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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本章提示】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和活跃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营中必然面临市场淘汰机制的作用,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经济主体的专门法规,通过学习主要掌握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企业实行破产的法定程序、债权人的权利、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企业承担的义务和清算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等问题,难点在于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概念

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也就会出现有盈有亏的企业。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就必然会面临被淘汰的境地,就要最终走向破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也是促使商品生产向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的剥削、掠夺和彼此竞争决定着企业的倒闭和破产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所以一般都有破产法的规定。但是,企业的破产率仅占企业总量的少部分,如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五次经济危机里,企业倒闭率也只占企业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

在我国,企业应不应当实行破产制度,要不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下来,长期存在着争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了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然是商品经济,就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去做,就必然有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样有优胜劣汰,同样有破产。正是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经过总结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并无规定,已不适应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在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安定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状态出现,并以其全部资产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清偿的法律行为。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破产是债务人已出现用其全部资产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第二,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破产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是一种法定债务清偿手段

破产偿债与一般偿债不同,破产偿债是以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为偿债结果。一般偿债,债务人主要以其流动资金为限,破产偿债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是对民事诉讼程序难以解决债务处分的一种补充。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破产偿债有法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同时,破产应当是对多数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时所运用的手段。当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时,即使是资不抵债也不需要通过破产方式来偿债。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

债务人在破产时,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同类型的债务依照相同的比例来清偿。

4.破产是一种司法诉讼程序

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实施,整个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诉讼程序。

(二)破产法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从调整范围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企业整顿制度方面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通常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方面内容的法律构成。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破产制度的概念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是债权人地位平等。由于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会争先恐后地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行动,不仅妨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且有悖于社会文明秩序,所以,国家应当力求避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而发生混乱,尽量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使所有的债权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清偿以及分担不能受偿的债权损失,才有必要选择破产制度。因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构成破产制度的核心。

(二)破产制度的意义

1.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权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即通过和解整顿以及破产企业的整体转让实现。

3.对于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在于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最后,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界限仅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对该项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称为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支付。破产界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债务人明显丧失了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及劳动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和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者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迟延支付。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具有破产申请的资格。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必须是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或者公民个人。而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债务人,则必须是现存的企业法人。

(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除递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债权发生事实以及有关证据;债权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三)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额、有无争议等);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申请自己破产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企业所有权人同意或者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后,可提出破产申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十五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法律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个别案件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或级别。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决定立案的,要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出通知和公告。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的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受理的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此需特别注意的是,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

(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停止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但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支付的,经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同意后可以除外。

2.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申请破产的企业作为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可能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对这些经济纠纷案件要分别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

(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3.通知保证关系人

债务人担任其他单位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破产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也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

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企业职工有责任保护好企业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临时性决议机构,它是为了处理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一些重要问题而设立的,它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破产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管理人的各类报告等。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临时自治组织,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程序。其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不仅监督债务人的业务经营以及和解整顿的进行,同时也要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场秩序等;

4.负责形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根据需要,会议主席还可以行使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十一项: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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