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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入世”经济改革面临十大问题

2001 年9 月17 日,世贸组织通过了中国加入 WTO 最后法律文件,世贸组织于同年11 月10 日多哈部长级会议正式接纳中国为 WTO 成员。中国加入 WTO 将大大推动其市场化改革进程:其一是开放倒逼改革,对外开放的步骤锁定了改革的方向和速度,未来几年的市场化改革,预料比原定的进程要快;其二是按照国际经济通行规则提升经济改革水平,推进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全面展开,以加快建立与多边贸易体制相衔接、与国际管理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可见,我国加入 WTO 的最大挑战就是市场化改革,加入WTO 的重要行动就是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

第一节 加入WTO 与加速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

自1986 年我国申请“复关”以来,中国已经逐步以原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为参照系,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降低关税、放开物价、取消出口补贴、统一双重汇率、公开贸易政策,到放开国内市场等。1992 年10 月中国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这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是一致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我国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模式的过程,也是我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向以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逐渐接轨的过程。

一、加入WTO 将直接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

首先,我国入世谈判进程就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世贸组织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一直是关税减让谈判中的最大体制障碍。世贸组织要求成员国的经济环境必须是市场经济,只有成员国实现市场经济,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税减让才会有实效。直到1992 年我们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审议问题才算解决。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从不承认市场经济到承认搞市场经济,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到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开放,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它记录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历史性跨越。

其次,我国作为经济模式转轨的国家,惟有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尽可能缩短我国经济体制与WTO 体制接轨的时间,才会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经贸体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因此中国愿意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考虑接受过渡性的特别保障条款。中国接受特别保障条款意味着一些缔约国会利用该条款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如美国对纺织服装协定的保留等,这会对中国的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中国要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入世,惟有加快经贸体制改革,尽可能缩短中国经济体制与世贸组织体制接轨的时间。

再次,中国入世后为减少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与烦人的倾销诉讼,更需要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步伐,以遵守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要求的共同游戏规则。世贸组织和国际竞争将会迫使不同国家参与竞争的企业的所有制趋同,要是中国没法改变这个大多数国家承认的游戏规则,那么国企的所有制改革就不可避免。而根据中美双边协定,中国同意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除非是与世贸组织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

二、中国入世锁定了改革的时间表,5 年过渡期内要大大加快市场化改革速度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及中国“九五计划及2010 年远景目标计划纲要”确立的改革步骤,我国将在2010 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但中国入世承诺的过渡期只有5 年,即中国要在2005 年以前履行大部分承诺,完成体制转轨与政策法规调整。因此,我国必须对市场化改革的战略与步骤作出新的部署。朱镕基总理在“十五”计划纲要建议报告中指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归根结底要靠改革,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政府管理体制,以及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在3~5 年内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效。

三、入世对中国市场化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入世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我国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关键是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因为入世只是为我国企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能否充分地加以利用,还取决于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竞争能力首先取决于国内市场竞争结构。我国20 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其次,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WTO 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市场开放引入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国内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冲击,引发一些社会经济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准确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取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的降低。

再次,入世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艺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将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中国经济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国内产品和国内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赖也会增加,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将对我国产生更大的影响,将更加深刻的影响我国的产业安全、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宏观调控的难度会更大。在市场开放条件下,许多传统的宏观调控手段将会失效或变形。如在开放金融市场的体制下,政府倾向政策中的利率政策、货币供给政策可能会引起资本的大规模的跨国流动,从而抵消或干扰政府的政策效果。因此,中国加入WTO 之后,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不是我们是否熟悉且得心应手的问题,而是过去得心应手的工具现在不能有效的使用并发挥作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寻求有效的干预宏观经济的政策工具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最后,入世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加入WTO 后,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一方面,对外经贸管理将受到WTO 规则的制约,数量限制、国产化和外汇平衡要求等措施逐步取消,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充实和完善,加强监管能力。因此,入世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机构更加精简高效,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管理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第二节 加入WTO 与中国经济改革的新动力

过去20 年里,我国的改革和发展战略基本上是按国内的需求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来确定的,加入 WTO 将使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背景发生巨大变化,我国既要根据国内的情况,又要按照 WTO 规则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实行正确的改革开放战略。中国入世后的对外开放格局将出现新特点:一是由过去范围和领域有限的市场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市场开放;二是由过去单方面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中国与WTO 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三是由过去以试点为特点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的开放。因此,中国加入WTO 锁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和速度。这种开放倒逼改革的形势,将形成我国新一轮改革的压力和动力。

