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705600000048

第48章 保险业法专题(8)

(一)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范围

实践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成员的纪律要求,比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另一类是某些保险产品的业务自律协定,比如《健康保险业务自律公约》、《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协定》。从内容上看,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这些规则内容单调,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无法为会员提供较好的服务,也无法协调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例如,当甲保险公司开发出新产品时,无需数日,乙公司就会模仿其产品推出本公司所谓的“新产品”。乙公司“新产品”的推出,与甲公司产品之间形成竞争,甲公司为设计新产品而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无法获得补偿。这一困扰各保险公司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保险行业协会是不是应当制定规则加以规范?再如,行业协会可以对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程序是不是可以制定一个规则?在笔者看来,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的规则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在下述范围内制定: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范围内对本行业的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社会生活非常复杂,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规定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具体到保险业来说,关于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可能规定到保险业的每一个细节,这就为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规则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加之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立法者不可能深刻地掌握,因此其立法不可能全面而深刻,总会留下一些盲区,在这些盲区内,必须有规则加以规范,这些规则既然不能指望立法者提供,只能由行业协会来完成。当法官遇到盲区内的纠纷时,援引行业协会的规定进行判决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合本行业实践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规则。行业协会的规则,有时候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其仍然在行业内交易实践中被运用,其原因在于,这些规则本身具有经济合理性,符合本行业的经济规律,从正确与错误的角度来说,这些规则虽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是本身并没有错,是客观规律的准确反映,真正错误的是那些违反客观规律的、作为“硬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以有学者认为:“违反国家制定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等民间法并不当然无效,立法者与司法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这种偏离制定法轨道的行业协会规章等民间法的效力”。68

(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权利虽然很大,但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超越自己制定权范围制定规则,会给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带来赔偿或者诉累,律师状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就是其适例。笔者认为,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至少应当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其一,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应当是具有效率的规则。行业协会之所以有权制定规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作为本行业的专业组织,了解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则符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因此较之国家制定法具有较高的效率,能够有效地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国家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甚至在其自身违反国家制定法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实际运用,如果行业规则没有效率,违反其价值取向,也就丧失了存在的经济合理性,这样的行业规则不应当存在。

其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不能违背合理的强行法规定。在法律的各个领域,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都规定了一些民众必须遵守的强行法,任何主体不得违背这些强行法,否则将会遭到处罚。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也不能违反这些强行法,否则会被宣告无效。在保险领域,最典型的强行法从根本上说是世贸组织的协定,具体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垄断协议、或者分割市场协议、或者由保险行业协会出面固定市场价格排斥竞争都是不合法的。如果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限制保险产品的价格,这样的规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其三,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一个强制性原则,有时被写进法典,有时则不必写入而当然适用于每一个社会主体。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行为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上述律师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案中,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限定底价行为,不仅违反了强行法,而且可能导致车险价格居高不下,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是无效规则。这一限制已经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同,有学者表示:“在判断自治规章的效力时,应以社会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69

其四,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大多数属于协会成员共同的约定,通常不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如果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谨慎规则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早些年摄影协会关于丢失照片底板只赔偿胶卷本身价格的规定遭到了学界的一致讨伐,保险行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时,一定要以摄影协会这一规定作为前车之鉴。

其五,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不能损害协会个别成员的利益。在行业协会内部,有时也会出现强势成员和弱势成员之分。正如一个公司会出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大股东每每能够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规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一样,协会成员中的强势者在制定规则方面占有优势,制定的规则有可能损害弱势成员的利益。如果这样的规则得以通过,弱势成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需注意是否对弱势成员不公平。

五、谁来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

如果权利没有监督,必将形成权利滥用。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也应当受到监督,关键是谁来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笔者认为,这一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一)事前监督:协会监督协会

所谓事前监督,就是在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规则时,实施规则之前的监督。事前监督的模式,理论上有三种模式:

