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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新闻与公正

公正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要求之一。据考证,公正概念起码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已经出现。公正概念从最初与劳动密切相连、以是否勤于稼穑来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发展到代表着人们对社会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憧憬和选择;从最初被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演变到更主要地被看成一种法律原则,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准则或德性,其中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其一,不论人们对公正概念做出何种阐释,人们对于公正问题的积极关注和执著追求是共同的;其二,不论人们对于公正内涵解释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每一种解释必定反映了当时时代的现实要求和主流价值观。

在新闻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涉及公正性原则,比如新闻报道的失实和偏袒一方、信息获得和新闻话语权的不对称、对于名人隐私的恶意侵犯、公众知情权保障不力、隐私采访的使用和滥用等等。这些问题所引发的价值冲突和矛盾的根本或有效解决,有待于确立一个最基本的价值准则,并将之贯彻到相关的制度和规范中去,这个价值准则就是公正性原则,因为尽管公正是一个讨论了上千年的问题,也无论公正自身内涵的不确定性及其实现途径的多样性和艰难性,但是,公正依然适合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准则来解决当今新闻界中存在着的诸多价值冲突和矛盾,其原因在于:其一,愈是像公正这般看似不可能实现或是颇富争议的东西,愈是具有永恒的魅力和价值,愈是值得人们努力为之;其二,愈是具体的问题,愈是要把它抽象出来在一般意义上进行探讨,才能最终回到具体中去。

第一节 公正:“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还处于原始社会刚刚跨入农业社会时期,教人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之神。公正之神还专司对死人的审判,以是否勤于稼穑来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之神比国王(法老)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的“口舌”和“心”,即是她的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由此可见,公正这个概念刚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正概念的内涵逐步演变。在希伯来人民的《旧约》中,已开始把公正看作是原始社会土地均分后,人们遵守“界石”的重要标志。这就是说,公正已和私有财产的关系联系在一起了。比《旧约》晚几百年,公元前八世纪左右,古希腊人赫西阿德的长诗《劳动与时令》,则被人们认为是西方最早的“一本道德手册”。诗中明确提出,只有坚持用“公正”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持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所谓“公正”,就是要靠劳动致富;所谓“不公正”,就是没有针刺的雄峰,“白吃而不作工”,且注定是要受到公正之神的惩罚的。赫西阿德还把历史分为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黄铜时代、英雄时代和铁器时代。他说黄金时代最好,人人平等、和睦相处,当前所处的铁器时代最不公正,人们彼此为敌,父子反目,兄弟相争,朋友互诈,恶棍横行。显然,公正概念在赫西阿德那里,已开始表现为对社会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憧憬和选择。

公正不仅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所谓公正,其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个定义后来得到阿奎那的确认: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在西方,公正不仅被看作是一个道德原则,而且是一个政治原则、法律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想国家建立的基本原则,正义就是各在其位,各司其职,不忘本位,不干涉别人的事务。亚里斯多德把正义的概念与守法、均等、中道等概念联系起来,把正义问题从伦理学拓展到政治学、经济学领域,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正义学说。进入近代以后,公正不仅被当成了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而且更主要的被看成一种法律原则,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准则。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在传统社会中,公正已经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但在那时它受到等级制度、神权、君权的极大限制。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主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参与机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种公平正义不仅是表面上、形式上的,而且是内容上、实质上的。约翰·罗尔斯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作为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公正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王朝统治宣称以公正治天下,下层民众揭竿而起也是以重建社会公正为旗帜。然而,正如中国京剧《苏三起解》中唱到的:“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不仅公正概念及其规则本身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阶级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学科和领域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因此,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第二节 新闻公正:“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

如前所述,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自人猿揖别以来,人类的每一个时代都在践履着自认为是公正的社会秩序,公正范畴始终存在于人类的各种思想理论体系之中,一直是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学者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新闻学也不例外。公正是新闻的生命和灵魂,公正性是新闻学的核心原理,新闻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早在1923年,美国的《新闻规约》就已经明确地把新闻公正列为新闻工作的重要准则。

