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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它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主要表现为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在中国,垄断企业的利益关系,除了表现为与同行内非垄断企业的利益冲突外,还表现为与其他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是垄断企业利益关系的一个新问题。

本章主要研究三个问题,即中国垄断企业的特点、中国垄断企业存在的矛盾及垄断企业问题的治理,并就怎样使垄断企业转化为“龙头”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设想。

一、中国垄断企业的现状

(一)中国垄断企业的五个特点怎样认识中国垄断企业的特点?对此,就如同中国有没有垄断企业、怎样评价垄断企业的作用等问题那样,争论颇多。这里仅就笔者之见梳理如下。

1.经济规模集中度不高的垄断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众多企业通过竞争,由于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少数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相当多数的企业被淘汰出局,从而逐步走向垄断。也就是说,只有当经济规模集中度达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才会出现垄断和垄断企业。而中国原是一个计划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引入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此前,一直是国有经济主宰一切,企业之间没有多大激烈的竞争。因此,中国的垄断企业面临的是一种经济规模集中度不高的垄断。

2.由行政化引起的垄断在经济规模集中度不高,市场竞争又不充分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垄断往往是由行政化引起的。有的部门、有些地区之所以会出现大批的垄断企业,大多是因为有“五个点”的存在,即行政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和某些资源的稀缺点。有了这“五个点”,有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或是通过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阻止公平竞争,保护落后而造成垄断;或是制造政企虚假脱钩,官商一体,打击公平竞争,从而走向垄断;抑或是通过参与立法或制订规则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地区利益合法化而走向垄断。

3.由所有制关系造成的垄断纵观资本主义发展史,在任何一个国家形成或出现的垄断,不论是垄断企业,还是垄断组织,都只与竞争相联系,而与所有制没有直接关系。从未听说过哪种所有制要垄断,哪种所有制不会垄断。中国则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即垄断竟与所有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人讲垄断企业,就是指国有企业,特别是指中央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已成了某些人心目中“垄断”的代名词。这是由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所决定的。只要这些企业客观上占据了市场垄断地位,并滥用了其垄断权力,这就是垄断。而当前的产权格局存在着使垄断问题更加严重的可能。例如,国有垄断企业可以享受民营企业无法享受的优惠待遇,拥有后者无法拥有的一些关键资源(如融资优势),这无疑进一步助长了它们的垄断地位。

4.自然因素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垄断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与资源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分布的集中导致无法展开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现代观点则认为,传统上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不够全面,对自然垄断的恰当定义必须建立在“成本弱增性”,而不仅仅是规模经济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即使不存在规模经济,或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个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是最小的,该行业仍然会是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投资数额大、回报周期长、专用性强,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非常显著。过去,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自然垄断领域大多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自然垄断领域也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并经历了由计划经营到垄断经营的转变。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在自然垄断领域的特点,不仅是行政权力特别大,而且表现为垄断经营的顽固性特别强。行政权力大,这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一统天下有关;垄断经营的顽固性强,则反映了我国改革的滞后,自然垄断领域的改革未能做到与时俱进。

5.更多表现为行业垄断在资本主义国家讲到垄断,讲到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一般是指一个行业内部垄断寡头、其他垄断企业与众多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我国则与此不同。在2000年之前,讲到垄断,更多的是指垄断行业。此后虽有所改变,在垄断行业中成长起来一批中小企业,但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在我们常讲的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铁路等行业内,仍是垄断企业主宰一切,非垄断企业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既是我国垄断行业的一大特点,也是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的一大难点。

(二)中国垄断企业改革的结果自1998年我国开始对垄断行业(企业)进行以分拆重组、引入竞争为主题的改革以来,相当一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已初步形成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格局。总体上来说:行政权力有所削弱,政企有所分开;所有制歧视有所扫除,开始引入竞争机制;针对行业垄断实施分拆,成效开始显现;自然垄断中矿产资源行业的放开程度最大,而引起的争论也最多。

1.行政垄断——有所松动谈到垄断,在我国被指责最多的莫过于行政垄断。反垄断首先应反行政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其中更多的是行政垄断。经过多年的改革,行政权力已有很大削弱或限制,行政垄断开始有所松动(如对电力业的改革)。