一、抓住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契机形成新的改革动力

以往的经济改革都是适应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出调整。中国加入 WTO 意味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我国的改革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中国加入 WT O,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必将形成新的改革动力。

中国入世的根本意义在于中国要加入世界经济主流,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央提出我国要做好入世的准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做好加入经济全球化的准备。我们要利用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全面开放我国的市场,调整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向世界经济主流转轨。从当前的改革任务看,主要是体制内存量改革,即国有企业、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以及与此相伴的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但从改革的现状看,体制内改革的许多方面遇到了阻力。加入WTO 将有利于推动这一经济转轨的进程。这是因为:

1.入世有助于改变人们的观念,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政府的政治成本,从而节约制度创新的成本

入世有助于扩大国内外信息交流与传播,改变人们的观念,有利于节约制度创新的成本。入世也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利益集团的一个可置信的承诺,开放市场将迫使国有企业利益集团作出理性选择,同意退出,进行改革。同时入世也为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改革提供产权交易对手和企业家资源。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国内缺乏足够的可以主导国企股权的战略投资者。入世将为国外大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打开方便之门,为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创造条件。

2.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经营管理创新的动力与示范效应

我国金融机构与基础领域的低效率,其根源在于国有垄断的制度安排。引入外部竞争被认为是反对垄断力量,提高经营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有效而且是惟一有效的手段。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打破垄断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外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进入服务业领域,会迫使企业不断进行组织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垄断性行业加快改革进程。外资机构的进入还会在经营管理和金融创新上对中国的金融机构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促进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3.入世将刺激政府制度创新,对市场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中国承诺“遵守规则、开放市场”,意味着中国的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按照 WTO 的一般原则向国际社会实行逐步的、普遍的全面开放,要使得中国的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经济法规逐步符合WTO 的一般原则。而世贸组织规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制度存量,在世贸组织框架内,WTO 规则的法律效力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入世后我国国内许多法律法规都要与之接轨。入世将促使政府更多地借助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采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汇率与税收等手段与世界市场发生联系,并加快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变入世压力为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自觉动力

中国加入WTO,无疑会给我国企业、行业和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面对压力,如果我们不做准备,就会陷入被动,应当积极应对、主动适应,变入世的压力为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自觉动力,变被动为主动。

加入世贸组织带给我国的压力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经济体制上的不适应。WTO 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的,而市场经济体制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企业经营的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制度化。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了消除我国的体制劣势,政府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在保持经济市场化速度的同时,减缓开放市场的速度;或者在加快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保持现行市场开放的速度。显然减缓市场开放速度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此,中国入世将使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面临更为紧迫的压力。

政府要变入世压力为改革的动力,自觉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步伐,按照 WTO 所倡导的各项原则,深化政府管理体制、企业制度、金融体制、粮食流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一系列改革,消除国内体制与国际规则之间的碰撞和摩擦。

三、提高改革透明度,形成良好的改革预期,增强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根据世贸组织的原则调整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以及如何为了应对国际竞争而进行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是政府应将入世承诺对民众讲清楚,提高改革的透明度,增强广大民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1)入世将使中国市场化改革不可逆转。中国加入 WTO,向140 多个国家承诺要遵守规则,承诺搞市场经济,承诺开放市场。这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和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2)应将我国的国际承诺和未来改革向广大民众讲清楚,有助于人们掌握政策趋势,从而更好地适应改革,调整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动计划,使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及早做好入世的各项准备工作。(3)不仅要向广大民众讲清楚我国入世的义务,还要讲清楚我国享受的权利和发展机遇,以及对经济改革的意义,争取广大民众对我国决定加入 WTO 这一重大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节 加入WTO 与强化政府公共职能

中国加入WTO 首先是政府入世。入世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在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上适应加入WTO 的新形势。入世后,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职能最基本的特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不断给企业和居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管理方式上,将“行政——控制型管理”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

一、加入WTO 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WTO 原则的实质是强化市场机制对全球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WTO 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各成员方的加入,实际上意味着承诺自己的经济管理政策和职能要按国际标准进行调整和转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成员国政府均要承诺多方面的政策调整与职能转变义务。其中包括:(1)按照公平贸易原则,减少对贸易管理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2)按照透明度原则,提高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3)按照非歧视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类企业。(4)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和外国企业、商品及服务给予平等对待。(5)按照关税保护原则、WTO 认可的经济手段调整贸易政策。