然而,如同公正内涵上的不确定性一样,新闻公正的内涵也一直充满争议。对于什么样的报道才算是公正的报道,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党派、不同的媒体,甚至不同的媒介从业人员和受众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1998年1月,美国“自由论坛”高级副总裁基尔斯发起了一个全国性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公正”大型调查计划,用了18个月的时间,在全美各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座谈,听取大众的心声。经过调查发现,广大普通读者关心的“公正”,比字典的定义要复杂宽泛得多,包括:不偏不倚、公平、合乎逻辑和伦理、不带成见、不偏爱、不带私利和偏见、无预设的意见或判断、客观、不受个人信念或想法影响、对每一方都公平,等等。对于新闻公正性的看法,读者也和记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读者期望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过程中,能采取一种专业化操作方式,能从公众的利益和视角架构新闻,而不是从记者个人的偏好出发。

在论及西方新闻理念时,美国学者威廉·哈森曾经指出:“西方崇尚新闻自由的理想,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以及约翰·弥尔顿、约翰·洛克、托马斯·杰弗逊,还有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等人的著作中所反映的自由政治传统的一种副产品。从根本上说,必须具备观点与新闻来源的多样性,这样公众才能从这个‘思想市场’上选取他们希望了解与相信的内容,因为没有任何个人、任何精神或世俗的统治阶层能对真相进行垄断。”新闻公正也是如此,可以说是西方政治、法律等领域中的公正观念在新闻园地的移植和嫁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政治公正、法律公正中的内容一样,新闻公正的核心内容至少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平等。人类的公正观念萌发于原始社会,起源于原始人报复的渴望和平等的情感。原始人的公正观,是同平等的涵义相一致的。可以说,平等是公正观念的最基本属性,不平等,就意味着没有公正。在新闻传播中,平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新闻媒介为争议双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的机会;公民享有完全平等地从媒介获得资讯、发表意见、进行申辩和反对他人观点的权利和机会,新闻工作者不享有传播自己个人意见和片面事实,并以个人意见和片面事实压制他人意见与其他事实公开传播的特权与自由。西方报纸常常用“社论版对页”等平等的方式来体现新闻的公正性,即在社论版刊登报纸的言论,而在社论版对面一页刊登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评论,这已成为报刊用以刊登不同意见的流行做法。另一方面,平等要求传播者对新闻事实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对新闻事件各方平衡地进行报道,不偏袒其中任何一方,这样的报道才可能是公正的,或者说是公平(fairness)的。其二是,正义。在西方,公正和正义同义。公正性报道原则不仅是指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的处理方式,也包括强调报道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国家和人民,以及对人类美好理想的追求。

此外,对新闻公正中的“公正”还可以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理解,即包含主观态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观结果方面的公平正义两重含义。所谓新闻公正,就是新闻媒体在处理各类新闻事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新闻事件,依照规范的新闻采编程序,公平正确地采编和载播,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社会赋予新闻媒体的使命是监督社会,媒体之所以能够担当这样的使命,是因为媒体的立场是代表公众的,是客观公正而无偏见的。公正的原则是媒体既要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也要保护少数人发表意见的空间。但是,由于新闻报道的复杂性,由于每个人对于新闻事件的感知是有差异的,加上个人偏见和价值观上的差异,新闻报道要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并非易事;并且,由于传媒本质上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济人”,在任何社会,任何情况下,传媒都有自身的特定利益(无论是经济利益或是政治利益),并根据这种利益基点表达自己的社会见解。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纯粹客观公正、完全平衡中立的传媒仅仅是一种道德虚构,纯客观的新闻报道是不可能存在的,新闻报道只能力求客观公正。因此,尽管世界各国的新闻界都把公正原则奉为金圭玉律,并且形成了一套确保新闻公正的程序要求,各国新闻报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公正的现象。

