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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本体论视角:性伦理中的“应该”与“合理”(1)

性伦理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应该”还是“不应该”的问题,而且也是“合理”和“不合理”的问题。因为对于伦理学体系而言,重要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所有的性禁忌、性规范,若其内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人类进步,则具备合理性的依据;反之,就不具备合理性的依据。同理,对于个人的、具体的性行为说来,若行为本身符合“增进个人幸福,有利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原则,则这种行为就是“应该的”或者说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应该”的,或者说是“不道德”的。

一、 性伦理的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在这里,我想借用赵汀阳先生的一句话“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43 作为本篇的开头。虽然在日常思维中道德和伦理这两个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是可以互换使用,但是由于二者的内涵不同,在理论上是应当明确界定的。道德是关于什么是善恶、对错的价值-规范集,而伦理则是规范的理由,是关于某种行为为什么是善或恶的推理。从性伦理学的角度看,性和谐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因为,性规范或者性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若我们不能给出性规范中“ought to be”之根据,就不能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不能对某些有争议的性越轨问题给出明确的立场,就不能真正使人信服。在一个重视人权,个性张扬的时代,仅仅告诉民众“应当”怎样是不够的,性伦理学研究应当为主体的价值选择提供更多的合理性依据。

1、价值主体选择---性规范合理性的前提

性规范是社会制定的,用以维护一定的性伦理秩序的行为准则。它明确地告诉人们,人类性活动中哪些行为是“应该”的或者“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的或者“不正当”的。通常情况下,性规范总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强制人们执行的。舆论控制虽然有效,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的本能冲动与社会伦理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因为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无论外部的强制性有多大,最终都是要通过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要想通过道德规范实现社会的良性控制,就必须在强调“应该”的同时宣称它的合理性。只有这样,规范才能令人信服,才能真正内化为人们的道德信念和行为准则。因此,实现性和谐不仅需要重建性道德规范体系,而且需要重建人们对于规范的合理性的信念。

如赵汀阳先生所说,规范“作为劝导,给出了实践性的建议,同时宣称了它的正当性。”“对于这种建议,人们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因为人们总能以另一种规范为理由并且宣称其正当性。”规范的正当性总是受到怀疑,是因为“正当性”的概念中包含了一个假定:即在给定的某个特定环境中,不存在比某规范更可行、更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范,并且也不存在违反这个规范的积极理由。44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例如,美国境遇伦理学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约瑟夫·弗雷彻就认为,在一定的特殊境况里,某种不正当的行为都可能是好的,好的标准就在于它对国家或某一人有好处。弗雷彻举例说,当一个美国姑娘为了国家的利益牺牲自己的色相去勾引敌人的间谍,以使其陷入罗网时,她就是高尚的。45

弗雷彻的情境伦理学对一般性规范的正当性提出的质疑,说明了性规范的“正当”性也是以某种预设为前提的。从价值评价的角度看,作为道德评价前提的预设实际上就是价值主体的选择,任何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与人们对价值主体的设定有关。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契合关系。价值实现过程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或者是主体需要被满足的过程。从价值关系上看,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而违背主体需要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善恶标准的设定以价值主体的选择为前提,选择不同的价值主体,便会有不同的善恶标准。

伦理学是以社会为价值主体设立善恶标准的。一种行为,若能符合社会的需要就被视作“善”或者道德行为,否则就是“恶”或者不道德行为。人的行为的应该与不应该,亦即正当与不正当、善与非善等,都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例如,为社会利益抑制个人情感虽然不利于自我需要的满足,却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道德目标,因而是道德的“应该”,是“善”。

近年来,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对传统性伦理无视个人主体的存在提出了质疑。相当一部分学者和网民认为,性价值目标的确定不能忽视个人主体的需要。因为,性爱归根到底是一种极其“私人”的体验。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看,性的价值主体都是“人”,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为主体的需求,性的价值目标是在满足主体需求的过程中实现的。问题在于,作为性价值主体的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其内在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又是相对独立的个人主体,有其独特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讨论性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必须从人的现实的社会存在出发。

性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对立统一过程。其中,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的需求既存在着冲突,又能在动态中达到平衡。社会主体与个人主体既互为客体,又互为主体。一方面,个人是社会主体的价值客体,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就是遵守社会规范,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的方式促进社会的发展。当个人成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客体时,他就必须以社会的尺度约束自己,并按社会规范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性需求、性行为和性交换目的等,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另一方面,社会又是个人主体的价值客体,因为除了极特殊的情况,性价值的实现都是一种社会交换。例如,社会能够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满足人们实现自身性权利的需求,两性的社会结合能满足人们对于家庭幸福,情感依托的需求等。性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主体与个人主体的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规范逐渐内化为人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个体内在的需要;而个体的合理需要逐渐被提升到伦理的高度,成为一种新的规范。

马克思主义与一切唯心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再把人看作是一个抽象的主观存在,而是始终把人看作物质的、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存在。这就是说,主体本身是客观的,主体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本质、本性和需要。主体需要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因为人的需要,无论是生理的还是社会的,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从根本上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性,既是人类繁衍的重要手段,又是社会家庭结构确立的关键要素;既含有情感的成分,又具有道德的属性。离开了人的社会性和人的现实存在,抽象地谈论性和性价值目标问题是得不到确定答案的。因此,性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从社会存在出发,寻找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需求的契合点。

