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名之所以难以把握,主要是该书所涉题域极为宽泛,而哈耶克本人在该书中义没有对这一书名做出直接的说明,甚至在正文中都没有使用过这组术语。此外,哈耶克一生着述颇丰,然采用constitution为书名或论文名者,据我考察,只有两次:一是1960年版的这部着作,二是196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TheConstitution of LiberalState”。
这篇论文所讨论的全部都是“权力分立”这项宪政措施在无限民主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支配环境中所存在的负面问题,因此哈耶克虽说没有直接对这个词做出解释,但根据这篇论文的论题而把该文标题中的constitution译成“宪政”,当不会导致对他的误解。然而,由于两次使用cons titution的题域或研究对象明显不同,所以“宪政”的解释对于我们解读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 这一书名并无助益。
所幸的是,哈耶克在该书出版了十多年以后,亦即在他所着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andLiberty,1973-1976-1979年,三卷本)一书的导论中对这个书名做出了说明;据我所知,这也是他对这个书名做出的唯一解释。他在该书的导论中指出:
“如果我早在出版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时就知道,我应当着手本书所试图进行的研究工作,那么我就会把那部着作的标题留下来,用在现在这部书上。我在当时采用‘constitution’一词时,是在该词的广义上使用这个词的,亦即指称人的适宜的状态(thestate of fitness of aperson)。然而,只是在眼前这部书中,我才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constitu tio nalarrange ments),即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在前一部着作中,我对这个问题只给出了极少的线索,可以说几乎没有读者发见它们;这是因为我在那本书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乃在于陈述这样一些原则,即现有的各种政府如果希望维护自由的话,它们就不得不遵循的原则”;而又在该书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在那部着作中,我曾力图以一种适合于当代问题及当代思想的方式向当代的读者重述传统上的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原则或原理”。
哈耶克的这段晚出的关键文字,按照我个人的理解,至少向我们揭示了理解TheConsti tu tion of Liberty这一书名的三个要点:
第一,这个书名中的consti tu tion乃是指人的适宜的状态,即个人的自由状态或集合意义上的自由秩序;同时他通过这个书名所试图表达的乃是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这本书的研究对象,一如他在该书的第一章开篇所指出的,“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本书所指涉的强制乃是一切强制:它不仅包括来自威权政府的强制,也包括来自多数民主政府的强制;它不仅包括来自政府的强制,也包括来自社团(例如工会)的或个人的强制。当然,“自由秩序”这个研究对象不同于《法律、立法与自由》所确立的具体研究对象,因为后者的具体研究对象或试图回答的具体问题乃是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第二,哈耶克的上述说明文字还表明,他乃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处理前后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即从重述古典自由主义原则的层面向主要是重构法律制度的层面的转换,后者乃是在文化进化规则系统限度下的论题。
20世纪50年代,哈耶克对自由遭受威胁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在过去,“人们只是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理想或者说不尽完善地实现了这一理想;因此,如果要使这一理想成为解决当下问题的指导,就必须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厘定和阐明”。
正是这种判断,决定了哈耶克在阐释原则的层面上研究人的自由秩序的问题;当然他也对一些重大的政策进行了分析,然而这种分析充其量也只是“对这些原则的验证”。到了六七十年代,哈耶克日益认识到,要对那些以制度作为基础的支配当下西方人的种种信念做出重大的修正,仅诉诸于原则的阐释和寄希望于社会的道德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那些信念所依凭的原本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宪政制度已无法实现它们的目的,所以必须从原则阐述的层面转向变革这些制度的层面,而这就是哈耶克所谓的文化进化下的“制度性发明”(institutionalinvention)。
第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具体研究对象的变化及理论层面的转换的事实,并不能使我们因此得出哈耶克早期不关注法律或只是在晚期才关注法律的结论;相反,从哈耶克的社会政治理论出发,人的自由秩序这一综合的研究对象,必定含括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律的问题;“本书的第二部分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
我们由此进入了法理学领域的探讨……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各种制度的进化过程所持的认识,主要依凭的既非法律家的观点,亦非历史学家的观点。我们所关注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发展”。
这里的要害毋宁在于,哈耶克早期所关注的是作为文化进化规则系统层面的法律,而在晚期所关注的则是制度层面的法律;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讲,后者乃是对前者的补充,用哈耶克自己的话说,就是“本书的意图决不在于对一个自由的人的社会得以维续所赖以为基的诸基本原则给出穷尽或全涉的阐释或揭示,而毋宁是我在完成前一部论着以后发现必须对它做出的一种补充;我的前一部着作就是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