根据美国“自由论坛”发表的《公正新闻学》一书中所指出的,报纸常常出现的九大不公正现象是:(l)报纸把事实搞错;(2)报纸拒绝认错;(3)报纸拒绝透露新闻源;(4)报纸雇用了无知、浅薄或不合格的记者;(5)报纸喜欢墙倒众人推、以攻击弱者为乐;(6)报纸集中报道负面新闻;(7)报纸缺乏多元的、多样化的报道和言论;(8)报纸把编辑记者个人的意见掺杂在新闻报道中;(9)报纸不愿承认:新闻并不是每天都发生。此外,人们认为新闻报道不公正还包括:事实的不准确、不完整、不全面、不深入、没有解释、没有背景、没有语境,新闻的事先策划、拒绝报道某件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过程的傲慢无礼、报道传言、报道谎言、不核实事实、无信源报道、匿名信源、煽情、渲染暴力、侵犯隐私等等。

第三节 新闻公正与中国语境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从哲学上看,“和谐”是一种至高的善,“和谐社会”无疑以浓缩的形式概括了中国理想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是“一个兼备社会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之双重特性的社会伦理概念,它所表达的不仅仅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制度期待,而且还有人们对美好安宁生活理想的伦理期待”。如同罗尔斯在其经典著作《正义论》开篇所阐述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作为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公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条件。“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社会,很难想象,一个缺乏起码公正秩序的社会能够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公正不和谐的现象,比如地区差距、贫富悬殊、道德失范、环境破坏等等,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针对这些不公正现象而提出的。所以说,追求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正。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公正并非只停留在人类的思维领域,它不断地外化为具有很强实践意味的现实追求,其表现集中凝聚在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渴望与实现中,表现在新闻报道领域,就是对新闻公正性原则的弘扬。作为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新闻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一样,需要以体现人类社会基本价值尺度的公正作为自己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有很大进步,但也逐步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这些不和谐现象在新闻报道中表现为:信息报道的不对等现象,信息传输偏向权力阶层和实力阶层,弱势群体、边缘身份等人群缺少话语权,多方无力对话;新闻传播者在报道事实的过程中,只报道自己欣赏、赞同的事件,不报道或歪曲报道自己反感与反对的事件;传播者以自己的主观臆想或片面需要,剪裁事实,乱扭角度,让并不能证明立场正确的事实来证明“正确”,或并不能证明错误立场的事实来证明“错误”等等。要想改善这些问题,新闻报道的公正性问题就必须被重视。新闻的不公正现象是社会不公正的折射,同时,由于新闻媒体担负着沟通信息、舆论导向等重要功能,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大众媒体对于置身于媒介世界中的公众的影响日益深刻,特别是当媒体成为现代信息的主要载体和通道,当大众媒体为现代人营造处世习惯和生活方式,当现代人的精神生活要借助媒体来感受、思想和表达时,新闻不公正又会反过来影响社会公正,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因而在当代中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新闻公正问题是一个不能回避而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国新闻学界专家学者也开始关注并研究新闻公正问题。他们认为,由于新闻报道的复杂性,新闻报道要真正做到公正性传播,并非易事,因而无论中外,不公正报道都时有发生。例如,有学者指出,以党报为代表的中国主流报纸(包括这些报纸办的子报)从理论上讲是应该代表公众的,在其新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现象:①太多的煽情报道,过分追求新闻的娱乐化和阅读率;不承认:并不是每天都有“9·11”发生;②太多的负面报道。太多的负面报道也反映了编辑记者或报纸的主编的偏见。他们太关注冲突、失败和坏事,而不注意报道和解释事件的正面发展、成功和好人好事。特别是我们的媒体今天越来越关注社会中的坏人、坏事,而不注意到我们的社区里广大公民都是善良的群众,这些普通人在求生中表现出来的成功故事。如果报道成功者,我们的媒体关注的是那些富有的成功者。也就是说,你越有钱,媒体越关注你,你就更加有钱;③太多的主观色彩。特别是在报纸的言论中,那些专栏作者总是以教师的口吻说话,抢先站在道德高地上,言语中常常带有一种精英阶层常具备的那种傲慢与偏见;④急于下结论。媒体在许多事件中,在没有通过深入采访获得事实真相前,编辑记者就急于下结论、做判断;⑤报道片面。有些报道中的结论和言论并没有充分和公正地反映整个社区的民意。不可否认,以上这些问题在我国各类媒体中都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如果我们的记者不坚持新闻的公正性原则、不坚持为最广大的公众利益服务、不坚持新闻报道的专业化、不在新闻采访写作上下大功夫,新闻报道质量将会持续下降。我们的媒体上将会大量充斥不经核实的事实、记者和作者轻易下的结论,不公正的批评和浅薄的解释等等。

