许多国家对广播电视活动进行了专门立法,广播电视成文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第二种是制定通讯法,规范广播电视和电信活动;第三种是制定传媒法,规范广播电视和出版等活动。
(1)美国广播电视立法比较完备:1912年无线电法对无线电广播电信业务进行了规范,1927年无线电法对无线广播业务进行了规范,1934年联邦通讯法对商业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进行了规范,1967年公共广播法对公共广播电视公司进行了规定。1990年出台儿童电视法和反电视暴力法。1992年颁布了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对有线电视收费、经营许可、与地面电视关系等进行了规定。
1994年通过了国际广播法,对美国之音电台、自由欧洲电台、自由亚洲电台等美国政府对外广播电视活动进行了规定。1996年修订了联邦通讯法,对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的所有权限制有所放宽,允许有线电视与电话业相互渗透,要求电视机内必须安装过滤暴力芯片,保护儿童免受淫秽、暴力镜头的毒害。1999年颁布卫星接收促进法案,为直播卫星与有线电视制定公平竞争的规则。2002年通过自由阿富汗电台法。2006年2月通过数字电视转换法案,规定地面广播电视机构在2009年2月17日必须停止传输模拟电视信号。
(2)加拿大1932年制定了无线广播法,设立广播委员会;1958年修改广播法,规定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设立广播管理委员会;1968年修改广播法,设立广播电视委员会;1976年修改广播法,设立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1991年修改广播法,改组加拿大广播公司。
(3)英国1927年颁发英国广播公司皇家特许状,规定了英国广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954年通过电视法,允许开办商业电视台。1967年通过海面广播法,取缔了各种海盗电台。1972年制定无线广播法,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台。1973年将电视法和无线广播法合并为独立广播法。1984年公布有线电视法,1990年制定了广播电视法,2003年通过了通讯法,设立通讯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
(4)德国宪法规定广播电视属于各州的事业,全国性广播电视业务由各州签署州际协议规定。1991年签署了关于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的州际协议,2003年对该协议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公共广播电视的文化任务、在线服务范围、节目内容规制以及提交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1997年通过信息传播服务法,对互联网传播信息和影像、电子签名等进行规范;同年通过了《联邦德国国际广播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规定德国之声可以利用任何所需要的传媒形式,通过对外广播、电视及因特网,发挥沟通德国与世界的桥梁作用。
(5)俄罗斯1991年通过了大众传媒法,允许开办商业媒体,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3年进行了修订。1995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但是遭到了总统叶利钦的否决,未能生效。该法案规定了广播电视台设立及节目制作、播出等活动。2001年公布了关于媒体部分形式活动的登记注册法。
(6)法国1959年通过广播法,规定法国广播电视台为公益法人。1964年广播法规定将法国广播电视台改组为法国广播电视公司,1974年广播法决定撤销法国广播电视公司,另行设立若干个广播电视机构。1978年修订广播法,增加对私设广播电台活动的处罚条款。1982年通过视听传播法,设立独立的视听最高权力机构。1986年出台了通讯传播自由法,对公共广播电视、商业广播电视等进行了规定,并于1989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视听最高委员会的职责等。
(7)卢森堡1929年通过广播法,授权商业广播电台(卢森堡广播公司前身)独家经营;1995年卢森堡政府继续授权该公司15年特许经营权。
(8)意大利1975年颁布广播法,规定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体制,并将广播电视的监督权由政府转移到议会;1990年出台广播法,规定广播电视实行公共和商业二元体制;1993年实行意大利广播公司暂行改革法,规定了公司经营委员会主席和总经理的产生办法;1997年通过广播通信修正法案,设立独立监管机构,负责广播和通信领域监管。
(9)瑞士1991年通过联邦广播电视法,对瑞士广播公司和商业广播电视进行规范。
(10)荷兰1967年通过广播法,设立荷兰广播联盟;1989年修改广播法,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1994年修改广播法,肯定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体系。
(11)西班牙1923年制定无线电广播规则;1980年通过广播法,将西班牙广播电视台改为国有企业;1983年通过电视法,允许有自治权的地方开办公营电视台;1984年通过商业电视法,规定开办商业电视的条件;1992年通过卫星广播法;1995年通过有线电视法。
(12)奥地利1966年制定实施了广播法,1974年通过了关于建立奥地利广播公司及其任务的联邦法,1982年通过了媒介法,1993年通过了商业无线广播法,2001年通过奥地利广播公司法。