2.所有制垄断——门被打开把国有企业称为垄断企业,这主要是从所有制关系上来说的。如果从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来分析,除了100多家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几万家国有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本称不上垄断企业。那么,为什么把国有企业称为垄断企业呢?这是因为有许多生产经营领域,只准国有企业进入,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从而由于市场的禁入而导致垄断。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的改革,“所有制垄断”的大门已被打开,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可从两方面来衡量。

一是看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的变化。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数据,至2005年12月,国有工商企业总计13.8万户(改革开放前是38万户),职工4300万(改革开放前有近1亿职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国工业企业总量的40.5%,实现利润占46%(改革开放前这两个比重都在70%—80%)。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的降低,标志着垄断程度的下降,所有制垄断的大门已被打开。

二是看原有垄断行业中私营企业的进入。民航原是非“国”不可的领域,其他所有制企业是无法进入的。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意见》中明确提出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和领域。以民航来说,在对国有航空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和机场属地化管理的同时,发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允许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项目。2005年,奥凯航空公司成为正式运营的民营航空公司。随后,在联、春秋等民营航空公司相继获准投入商业飞行。

3.行业垄断——开始分拆行业垄断是中国的一大特点,也是改革的一大难点。为了打破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一是对原有独家垄断的企业,采取“横向”分拆,组建成几个独立的法人公司,在同一业务领域进行相互竞争;二是针对垂直一体化垄断行业,将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拆开,在前者中引入竞争机制。电力行业实行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即属此类。电信行业经过2001年12月的重组,沿着分拆的思路不断推进,在基础电信业务市场中,现在已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6家电信公司,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与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展开竞争。

4.资源垄断——开始打破资源垄断是自然垄断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的统管,特别是对矿产资源——煤炭、石油,以及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资源的垄断程度可以说达到了100%,至于黄金矿产更属国家一级保护,决不容许非国有资本插足。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在“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不仅煤矿、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矿产资源放开了,就连被称为国家特级战略资源的金矿也放开了。不过,对于资源垄断领域的放开,国内各界褒贬不一,分歧很大。

二、中国垄断企业的问题(一)治理垄断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经过30年来的改革,从一方面来看,垄断有很大的破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垄断企业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并对照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要求,现实的差距还很大。其中的原因当然很多,而首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对治理垄断缺乏统一的认识。

一种认识把垄断看成绝对的坏,认为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的一种反动。垄断不仅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且直接损害社会公平。垄断的巨大危害在于:通过排他性的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包括潜在对手)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导致效率低下。其中最为恶劣的是人为控制价格和产品的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获取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消费者行窃”,损害的不仅是个别人的利益,而且是全社会的利益。可以说,垄断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必须彻底除之。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当前最要紧的是清除对“垄断”的认识上的误区。垄断和竞争这两种形式,究竟哪个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哪个更有利于促进创新,哪个更有利于厂商内部的管理与节约,是需要作具体分析的。在对垄断与竞争的认识上,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点:①垄断企业绝不是高成本,竞争企业也绝不是低成本。由于垄断企业大多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有利于降低成本。而竞争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非规模生产决定其成本必然上升,再加上企业间的竞争,造成人、财、物等许多资源的浪费,导致成本高于垄断企业。②垄断企业绝不是技术停滞,竞争企业也绝不是创新英雄。垄断促使技术停滞,这是过去的传统观念。在当今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大多数创造发明不是来自竞争企业,而是来自垄断企业和跨国公司。这些企业规模大、知名度高,优秀科技人才易于集中,自然成了科技创造和新技术应用的“大本营”。而竞争企业由于盲目竞争、过度竞争,反而阻碍了技术进步。在诚信度不高的国家里更是这样。哪个企业有了一点创造发明,还未投入应用,别的企业却早已在偷偷模仿制造了。社会上流传一种说法:“不创新,是等死;要创新,是找(早)死”,就是这一现实的写照。③垄断企业绝不是无管理、低效率,竞争企业也绝不是有管理、高效率。有人认为垄断企业独占市场,利润来得容易,一般都疏于内部管理,企业的效率都很低。这是传统的认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垄断企业由于规模大、现代化程度高,再加上产权关系清晰,一般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科学,决策层、经营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综观国内外的垄断型企业,从总体上说,管理是好的,效率是高的。而竞争性企业由于规模小、现代化程度低,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实行家族制管理,往往离现代企业制度较远,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管理好、效率高是个别企业在个别时期内的偶然现象;而管理差、效率低则是中小企业的普遍现象。

