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119500000100

第100章 侵犯财产罪(5)

(四)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设置在主管、经管、经手单位财物上的便捷有利的条件。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方式将单位财物转移到自己名下控制,归己所有。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10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其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数额在5000~10000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第一,二者的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侵占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三,二者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的界限。第一,二者的客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又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管理性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节挪用型犯罪

一、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具体侵犯的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准备设立公司放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上的资金的,属于挪用资金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设置在主管、经管、经手单位资金上的便捷有利的条件,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单位资金以“借用”方式转移到个人或者他人控制之下,用作其他用途。

(2)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可见,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包括归挪用者本人使用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包括以个人名义挪用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和其他单位。

(3)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为下面三种形式:

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一般用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一般用途是指排除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外的其他方面用途,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于生活、交往、债务和旅游等方面的需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上述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①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以10000~30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②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所谓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在案发前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而言,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发现时尚未归还,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如果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虽然超过三个月,也不构成本罪,但是按照违反财经制度处理。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商业经营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将资金用于炒股、炒房、投资等行为也是从事营利活动。

将资金挪作为新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属于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以10000~30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如挪用资金赌博、挪用资金行贿、挪用资金非法传销等等。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没有数额和时间上的要求。不过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在5000~20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管理性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根据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挪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同类推荐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本书以作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过的精品案例为蓝本。内容围绕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发生的案件纠纷等展开,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家庭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离奇故事。
  • 旅游法规与实务

    旅游法规与实务

    本书共分为12章,内容包括:旅游法规概述与旅游法律文书、合同法律制度与旅游合同的法律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规制度等。
  •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突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感到困惑。为了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编辑一本人身侵权纠纷方面的普法读物,确有必要。这样一本读物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活泼形式,同时尽可能涵盖人身侵权方面的各种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在这种想法的基础上,我们策划和编写了这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凤尾森森

    凤尾森森

    民国初期,旧式家族唐家风雨飘摇,人们的命运也是飘忽不定的故事,本文已完结,又名《鸳鸯套》。见推荐文
  • 最强世纪

    最强世纪

    这是一个黑道学生和白道公主一起创下的最强世纪。没有打不下的江山,没有打不倒的敌人,只有这一对令整个世界闻风丧胆的最强情侣!2015年七夕温情开书~_~
  • 名家寓言(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十一辑)

    名家寓言(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十一辑)

    本书通过名家寓言,使读者探寻到真理的原生轨迹,领悟人类开启真理之门的智慧过程。
  • 九灵之剑

    九灵之剑

    引子这也算是简介哦!天意弄人,一个少年,因九灵剑,父亲被杀;因九灵剑,躲躲藏藏;因九灵剑,踏上一条修神之路;因九灵剑,结交了一群兄弟。这位少年,不断创造奇迹,世界,由他改变,历史,由他改写!~~~~~~~~~~~~~~~~~~~~~天意如此,因祸得福,人生巅峰,唯我独尊,世界之大,唯他无敌!
  • 情逝豪门

    情逝豪门

    为什么他不相信她?为什么他不给她一个解释的机会?原来这就是他所谓的对她的永恒不变的爱情吗?“如果这就是他所想要的,好,我给他。就算是对他这三年来爱我的回报。”沈恋池签下了离婚协议书,打掉了得之不易的孩子,撕毁了那张五百万的支票走进了监狱......三年后,从监狱中走出来的沈恋池一无所有,过着最艰辛的生活......“恋池,三年前,是我错了,我从来都没有停止过爱你,我爱你......”只是,为情所伤的她,已经不再相信爱情,也不敢再去碰触爱情,她只想完成父亲的遗愿,将事业做大......
  • 配角逆袭

    配角逆袭

    无数的人为之主角的气度风范倾倒,更有不少人数为反派的个性折腰,可是配角呢?结局不仅更加悲惨,就连名字,广大的观众也是记之不住,因为他们是配角。本书就是为了给配角正名,我是配角,我为自己代言。
  • Henry VIII

    Henry VIII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轮回语录

    轮回语录

    仰望星空常思: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该往何处去?5000年前的部落时代,昆仑山边居住着一个部落叫昆丘,昆丘世代祭祀着传说中的昆仑神,面对天灾人祸,他们相信昆仑有神,主人公在一次天灾中幸存,本对昆仑神虔诚的他开始思考,既然昆仑有神,为何不守护昆丘的子民,曾经的兄弟7人如今只剩下6个,年仅13岁的他开始追寻长生之秘,同兄弟相商,其余5人皆以为他在那次天灾中受了刺激发了疯,15岁之际,他离开了世代居住的部落,开始周游世界,发誓寻得长生之秘
  • 那个转校生的初恋

    那个转校生的初恋

    她是刚转到青春高校的转校生,一个浑身充满迷一样的少女。安静,冷漠,孤独,从不与任何人来往,始终一个人。直到一个阳光明媚的一天,一次无意的碰撞。命运的交响曲开始奏起。
  • 新单身男人

    新单身男人

    单身男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正在日渐引起广泛的关注。本书描写单身男人的习惯、生活方式和他们的困惑,考察单身男性的生活历程、心理状态、生活态度,以及在对待爱与性等男女关系问题上的苦恼,检视单身男子为追求神圣爱情、寻找心灵伴侣和理想化的永久幸福而经历的诸多痛苦和挫败。作者以敏锐的洞察力和机智的语言,考察了典型单身汉的生存状况,同时考察了在大众文化视野中单身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