(13)比利时1930年通过广播法,决定成立比利时广播公司;1960年通过广播组织法,撤销广播公司,成立3家公共广播机构;1979年通过法律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1994年通过有线电视法令。
(14)瑞典1967年出台了无线电信法,1975年通过了开设地方性广播电台的法律,1976年通过单独设立教育广播电视机构的法律,1978年通过改革瑞典广播公司的法律,1991年通过无线广播传输法,1993年通过社区广播法和地方广播法,1996年通过广播电视法。
(15)挪威1990年通过了广播电视广告法令,1992年通过了广播法。
(16)芬兰1994年通过广播法,将芬兰广播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
(17)丹麦1974年通过广播法,1986年通过开办电视二台的法案,1997年通过广播通信和广播频率分配法。
(18)爱尔兰1960年通过广播委员会法,1988年通过广播电视法,1993年修订广播委员会法。
(19)冰岛1985年通过广播法,决定开办商业电视。
(20)波兰1991年通过广播法,准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同时设立广播电视委员会负责监管。2009年,修订广播法,重组广播电视委员会和国家电视台,设立专项基金。
(21)罗马尼亚1992年通过媒介法,准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同时设立全国声像委员会负责监管;2001通过修正案,增加了对节目内容的规范。
(22)保加利亚1996年通过媒介法,规定国营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并设立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负责监管。
(23)捷克1992年通过广播法,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
(24)斯洛伐克1993年通过广播法,决定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
(25)克罗地亚1994年通过媒介传播法,准许开办民营商业广播电视;2001年通过修正案,对公共广播电视机构进行改组。
(26)阿尔巴尼亚1997年通过公共与私营广播电视台法,1998年通过电子传媒法。
(27)马耳他1991年通过广播法,规定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
(28)拉脱维亚1992年通过广播法,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同时设立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负责监管;1995年修订广播法,禁止播放烟草和酒类广告。
(29)立陶宛1990年通过广播电视法,规定国营和商业广播电视台。1996年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法,明确国家广播电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
(30)塞尔维亚2002年通过广播法,规定成立广播局,负责广播电视发展战略和颁发许可证。
(31)克罗地亚2000年通过广播电视法,将克罗地亚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成克罗地亚广播电视台(公共机构),将其传输发射部门组建独立的有限公司。
(32)澳大利亚1932年制定了广播委员会法,设立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1942年通过了无线广播法,适用于广播委员会和商业广播电台;1953年通过了电视广播法,规范电视活动;1956年将无线广播法和电视广播法统一改为广播电视法;1983年通过了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法,将广播委员会改组为澳大利亚广播公司;1992年出台了广播法,设立广播管理局,允许开办卫星付费电视;1999年通过广播及网上服务法,增加了网上服务规范。
(33)新西兰1961年通过广播公司法,决定成立新西兰广播公司;1968年通过广播管理机构法,成立广播管理机构;1973年通过广播法,决定成立广播委员会和无线广播公司等机构;1976年通过广播法,决定成立广播行政委员会和新西兰广播公司;1989年通过广播法,引入竞争机制,决定成立新的广播委员会和广播标准委员会。
(34)日本1950年出台了广播法,规定了日本广播协会和一般广播事业者的权利义务,同年出台的无线电波法则对从事无线电活动作了具体规定。1972年通过了有线电视广播法,规定了有线电视事业者的权利义务和监管规则。1979年制定了通信、广播卫星组织法,对通信、广播卫星组织的章程、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35)韩国1963年通过第一部广播电视法,1973年进行了修订;1980年通过言论基本法,禁止商业广播电视;1987年通过广播法,恢复商业广播电视;1991年通过有线电视法,规范开办有线电视活动;2000年通过广播电视法,全面规范地面、有线、卫星广播电视活动;2004年修改广播电视法,允许开展卫星数字多媒体广播(S-DMB)。2008年通过《IPTV 业务法》,允许电信运营商向宽带用户提供IPTV节目;通过《广播通信委员会组织法》,合并信息通信部、广播委员会,统一监管韩国广播电视、通信和新传媒。
(36)土耳其1963年通过广播电视法,决定成立土耳其广播电视公司。1994年通过私营广播电视机构及节目法。
(37)以色列1965年通过广播法,设立以色列广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