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这需要作具体分析,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垄断企业,特别是我国的垄断企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混合体,既不能简单地说“是”,也不能简单地说“非”,而是需要对具体的垄断作具体分析。但首要条件是统一思想,即对垄断要有一个正确和辨证的认识。

(二)自然垄断中行政垄断的因素还太浓有人曾说:中国没有自然垄断,有的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混合体,甚至是行政垄断多于自然垄断。经过10多年的改革,应该说情况有所变化,行政垄断正在逐步淡化。但是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要求来看,行政垄断的因素还太多、太浓。①表现在所有制结构上。现有自然垄断产业中的企业,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单一的产权关系,导致行政垄断不可避免。②表现在政企关系上。政企职能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实际情况是,非垄断国有企业的政企职能有所分开,而垄断型国有企业政企分开不明显。企业的生产经营仍需由政府计划安排,企业的盈亏仍由政府承担。这对企业既缺乏激励,也缺乏约束,影响企业活力的增强。③表现在体制障碍上。凡是行政垄断因素较浓的领域,都有一套体制性的障碍,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限制民间资本的进入。此外,有些地区还有地方保护,政府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产品实行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政策。④表现在话语权上。由于行政垄断的作用,往往使这类垄断企业“上下逢源”:对上能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对下能左右媒体的舆论导向。同时,这类企业还具有自行筹集巨额资金的能力。以上因素使其在市场上长期处于优越地位,表现出与非垄断企业的极大的不平等。

(三)分拆改革尚未建立起积极的竞争机制对自然垄断企业或行业,经过分拆重组,除了邮政、铁路以外,其他如电信、电力、民航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均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建立起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运营体制。但这仅是初步的成果,离改革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用戚聿东教授的话说:“分拆没有达到有效竞争的目的。”“对不属于自然垄断业务的可竞争环节实行纵向分拆,剥离出去,是正确的。但对竞争性业务仅仅按照流程和环节进行‘条条分解’,而且每种业务只切成一家独立企业,虽然有助于消除‘交叉补贴’现象,但是分拆后的每个企业仍旧是垄断者,只不过由原来的一个‘综合垄断商’变成了几家‘专业垄断商’,因为各个‘专业垄断商’分属不同的目标市场。所以,如果实行纵向分拆,必须在每个专业领域再拆成几家业务一致的厂商,才有助于竞争。我国对电信领域的纵向分拆的效果就是如此。关于真正自然垄断业务的横向分拆,目前我国的思路就是按照地域进行分拆,如电信市话和电网的南北分拆法。这种分拆虽然有助于标尺竞争,但如果分拆后的厂商彼此不能互相进入,等于是‘划江而治’,垄断依旧。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检讨目前的分拆式改革思路,探讨塑造若干家彼此业务重合的综合运营商有效竞争模式。要动态地保持有效竞争格局,必须放松进入管制,特别是行政性和歧视性的进入管制,允许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进入自然垄断产业领域。”这一分析,既肯定了垄断行业分拆的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即单有分拆而未建立起积极的竞争机制,垄断行业的改革还远未成功。

《反垄断法》并不是要反对一切垄断行为。它所反对的是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而不是惩罚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优胜者。

(四)市场进入仅是稍有松动虽然电力、电信、民航等领域的垄断壁垒有所打破,从原来的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变为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进入,但这仅是稍有松动,尚不成气候,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在市场进入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障碍。

1.行政审批的壁垒在自然垄断领域,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限制,有些产品或行业只需一个或几个企业生产就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达到最佳经济状态。如水、电、煤等基础设施产业,就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如这些企业没有达到最佳状态,成本居高不下,有关部门就应采取必要措施:或是提出整改目标,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限时达到要求;或是引入有限竞争,改变独家生产的状况。但现在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是有关部门还没想到这一点,要么是行政审批这一关很难过。

2.所有制歧视的壁垒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所有制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特别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提出,使个体、私营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进入一般领域困难不多,而要进入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等垄断领域,阻力就大了。在进入这些领域的条件上,对国内私营资本存在着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外资企业可以进入,中国的私营企业却不行。有些领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国内私营企业进入,但与国有和外资企业相比,国内私营企业面临更多的钱置审批。此外,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一系列环节中,国内私营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更大。不是在所有制面前一视同仁,而是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着不同的“看得见”或“看不见”的标准。