二、提供公共产品,提高政府效能

在发展经济方面,政府的职能应该是一致的:为确保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公平,政府应该加强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角色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为加强服务功能,政府有义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和维护公开和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只有清楚的界定政府职能,才能退出越位,纠正错位,补足缺位。要重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去做。

今后,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完善立法,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必须根据新的职能定位,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政府管理方式必须由直接管制向监控方向转变。目前,各级政府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办法代替市场,直接干预企业决策。产业政策调节的范围过大,很多政策手段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入世后,政府对经贸管理将受到WTO 规则的制约,数量限制、国产化和外汇平衡要求等非关税壁垒措施要取消,我国对国际收支平衡的控制将更加依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放松行政管制,减少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减少对市场准入的审批,放开企业的手脚。同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市场法规建设,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将政府目前的“行政——控制型”管理彻底的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

三、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形象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必须履行透明度义务,所有经贸政策法规都要及时公布,并设立相应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都要求各成员加快实施贸易与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减少贸易与投资中造成竞争扭曲的政策,实现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这就对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前,政府习惯于发红头文件,指令或者指导某一行业乃至某个企业的工作,入世后,就得非常注意这些政府的红头文件或法规政策与WTO 规则的相容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不用政府文件的形式指导具体经济工作了,而是通过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出面处理问题。我国“强政府、弱协会”的现象非常严重,协会处理经济问题的能力有限,甚至还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我国应加快政府机构和行政方式改革,理顺政府、中介组织与企业的关系是当务之急。建立快捷、廉洁和高效的政府,改变过去那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严重,腐败丛生,办事效率低下的政府形象。

第四节 加入WTO 与加快企业改革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中国加入 WTO 的影响最终要落在企业身上。中国入世意味着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时代的到来,企业竞争力的高低将决定企业的命运。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战线过长、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最令人担忧的是机制不活,效率太低;民营企业则受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局限,企业组织和管理以家族与裙带关系为主,难以发展壮大。我们应该充分珍惜5 年的过渡期,抓紧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从熟悉规则,到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把企业做强做大,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是我们眼前最为紧迫的问题。

一、以股份制改革为核心,把企业做强做大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临近,参与国际竞争并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我国多数企业面临的严峻考验。如何将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开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非常紧迫的任务。

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把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股份制不仅是企业进行快速规模扩张的途径,也是建立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制度保障。“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为将国有控股公司那种名为股份制、实为国有制,集两种体制弊端于一体的“经济怪胎”改造成真正的公众公司,必须尽量减持国有股,让其他股东形成对经营者足够的压力。

我国民营企业要通过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因素,使家族企业股份化和社会化。我国民营企业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家族经营,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制企业,由于内部结构简单,管理层次少,成员之间具有较高的信任能力和合作能力,企业产权明晰,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因而民营企业发展初期具有较高的积累和扩张能力。但是,家族企业的劣根性会对外来资源与活力产生一种排斥作用,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用人制度上的任人唯亲和随意性,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与无序,使企业难以发展壮大。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因素,逐步改变家族管理制度。如通过技术入股、知识入股,或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使家族经营逐步社会化,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合理的利益结合机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改进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合理的权力制衡,改变家长制,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二、政府要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入 WTO 后,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表面上是产品之争,背后实质上是企业体制与企业管理之争,同时也是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之争。因此,政府必须加快职能转变,改变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实现政企分开,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依然管得太多,统得太死。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现在仍然受到种种牵制。而民营企业所面对的外部经营环境更加恶劣,除了在融资渠道、市场准入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外,主要还受来自政府和司法腐败的困扰,加之没有国有企业的靠山和外商的特殊身份,广大私企、民企要面对更多的刁难和干扰甚至敲诈,使他们遭受更多的非经营性损失。国内几乎所有的私企、民企都要拿出更多的钱财和精力去打点、应酬政府部门和黑道势力,他们的财产与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外资同等程度的保护。对此,他们不满意,却又得罪不起,无形中加大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首先,要实现政企分开,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对资源的控制和对产业的垄断,直至完全退出竞争性市场。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通过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活动,实现生产和市场的集中。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应该是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增加可供优势企业使用的金融工具种类。同时,通过消除优势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贸易、税收方面的障碍,为优势企业建立面向全国的生产、销售体系,提高市场占有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要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他们先于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国民待遇。尽管政府一再鼓励私人投资和再投资,但仍有许多人害怕“政策不稳”,不敢扩大自己的产业。如果政府不能保障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那些宝贵的资本就要配置到“吃光花光”上去,配置到国外银行,甚至移民国外去。现在我国许多私营企业主都持有外国护照,而且近些年国内巨额资本外逃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现象显然与国内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政策不够明朗和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因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的公平性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改变过去以所有制形态为立法依据的做法,赋予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地位,是我国法律调整的重要内容。