在性伦理中,虽然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所对应的客体是不同的,但“在主客体关系上都具有对于一切主体来说的‘为我’性质。”“为我是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实现过程,以主体的存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为其归宿。”“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于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46在性价值关系中,无论是个人满足社会需要的正向运动,还是社会满足个人需要反馈过程都是客体趋向于主体的运动。

按照“为我”的结果是社会需要的满足,还是个人需要的满足,我们可以将价值的“为我”属性分为“他我”和“自我”。其中,“自我”以个人获得生理上的快感和心理上的愉悦为目标;“他我”则以义务和责任的形式满足社会关于性秩序、性伦理的需求。在性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自我”与“他我”之间总是存在着价值冲突。这种冲突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二重性引起的,即由主体之“我”自身的物质和精神结构决定的。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具有不同的需要,如性能量的释放、情感的满足是个人之“我”的需求;家庭、责任、秩序等则是社会或他人之“我”的需求。

性价值目标实现过程中“自我”和“他我”的价值冲突并不具有对抗性。一方面,人的生物存在决定了性欲是人的合理的需要。这种纯私人的、不可替代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不属于“人”的集合体----社会,而属于具体的、有生理功能和精神情感的个人。在另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又决定了个人的性需求的满足不可能是完全私人的事情。除了自慰,大多数性行为都必须涉及他人。一旦涉及他人,就意味着道德、责任和义务。如,奸污少女可能会毁掉这个女孩的一生,婚外恋可能会使几个家庭破裂,孩子无辜受累。因此,社会必须用规范来约束人的性行为,将其限定在合理性的范围内。性行为既体现了个人主体满足其性需求的正当权利,又必须受社会规范、责任、义务约束。

不仅如此,伦理学还必须正视价值理解的社会人文背景的复杂性。因为,对价值目标的理解是个体通过自己的思想结构领会、获取外来的价值信息,并转化为自己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过程。“个体即使接受了相同的外部价值信息,但由于个体的政治经济地位、所处的现实环境、学识素养、生活经历、情绪情感的不同,造成个体现有思想结构、价值体系的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价值理解。”47而且,价值观实践精神的本质,决定了个体对外来价值的理解不仅是为了获得价值信息,更重要的是为把握行动的方向和目标。不理解规范的正当性的合理性基础,就不能顺利地内化社会主导价值观所提供的价值信息。因此,性伦理学必须准确地把握“自我”与“他我”价值冲突的基本特点,帮助人们确切了解性价值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需求,使性规范的“正当性”能够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上。

2、性伦理冲突---文学作品永恒的主题

社会对性行为的约束与个人的本能性冲动之间必然会产生激烈的价值冲突。这种根植于性的主体的二重性的价值冲突是主体的内在矛盾决定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性伦理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减弱这种冲突,降低冲突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在现阶段上,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对立。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社会的道德规范一再劝告人们,性行为“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不论社会规范如何约束,社会舆论怎样谴责,在任何时代都会有人不顾舆论,甚至不惜性命超出界限。对此,许多文艺作品都有生动的描述,性伦理冲突甚至成为文学作品永恒的主题。

这种由多重价值主体引发的性伦理冲突是一种人性与德性的价值冲突。人性本质上是一种个体性,人性的体现以个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为标志;德性则是一种社会性,德性的体现以社会需要的满足为标志。人性和德性的价值冲突能制造跌宕起伏,让人心跳的情节,因而成为文学创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性伦理中人性和德性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性爱既是排他的,又不是排他的。性爱的排他性主要是基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人的社会归属感。从个体的本能的内驱力看,性爱又具有非排他性。日本学者大井正在《性与婚姻的冲突》中说:如果单纯就性爱而论,那就是男性爱恋女性或者女性?爱恋男性,只不过现实社会中爱情的主体是有限的个人,因此,成为性爱对象的有个性的异性会随着爱的主体能力和爱好的层次不同而受到某种限制。爱的最低限度为一夫一妻婚姻中的性爱。由于一夫一妻制婚姻规范的反作用和压抑,使性爱或性的关系具有排他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一个异性的爱也同样能够奉献给其他异性,形成对异性群体的爱。因此,尽管人的理性能够识别“正当的”和“不正当”性爱的界限,人的内驱力还是试图冲破这种限制,这是婚外恋形成的心理基础。

婚外恋是典型的规范外恋情。作为婚姻的伴生物,婚外恋因恋在婚外而受制于社会道德,故多以悲剧结局。早期文学作品中的婚外恋的悲剧主要是一种伦理、道德、家庭的悲剧,属于外力范畴的悲剧,很少深入到人的潜意识中的“自我”层面。如中国的“梁祝”爱情悲剧和西方的“罗密欧和朱莉叶”的爱情悲剧。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恋主题再一次出现深化。人们发现,不仅婚外恋是悲剧的,并且发现了这种悲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自我”与“他我”的价值冲突的悲剧。如日本电影《失乐园》中那个有一个优秀得“令人羡慕”的丈夫的凛子的婚外情就是女性对于婚姻中“自我”丧失的反叛。性爱既是排他的,又不是排他的,这是婚姻与生俱来的弱点。现代、当代婚外恋文学的再深化主要表现在对这种无法克服的弱点的透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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