3.地方保护的壁垒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上搞“近亲繁殖”,这既是我国封建割据遗留下来的一个陋习,也是近代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一个顽症。根据2006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调查,在我国内地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每个地区都被不同的调查对象视为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地区,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如下形式的地方保护:禁止或限制本地销售;需办理不同于本地企业或产品的审批手续;额外收费或实行不同的税费标准;实行不同的质检、技检标准;实行不同于本地企业的价格限制。

(五)反对垄断价格和分配差距的呼声最高1.中国垄断企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中国垄断企业的利益冲突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不同,有着自己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主要不发生在同一行业内垄断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行业内部。在这类国家,每个行业内既有一个或几个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的垄断企业,又有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它们之间为了争夺市场、原材料等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在几个垄断程度极高的行业内,几乎只有几家垄断型企业,而很少有非垄断型的中小企业存在;即使有,也好似刚出生的婴儿,根本谈不上竞争。因而,在我国研究垄断企业的利益关系,主要不是研究垄断行业内部,而是研究它与其他非垄断行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主要表现在垄断高价和分配差距上。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垄断企业与行业内的非垄断性企业会发生矛盾,与行业外的其他非垄断性企业也会发生矛盾,因而主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则不同。虽然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在共用性生产要素的采购和供给上,有时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一矛盾并不突出。全社会反应最强烈、矛盾最突出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垄断高价和分配差距上。垄断高价与全国人民有关,分配差距过大则与非垄断企业员工有关。

(3)主要不发生在市场、原材料等有利条件的争夺上,而是围绕市场准入展开。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特殊行业外,整个市场是放开的。只要符合入市的要求,任何所有制企业都可进入。中国则不同。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原来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但尚有不少领域还没有完全放开,市场准入的门槛还比较高,特别是有些领域,本国私营企业还难以进入。

2.消费者反对呼声最高的是垄断价格打国际长途,尽量不从国内打出去,而叫国外打进来,因为国外话费比国内便宜;出国探亲,尽量叫子女在国外买好机票寄过来,因为国外机票比国内便宜。上述现象说明什么?说明凡属国内垄断行业的,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都比较高,这就叫垄断价格。

谈到垄断,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就是价格高。有人对此找出了一个规律:凡是竞争性的企业,其产品价格会随着技术的成熟、生产规模的扩大、竞争的加剧而不断下降;凡是垄断性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一般只会涨,不会降。不论生产技术是否提高,生产规模是否扩大,它统统不管,价格岿然不动。但如果原材料的价格一涨,这些企业就会把涨价加在消费者头上。

通过垄断获取垄断利润,这是消费者对垄断企业最大的不满。垄断企业为了保证获得垄断利润,往往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持垄断,从而造成寻租、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些企业通过有悖市场原则的手段,如垄断高价、歧视行为、搭售、串谋等来限制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3.企业职工反响最强烈的是分配差距近几年来,垄断企业或垄断行业在分配中爆出的新闻可说不绝于耳:一个普通抄表工年薪10万元,广东电力系统抄表工年薪达15万元,浙江某烟草公司中层年薪达30万元;人民论坛于2007年6月就民众对当前工资的满意度及工资差距等问题作了一次调查,结果是:公众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达96.5%,认为国有垄断行业工资差距最大的占73.5%,垄断行业工资平均为非垄断企业的5倍。另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数据,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则是其他行业的5—10倍。据媒体透露,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主要是住房补贴和企业年金这两项。这两项加起来,每个职工平均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至于垄断企业高管们的收入就更不用说了,少则在30万—50万元,多则几百万到上千万元,少数人甚至达到几千万元之巨。

三、中国垄断企业问题的治理由于垄断企业所在的领域和行业不同,存在的问题也不同,精细的治理必须因企业而异,针对具体问题标本兼治。这里仅就具有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摘要分析三个方面。

(一)治理垄断先要明确五个问题垄断要治,但必须有的放矢,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会出现“污水没有泼掉,却把小孩给倒掉了”的情况。概括地说,治理垄断首先要明确五个问题。