正是基于上述我对周德伟的解释的清理以及我对哈耶克说明的解读,我认为应当把哈耶克社会政治理论下的constitution理解成一种“秩序”,而把整个书名译作“自由秩序”。
综而述之,采用这个译名,一是为我们理解作为一位纯粹经济学家的哈耶克转向研究社会政治哲学的学术旨趣留下了可能的空间;二是符合哈耶克社会政治理论的内在理路;三是完全符合哈耶克本人对这一书名的说明,最后也不含译者对哈耶克社会政治理论的任意限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还在“自由秩序”之后另加上了“原理”两个字,而这本来是The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中所并不含有的意思。我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这样两个理由:一是哈耶克明确指出这部着作意在增进理解,而不在于煽动激情,因为“那些摧毁自由之基础的论点,主要源出于知识领域,因而我们就必须在此一领域中对其做出反驳”;然而要进行这样的反驳,哈耶克甚至认为就是要采取一种冷血的纯知识的理性论辩方式。二是哈耶克在1944年出版《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以后,尽管当时像A.C.Pigou和AaronDirector这样一些着名学者都高度赞扬了该书的学术水平,熊彼特甚至在评论该书的最后几章时指出,“读者们会很高兴地读到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的观点,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之一”,但是也有不少经济学家对这本书颇有微词,最为明显的事例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的教授们于1946年反对哈耶克去该系任教,而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通向奴役之路》这本书太过流行,而一个受人尊敬的学者是不会写这样的书的”;当然,更重要的是哈耶克本人也对这本书的学术水平并不感到满意,于是他又潜心研究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最终在15年以后完成了在他和他的崇拜者看来真正的学术着作。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区别《通向奴役之路》与这部着作的不同影响(前者主要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影响[该书出版以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了最流行的畅销书],后者则主要在于学术领域或对学术的影响)以及哈耶克本人对这两部着作的侧重点(前者主要在于意识形态的论辩,而后者则主要强调对这种论辩的学术阐释),我特意加上了具有学术意义的“原理”两字;这样,哈耶克的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在我这里最终被译成了《自由秩序原理》。
最后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我在本文中讨论的哈耶克的一些观点,是就他的TheConstitutionofLiberty这个书名而展开的,因此仅依据我这里的讨论,是不能充分理解哈耶克宏大且精微的社会政治原理的。对于这部被Seldon认为可与亚当·斯密《原富》相比拟的、被Hazlitt誉为穆勒《论自由》在20世纪的继承者的《自由秩序原理》,我以为,只有进入并认真研读全书(包括他的其他论着),方有可能把握其间的理论脉络。
作为对古代政权(ancienrégimes)专制的一种回应,亦即对过度的政府控制与管制的一种反动,现代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自由的这类威胁在民主时代并未消失。
在过去的数十年里,自由主义者一直在强调大政府(biggovernment)——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的产物——对自由构成的严苛威胁。
近些年来,在这种关注之外又多了一种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所有的自由国家都为骚乱与犯罪所困扰。虽然法治理念(theideaoftheruleoflaw)仍然意指保护个人安全并使之免遭大政府的侵犯,但是它也渐渐开始意指对一个强大到足以保护个人并使其免遭其他人非法侵犯的政府的诉求。
当自由社会的维续处于危险关头之际,我们应当对伟大的自由主义者如何认识法律这个问题进行考察。在一个专门讨论F·A·von·哈耶克着作的研讨会上,我认为,对哈耶克在过去30年中的法治论述做一番研究似乎是合适的。当然,在过去的30年当中,哈耶克乃是以社会哲学家而着称于世的。
自由与法治
在哈耶克的社会思想中,自由乃是一项最重要的价值。
众所周知,阿登纳(Adenauer)与艾哈德(LudwigErhard)一起促成了西德的复兴;而正是这位被deMadariaga称为“唯一不朽的世界级政治家”的阿登纳曾经指出,“为了使事情简单明了,我们就必须深入地观察它们。如果一个人的观察仅仅停留在事情的表面,那么它们就无法简单明了。
然而,如果一个人深入地观察了事情,那么他就会知道事情的真相,而事情的真相始终是简单明了的”。无论我们研究哈耶克过去几十年的论着有多么深入,我们始终都可以知道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即他的这些论着确实都是围绕着对自由的追求而展开的。
除了把自己称之为“一个至死不悔的老辉格党人”以外,哈耶克还明确指出自己是一个“纯粹的学者”。
哈耶克论述明晰的风格极适合学术研究,这一点在他的论着中可以说是显见不争的;而他也正是经由这一明晰的风格,使得自由这个理念在他那里变得凸显无疑了——这一点尤可见之于哈耶克论着的书名。既然通往某种状态的道路只能是背离其对立面的道路,那么《通往奴役之路》(TheRoadtoSerfdom)这个书名便直接表明了该书作者通过这个书名所描述的只能是一条背离自由的道路。“自由秩序原理”(“TheConstitutionofLiberty”)这几个语词所传达的信息就更显而易见了。
不论人们把这些语词理解成一部具体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哈耶克在他的论着中也把美国宪法称之为“一部自由的宪法”),或是理解成型构或确立自由的过程,还是理解成一种适合于人生存的状态(哈耶克后来说他当时所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自由在其间所占据的核心位置都是无可置疑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法律、立法与自由》 (Law,LegislationandLiberty)这个书名;法律和立法这两个词语都置于自由之前:前者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对自由的助益和支撑,而后者则意味着对自由的质疑或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