当然,如同公正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样,新闻公正在有着一般性内涵的同时,在不同的语境下,需要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综合来看,当今中国社会在向复杂多元社会和市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针对中国新闻环境和新闻传播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除了新闻公正的一般要求之外,对于新闻公正有着特殊的要求,比如:保持社会主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合理平衡;以人为本,注重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发挥“喉舌”与社会公器的双重功能;对“程序正义”给予足够的重视等等。

(1)保持社会主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合理平衡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渊源甚深。媒体的道德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和司法活动的公正。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体制尚不完善,法官的独立精神尚待培育,在某种程度上,媒体和社会舆论左右司法判决的力度很大,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从媒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尽管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由于中国媒体管理上的隶属性,报道上的单一性、封闭性等特点,使得中国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显得不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时缺乏应有的法律或体制上的保障和规范,因而很容易出现媒体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因此,尽管在我国传媒与司法都是作为国家体制内的东西,都为治理社会服务,并不存在根本性或非常严重的冲突,但是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是大量存在的:一方面,媒体的行为空间还十分有限,需要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和尊严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中,需要精心的呵护,因此,不能过分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需要实现两者的平衡。良好社会制度的设计无非是在不同的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而已,目前的中国,对于传媒监督制度设计的取向在于:一方面拓展传媒的行为空间,给予传媒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又要合理界定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规范媒体的监督活动,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法制化和规范化。

(2)以人为本,注重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隐私这个原本在我国一直被忽略的话题正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侵犯隐私权所引发的争议屡屡出现,隐私问题在我国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重视和尊重,这也是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标志之一。服务于社会公益是大众传媒的基本功能,也是媒体能够生存的重要前提,而人权原则却是人类行为不可逾越的底线。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和特点,过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们会更加注重对社会公益的维护;而今天由于价值观的转向,人们应该更加关注个人隐私和个体利益的维护。一种以人为本,尊重隐私、尊重人的生命之存在价值的理念,将取代过去种种观念而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作为一项涉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信息权利,知情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即知政权,也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即公民有权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不仅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也不仅是新闻媒介用来争取和保障自身享有采访报道自由的理念根据,更不仅仅是要求国家权力一方“情报公开”的武器,还应将其视做公民社会生存需要的一种具体权利,即将其视作是公民应实际享有的信息接受权、信息收集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请求权和要求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进行多样化、客观公正报道的参与权、接近权等等。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和政府对新闻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是新闻事业赢得人民信任,获得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果用客观公正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社会现实和考察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正面的、健康的东西总是占主导地位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是将这些正面的东西在新闻报道中客观地反映出来。当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弘扬时代的主旋律,不是说不要揭露和批判消极腐败现象,而是要正确处理歌颂和揭露的关系。社会主义时期新闻舆论的职责之一,就是揭露社会生活中的丑恶现象。如果没有一点批评和揭露,新闻报道就会显得沉闷、呆板,缺乏生气,缺乏新闻应有的战斗性。但是,如果新闻报道不能正确处理好歌颂和揭露的关系,批评和揭露性报道失度,媒体上报道的尽是消极的东西,就会影响公众的精神和信心,就不能起到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作用,新闻舆论也就丧失了它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4)发挥“喉舌”与社会公器的双重功能