1.民政部门对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民政部门是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部门,是我国行业协会管理“二元制”中的一元,作为管理部门,具有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按规定应报民政部门审查。如果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存在违反国家强行法、违反社会公众利益、侵害第三人或者协会弱小成员的利益时,民政部门应通知保险行业协会,或者采取更为强力的措施,比如不予登记备案等。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民政部门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其审查备案工作很难做具体,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我国当前正在探索“政会分离”的道路,即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并且这种模式可能会造成保险行业协会与保监会脱钩,却与民政部门挂起钩来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这种监督模式并不可取。

2.保监会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进行监督。亦即保险行业制定规则之后,报保监会审查。这种监督模式避免了民政部门监督形成的“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却产生了保险行业协会与保监会之间上下属关系更为紧密的情形。在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政会分离”的情况下,赋予保监会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利似乎只能加快“政会合一”的情形,是保险行业协会成为“二政府”。因此,笔者认为,在行业协会脱离行政机构的大潮之下,这种监督模式亦不可取。

3.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协会。这种监督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共同组成一个“关于行业协会的协会”,由这一协会监督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由于几乎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因此,全社会已经形成了行业协会众多的局面,众多行业协会经过整合,是否可以成立一个协会监督各协会的规则制定权。另一条思路是,赋予全国工商联监督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了管理行业协会的组织——全国工商联,尽管这一组织此前的行政色彩很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行政色彩正在逐渐淡化,如果工商联在将来能够完全脱离行政,将之作为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监督机构并非完全不可能。

笔者认同第三种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符合目前行业协会“退官还民”的潮流,使得行业协会能够脱离其业务主管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社团组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协会的协会”或者全国工商联监督的模式也有其弊端,那就是他们需要了解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为此,协会监督协会的模式必须招聘众多法律人才,组建强大的规则审查机构。并且,这种模式对规则的监督,并非行政审查式的监督,如果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违反强行法,监督机构可以提醒行业协会,指出其所制定规则中的问题,却无权不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审查通过。因为监督机构本身也属于行业协会,并没有行政方面的权利。

(二)事后监督:民众监督——司法审查

事后监督是指在保险行业协会规则生效之后,由相关主体对其制定规则的效力进行监督。事后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现事前监督没有发现的问题,确保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能够合法而高效地运行。其表现形式通常为民众监督——司法审查模式。

事后监督通常由民众提起,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由协会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消费者。这种情形通常是行业协会的规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表示怀疑,在提起保护自己权益之诉时要求法院审查行业协会的规则。例如,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案子就属于此种情形。(2)由行业协会内部成员提起。此种情形的发生,多因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严重偏向某些成员的利益,损害了另一部分成员的利益,受损害成员对此提出异议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求审查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3)由其他行业协会成员提起。此种情形多发生在两个行业协会成员间发生纠纷,各自要求法院以本协会制定的规则判决,而这两个规则又相互矛盾的情形,为了公正判决,法院需要审查究竟哪个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存在问题。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某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存在问题时,也可以向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这也属于事后监督的一种。

事后监督由民众提起,通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拥有精良的专业法律队伍,熟悉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因此作为规则审查机构较为适宜。我国某些地区已经“试水”这种模式,例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38条规定:“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管理机关审查。非会员的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例的规定虽然未必完全合理,但其中的人民法院审查部分却具有合理价值。

人民法院对行业协会规则的审查,主要着眼于上述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限制。即审查规则是否侵害了公众利益、是否侵害了行业协会成员或非行业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如果不存在规则受限制的情形,一般不轻易认定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无效。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在中国律师事业进入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之际,由王进喜等同志撰写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即将付梓,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律师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事业的发展实践充分地证明,律师业的发展过程就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化的过程的缩影。因此,培养健康发达的律师队伍对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业的发展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同步的,律师事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二十多年律师事业发展的基本进程就是一边建设,一边改革。建设是为了律师业的发展,改革则……
  • 思想中国:法的精神

    思想中国:法的精神

    世界顶尖学者中国演讲录,国家图书馆华睿讲堂精华!这是一个高级研讨会,不同于辩论会,既不是简单的争论,也不是简单的批评和质询。而是深入的研讨。在这个共同探讨之中,通过一个长时间的积累,使我们的社会科学能够对中国的社会发展稍微起到一点儿作用。这也是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学术界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大学能够让这些终生处于思想悬置状态的老怪物处在年轻学生中间,一起交流和共鸣,创造一些人类的新知识;而这些知识还需要通过更大的渠道、更多的媒介向社会传播。
  •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常识全知道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热门推荐
  • 主尊闯天下