第五节 加入WTO 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加入 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中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经营机制转变缓慢,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中国国有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经受入世的考验,将取决于:(1)能否在过渡期内处理好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从而有效的化解风险;(2)能否在处理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形成新的金融体制,并加快金融业市场化进程,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迫在眉睫

国有银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治理结构的改革。

股份制的产权安排或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有效实施了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与资本直接支配及企业管理权的有机分离,使企业获得独立的产权形式和法人地位。由此决定了商业银行从股东到董事会,再到经理、职工的决策和治理结构,并进而衍生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之后,其在改善经营管理方面,来自出资人的压力会增大。股东购买银行股权,目的是为赚取股利,因此,他们必然会强烈要求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施加压力。因此,从消除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来看,也惟有走股份制改造之路。进行股份制改造还可以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长期不足的问题,通过上市募集大量的居民储蓄永久性地充当银行资本金。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银行的股份化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而不是像过去某些国有企业股份化改制所形成的那种名为股份制,实为国有制,集两种体制弊端于一身的“经济怪胎”。在很多国有股占主导的股份制企业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措施很难落实,股份制流于形式。为避免这种结果,关键是要让非国有股东占有较大比重,能对银行管理层带来足够的压力。因此,可以采取以资本换市场的策略,向国内外机构、企业和私人出售股权,尤其是向国外银行转让股权,充实资本实力,并进而改善其组织结构和内部运作机制。

二、加快处理不良债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

目前,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大方向已被肯定和承认,关键是如何处理国有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1999 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5.7 万亿元,其中不良资产占比25%,约为1.4万亿元。这笔存量资产如综合回收率低于40%,则贷款损失超过自由资本金,从理论上看,已无资本可进行股份化。过高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的困难所在。如果不能在过渡期内处理好不良资产,从而有效的化解已经积累起来的风险,那么,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开放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方面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1997 年发生的金融风暴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1999 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华融、长城、东方以及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但是,要打破国有银行自身改革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需要采取更为彻底的办法。(1)通过债务全面托管的一揽子办法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条件,这是彻底解决不良资产,加快推进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有效途径。因此,迫切需要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进而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2)四大银行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民营化的新思路去安排,让民间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可以占大头。(3)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卖给多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按经济区域分块的办法分而治之,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较大的业务活动范围和适当的优惠政策。(4)按照市场化、民营化的基本思路改变目前这种国有独资、副部级建制、一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僵化思路,先制定制度和规则,然后用招、投标的方式解决坏账、处理公司的人才、出资人结构、内部框架及业务运作等问题。(5)继续采取资产清收、呆账核销、资产证券化、政府财政消化以及投资者购买等多种途径逐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

三、加快发展民间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一直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业。我国《银行法》明确规定禁止私人经营。这种金融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而且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比如,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 的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企业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还不到30%。这种情况自然是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存在大量的坏账,而另一方面则是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纠正金融资源配置的上述偏差,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显然是中国当前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而加入WTO 与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前景,也引起了人们关于如何“对内开放”的问题的讨论,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呼声日益强烈。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改善市场管理,从而增强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开放后抵御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因此,在市场准入放宽之前应先对内开放,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允许国有和民营企业及私人从事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同时调整我国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税率水平,以鼓励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和增强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强度。

四、加快金融规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入世将加快利率的市场化与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为解决在金融市场活动中所固有的调节不足和各市场主体决策的分散性和自主性,必须迅速制定一个通用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规则。有鉴于此,中央银行首先要统一资金市场进出规则、竞争规则,明确经营秩序、经营方法和经营手段以及竞争的条件、范围和竞争的对象、约束机制,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金融制度环境,实现资金市场的法制化、正常化和有序化。

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一是在符合 WTO 原则的前提下,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依据国际性审慎监管标准,通过审慎监管手段,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银行、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要参照国际上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要逐步实现由分业管理向混业管理过渡。混业经营可以直接沟通货币市场,大大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在条件成熟时应将“三权分离式”监管模式改造成“综合性统一式”监管模式。二是开放中的风险防范。金融市场开放后,如何防范国际投机商的过度投机、蓄意破坏,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是我国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应时刻注意汇率、利率与不动产价格和股票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并适当控制企业对外自由借款。建立外债负担、经常项目赤字以及银行负债比率等宏观经济安全指标预警体系。三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鉴于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政策所具有的跨国界的潜在间接影响,必须重视在宏观经济政策、银行监管标准、银行监管措施等方面采取区域性或国际合作与协调措施。四是参照国际管理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国内金融业的适当保护。