从体制上来看,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所有、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党委宣传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日常报道活动的随机干预等等,都是中国现行条件下新闻媒体喉舌功能的制度保障和渊源。同时,在市场化运营的过程中,传媒的经营方针和传媒单位之间的同业关系发生了变化,新闻报道活动的角度和立论基点从传统体制下党政机构的代言人、政策的解说者和意识形态的宣传者转而具有一定的独立色彩,传媒之间由原来的协作关系变为竞争关系。这种情况下,传媒的社会角色发生了裂变:一方面涌现出了一批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坚持平民立场,用事实说话,注重把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相结合的媒体,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并获得市场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子,为了市场利益恶性竞争,倾向于暴露社会阴暗面,歪曲事实,媚俗的媒体,同时也有部分媒体固守喉舌的角色,报喜不报忧,夸大社会事实,新闻宣传腔浓厚。后面两种角色,其实偏离了新闻公正的立场。

(5)以公正性为代表的新闻理念和报道原则的研究有待加强

伴随着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全球新闻事业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我国新闻界也从几十年前的报纸电台一统天下发展到了今天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网站等传统和现代化媒体无所不有。从物质技术条件上来看,我国的新闻媒体已经大大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由于新中国的新闻事业发展真正进入兴旺发展时期还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因而尽管从新闻媒体的装备上来看,我们可能已经或者接近达到现代化水平,但是在新闻理念和新闻专业化水平上,我国的新闻界还有欠缺,先进的媒体物质技术和滞后的新闻理念研究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例如在新闻理念的探讨中,关于公正问题探讨的欠缺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方面。西方新闻界从较早的政党报纸时期发展到大众报纸时期,直到今天的电子媒体方兴未艾,以及各种新兴媒体层出不穷,数百年间,历经过多次由新闻报道引发的关于新闻公正问题的大规模的讨论和论争。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公正报道问题也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而在我国目前,一方面有关新闻公正问题的大规模讨论和论争还很少进行,对新闻公正的探讨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阶段;另一方面,在新闻实践中,公正报道问题也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6)对“程序正义”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程序正义”的忽视,是东方的正义观念区别于西方的正义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中,目的的正义性几乎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手段的正义性常常被忽略不计,所谓“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正义与非正义常常是由最后的结果来决定的。这种观念体现在新闻报道中,表现为对报道目的正义性的重视,而忽视报道手段的公平性,比如为了揭露某种社会腐败和阴暗面,而采取非正义的,甚至非法的采访手段和方式等等。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忽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社会发展变幻莫测,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尤其需要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以避开社会各领域的暗礁,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媒体常常出现一些缺乏理性、缺乏规程、滥用职责的现象,因而尤其需要对于程序正义的观念予以足够的重视。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公正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之所以常说常新,不仅因为其思想内涵的丰富性,还在于人们对其认识和理解的多样性,更在于其实现途径的艰难性。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新闻公正也需要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然而,正如清华大学哲学系万俊人教授指出的:“正义的秩序虽然是最基本的社会目标,却是最难达成的社会制度成就或制度美德。原因在于,正义的社会秩序首先必须通过社会的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安排和制度运作来实现,但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选择、安排和运作过程都是异常复杂而艰难的社会实践工程。由于人类自身能力——包括理性选择、合理预期、经验尝试以及人类认知、心理和情感意志诸方面的综合能力——的局限和后天社会条件与资源供应的限制,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安排和运作都难以达到绝对公正,因而由制度体系所提供并维持的社会生活秩序都只能是相对正义的。当然,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如果没有反复地在人间追求不可能的东西,那么可能的东西也实现不了。毫无疑问,这种追求真理的执著精神,对于新闻公正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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