(1)治理垄断,不是反大企业和特大企业。面对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垄断巨头要进来,我国企业要出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要不要有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20世纪80年代,在总结乡镇工业的成功经验时,有人说:乡镇工业的经验在于“船小掉头快”。但这只能在“小河浜”里显出它的优势。“小船”是出不了吴淞口,更是到不了太平洋的。现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就如同在太平洋上的竞争,我国如果没有几艘大型的“航空母舰”,是无法取得胜利的。放眼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世界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更能清楚地告诉我们组建大型企业、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性。这次企业兼并浪潮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是以往任何一次兼并浪潮都无法比拟的。1998年,全球企业兼并金额为2300万亿美元,1999年这一数字为2500万亿美元,2001年则达到3000万亿美元以上。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企业该何去何从?是把现在的大企业拆小呢,还是进一步把它们做大做强?具有民族自尊心的人都会选择后者。

(2)治理垄断,不是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有垄断,这是应该反的;但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是不应该反的。这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其次,国有企业也不全是垄断企业。全国有各种国有企业10多万家,具有垄断性质或垄断行为的不过几百家。把反垄断看作是反国有企业,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是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也不应采取简单的“反”的方法,而应是采取治理的方法。这里应该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另一种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垄断。对于前者需作客观的分析,而后者才是应该重点治理的。

(3)治理垄断,不是一般的反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该反,有的则不能一反了之。何谓自然垄断?按照经济学家克拉克森和米勒的解释,如果规模经济足够大,使得长期成本曲线在相应范围内向下倾斜,那么就只有一家厂商能够生存下来。这种情况形成的垄断就是自然垄断。他们进一步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一般呈现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低。因此,由一个大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小企业同时生产更能有效地利用资源。自然垄断多出现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产业,而这些产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一般又都与“网络”有关,如自来水管网、煤气管网、电信网、电话线网、输电网、铁路网等。这种网络构成巨大的初始成本。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这种自然垄断的产业一般都由政府出资建设和委托运营。我国原是计划经济国家,当然更不用说是由国家出资了。对于这种自然垄断,就不能简单地说应该分拆。

(4)治理垄断,不能影响国家战略安全。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强权政治和武力扩张,中国就不能不考虑战略安全问题。为此,有些资源和行业必须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实行必要的“垄断”。反垄断,决不能反掉国家的战略安全。美国被称为自由竞争的国家,也是反垄断喊得最响的国家。但一旦涉及它的战略安全,它就不吭声,甚至公开反对了。美国的波音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航空业中形成垄断后,以欧盟为主的许多国家都要求对其进行分拆,打破垄断。但美国始终拒绝执行。原因很简单,航空业事涉一国的制空权,关系到美国的战略安全。反之,也有国家听信反垄断的蛊惑,结果上当受骗,比如巴西。1998年,巴西政府对国有电信公司进行解体和重组,将其分拆为12家公司。分拆后,有关工作又没衔接好,发生了一周内全国通信瘫痪,连本地电话都打不通的难堪局面。最终,巴西的分拆式改革造成本国电信业基本被外资控制的局面,国家电信企业的主导权完全丧失。

(5)治理垄断,要警惕外资对我国战略资源领域的垄断。一旦我国的战略资源领域为外国垄断企业或集团所操纵,其产生的危害将是长期性、全局性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某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缺乏这方面的警惕,有不少产品和市场已被外资垄断。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张钰晶说:目前我国85%的集成电路、80%以上的芯片、70%以上的数控机床、90%以上的汽车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又据中国产业安全中心发布的“2006—2007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指出,最近几年,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并且已进入我国的钢铁、金融、水泥等支柱产业进行并购,重点转向并购大中型企业或整体并购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我国的战略资源、产品和技术一旦为外资垄断企业所掌控,它们就可以凭借垄断地位操纵市场、左右价格,从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使财富流出到国外,使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压制。这是我们在治理垄断时千万不能忽视的。

(二)治理垄断以打造“龙头企业”为目标2007年度《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出炉,中国企业继续“扩容”,上榜总数达到30家,而且排位继续前移。照理来说,中国进入全球500强的企业增多,反映了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应该是件好事。但在现实中却引起了一些媒体和网友的指责,有人说进入500强企业数的增多,标志着中国垄断企业的增多和垄断利润的增长,并给电信、电力、石油等一些特殊行业的大型国企,统统打上了“垄断”的烙印,多有指责。

同一事件,两种认识,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就关系到大型及特大型企业与垄断的关系问题。对此,正确的认识应是:垄断(除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少数企业外)必须要反,而大企业、特大型企业必须要有。不反垄断,会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而如果没有大型及特大型企业,我国就不可能屹立于世界经济之林。如何做到两者兼顾,这是摆在经济理论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企业做大做强后,是否必然会导致垄断?在资本主义国家,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在社会主义中国,企业能否既做大做强,但又不搞垄断?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应该是有可能的。那么,怎样判断一家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不是垄断企业?笔者设想从四个方面加以区别。