    主尊闯天下

    生于天下大乱,战于天下,天上地下唯我独尊;豪情壮志在天下,儿女亲情斩不断,天下第一有何用.后宫三千佳丽,个个貌美如花.惹得所有男人恨死他。张家无敌却为情所困,欲要成神,必先斩情,情为何物?世人皆斩情,却不知斩情永远无法踏足巅峰
  • 2007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2007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2006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紧实施“十一五”规划,按照省委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夯实发展基础和改善薄弱环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实际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重要经济指标实现新的突破,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物价比较低、群众得实惠比较多的良好态势。
  • 谷歌不听话:互联网背后的大国角力

    谷歌不听话:互联网背后的大国角力

    本书以谷歌退出中国风波为切入点,描述并分析谷歌的全球战略以及它与美国政府、股东、用户之间的微妙关系。谷歌的特殊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和美国其它大企业一样,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与美国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往往能够代表美国,推广美国的思维和文化。另一方面是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谷歌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舆论力量、政治格局甚至国际关系。这就让谷歌和政府之间有了一种既合作又矛盾的复杂关系。本书试图揭开这些微妙的关系,让读者看到谷歌一些“不听话”举动背后的真正原因。
  • 大灾难未解之谜

    大灾难未解之谜

    大灾难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破坏了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灾害都具有消极的或破坏的作用。所以说,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是人类过去、现在乃至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 泪不单行

    泪不单行

    司羽、丸子和予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三个人之间一直有着些许的暧昧。高三开学之后班上转来一个南方来的姑娘安柔,司羽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和安柔走到了一起。本来两个人约好考同一所大学,可是高考之后安柔不辞而别,司羽只能独自去往曾经两个人一起幻想的地方读书。在大学用了很长时间决定从头开始新的生活,经过又一次感情上的波折之后,突然发现有了好感的女孩竟然和安柔有着莫大的关系。再一次和安柔旧事重提,司羽该何去何从……
  • 穿越之高门庶女

    穿越之高门庶女

    现代女苏锦一朝穿越成了古代高门庶女叶明珠。虽然说是庶女,却也是高门。高门里是非多,她一个没了亲娘又是久病之体的庶女,还是在嫡母和忠仆的庇护下好好看戏吧。本以为这样活一天算一天,谁曾想一朝高嫁,不但成了太夫人,还得了一个敬她、怜她、宠她、爱她的夫君。叶明珠表示,在古代的日子还是不错的。【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海边的玫瑰园

    海边的玫瑰园

    出身贫穷的苏北女孩儿,早婚与丈夫一起来到上海。在上海这个花花世界里奋斗、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小天地。她无法抵御物欲横流的诱惑,无法坚守自己的婚姻,开始怀疑自己身边的人。之后,她迎来了自己的第二段感情。这段感情也并不完整,需要与另一个女人分享一个男人。但是她完成了从贫穷到富有的跳级,却过着很迷惘的生活。在孤独中,她迷失了自我,无处安放自己。她回到了自己的故乡,偶然间,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
  • 村民组长的五月

    村民组长的五月

    尹守国,2006年开始小说创作,发表中短篇小说70多万字,作品多次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等选载,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作协签约作家。
  • 阴阳术士

    阴阳术士

    父亲离奇死亡,叶剑南放弃了特种兵身份,却踏上了一条阴阳术士的道路,为父报仇,逆天改命,逍遥于阴阳之间……风流小法师逆天改命,纵横阴阳二道!
  • 大跳槽

    大跳槽

    毕业生初入职场,经验不足,可能会有多次跳槽的经历,但每次都能跳对吗?本书以多位职场新鲜人的跳槽经验为例,告诉你如何才能跳出个好未来;或者当有选择机会时,告诉你如何选择跳出去还是继续等待。本书事例丰富,基本涵盖职场的各种跳槽经验。最适合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