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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本章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章主要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重点应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事务管理,把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外国公民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出资的多少、是否增加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企业的收益如何支配等事项都可以由投资人一人做主。因此,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必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作出严格的规定。

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未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但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其设立和登记程序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类似。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十五日内,将登记情况报所属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在管理事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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