1.不搞垄断高价,实行效益低价垄断企业的特征之一,是搞垄断高价。因为它是市场的主导者和价格的制定者,凭借这种垄断地位,它说卖多少价就卖多少价,消费者是无法讨价还价的。垄断高价是产生垄断腐朽性的经济条件,是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的经济根源。

因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只要价格合理,不搞垄断高价,就不是垄断企业。衡量价格高低有两种办法:一是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如远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为垄断价格。二是看成本利润率。如果成本利润率在30%以内,则视为可接受价格,反之即为垄断价格(创新产品除外)。

2.不搞市场封锁,允许进出自由垄断企业的特征之二,是搞垄断市场。垄断企业垄断市场,主要依靠两股力量:一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通过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哪些企业可以进入,哪些企业不可以进入。二是依靠自身的力量。由于垄断企业“财大气粗”、市场占有率高,某个市场一旦被它占领以后,别的企业根本无法再进去了。所以,垄断企业又被称为“独占”企业。市场一旦被独占,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是很大的。

因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只要保持市场开放,不搞市场独占,就不是垄断企业。作为已进入某个领域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如果在市场关系上不搞独占、不搞封锁,对同行大企业不敌视、不打击,对进入的中小企业不歧视、不吞并,善意地结成各种供应链关系,进行分工合作,那么,这样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当然就不是垄断企业。至于已进入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由于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劳动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廉,使有的企业无法进入,这种情况不属于垄断。谁要进入,一定要能创造出比已进入的大型企业更多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你追我赶、技术不断进步、企业越做越强的良性循环。

3.不取垄断利润,争取效益利润垄断企业的特征之三,是垄断利润。垄断企业通过垄断价格获取的利润,就是垄断利润。所谓垄断利润,就是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产生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压低劳动力的价格,从而使利润上升;二是尽可能地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使消费者多掏腰包。这就是垄断利润的主要来源。人们之所以要大力反对垄断,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因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只要不搞垄断价格,也就没有垄断利润。区别垄断利润与正常利润的标准主要有三条:一是看是不是在正常成本基础上取得的利润,二是看是不是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的利润,三是看是不是在企业创新、技术进步等基础上取得的利润。

4.不拿垄断高工资,实行效率工资制垄断企业员工享受垄断高工资,这是中国垄断企业的特色。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或是在中国的私人企业,取得的垄断利润全归资本家或企业主所有,不可能用于给员工们发高工资。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就不同了,因为它既是国企,又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首先用于给高管们加工资、发奖金。老总们的年薪从几万元加到几十万元,又从几十万元加到上百万、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在此基础上又给工人们加工资、发奖金。因为工人们如果一无所有,是要“造反”的。于是,垄断企业工人们的工资加福利能比非垄断企业高出3—5倍,从而引起其他企业劳动者的愤愤不平。

因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要使自己摆脱垄断的干系,就不能拿垄断高工资,而应依法实行效率工资制。对员工来说,就是实行劳动生产率工资制,即达到什么样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就拿什么样水平的工资;对企业老总来说,就是实行按资产增值率和技术进步贡献率计算薪酬收入。这样取得的工资,就不是垄断高工资,而是合理的效率工资。

如果我国现有的垄断企业能做到上述四条,那么就是凤凰涅槃,脱胎换骨,变垄断企业为“龙头企业”了。龙头企业很大,但它不搞垄断;龙头企业很强,但它不搞市场独占;龙头企业具有强大的活力,但它对同行企业不敌对、不歧视,能按市场规则带领它们共同前进。

第四编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传统的企业仅是单一的人格——“经纪人”。“经纪人”唯一的职责就是从事生产或经营,唯一的目标就是追求经济利益。而现代企业不仅是“经纪人”,同时也是“道德人”。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而且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必然会受到社会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外,企业还要与政府和社会公众发生利益关系。因而,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外,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赋予的各项任务。

概括企业存在、运行和发展的三个层次为:企业的存在是以服务的对象为前提的,这个对象就是消费者;企业的运行一步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各项政策,离开了,就像盲人骑瞎马,非摔跤不可;企业的发展决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此,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就是本编所要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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