第六节 加入WTO 与加快基础领域的改革

基础领域改革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我国基础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在技术、装备、资金、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更重要的是中国基础领域尚未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企业尚未在竞争环境中磨练内功。我国加入WTO 后留给基础领域的产业自我调整和发展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对此,应当有强烈的紧迫感。抓紧今后两三年的时间,在我国基础领域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市场化改革上有实质性的突破。

一、实现政企分开是基础领域改革的关键

政企不分、行政垄断是我国基础领域的重要特征。经过多年的改革,尽管基础领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但仍然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行政垄断。尤其是电信、民航、铁路和电力四大行业受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明显高于许多竞争性行业,例如对外资股比例的限制、国家持有部分股份以及对市场竞争的某些限制等。这些干预对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等有着重大的影响。

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指出:“政府各有关部门,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垄断行业,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减少行政性审批,使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真正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轨道上来。”当前应根据中央政府关于基础领域的改革精神,加快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

二、打破垄断,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基础领域改革的优先目标。众所周知,垄断遏制竞争,进而造成资源浪费,降低效率,阻碍创新,垄断直接以高额利润盘剥其他经营者,并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加快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造就市场化环境是基础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竞争是反对垄断力量,提高经营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有效而且是惟一有效的手段。在竞争的环境下,所有企业的管理者的激励机制是建立在可比较的绩效标准基础上,从而促使管理者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在竞争的环境下,不仅私人企业会提高效率,国有企业也会提高效率。但如果不存在竞争,被管制的私人企业效率并不一定高于国有企业。竞争还能产生许多信息,消除所有者与代理人、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打破信息垄断,迫使企业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的原则定价,以实现分配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当前应抓紧对电力、民航、铁路、电信等垄断部门原有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明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将原来维持垄断的市场结构的条款予以废除。打破非国有经济市场准入的制度障碍,并通过相关立法,为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领域提供法律保障。

三、对民、私营经济开放,实现基础领域投资主体的转换

中国加入 WTO 之后,许多垄断性产业将对外资开放,比如电信市场、民航市场、交通运输市场、能源领域等均对外资实行程度不同的开放。但在对外开放之前,一定要首先对国内民、私营经济开放,加快形成市场竞争的环境,使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否则,入世后国外跨国公司进入后,我国基础产业就很难在与国外优势企业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当务之急是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私营经济积极参与基础领域改革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1)政府要废除对民、私营经济的歧视性政策。清理和修改现行对非国有经济的歧视政策,切实解决民间投资者在土地征用、项目审批、用水用电、职称评审、进出口经营权、税收负担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2)采取相关配套政策,为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便利条件。首先,要清理限制民间投资、融资的政策,允许并保护企业法人和自然法人直接融资的权利,为合格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机会。配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私营企业购买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重新开放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国有经济提供产权交易便利。其次,要发展为非国有经济融资服务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银行体系。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鼓励民间资本按市场原则在自愿基础上设立金融机构,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再次,政府要利用财政贴息和建立投资担保基金为民、私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提供融资便利。

四、加强基础领域的政府规制

我国基础领域原有的体制框架基本上是国家垄断,社会目标的实现以及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基本上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而不是依靠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

随着基础领域垄断体制的破除,国有垄断企业的市场化改造以及引入竞争机制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原有的利益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政府的目标与市场化的企业目标之间的冲突将日益突出,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协调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立一套清晰透明、规范市场运作、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目前我国基础领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的立法,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航空法》和《电信法》,修改《电力法》和《铁路法》。新的法律应体现立法者的中立性以及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证法律和规则符合各个方面的利益,保证公私营经济公平的进入基础领域;法律必须确定基础产业改革的目标与程序,以增加市场的可预见性;新的立法应将引入竞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将原来的维持垄断的市场结构的法规条目予以废除;新的立法必须体现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行业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的关系。必须对管制机构的权限和行政程序进行规定,充分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新的立法必须对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重大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第七节 加入WTO 与加快农村市场化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缓慢、农村经济凋敝、农民收入下降、农民负担加重。其根源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加入世贸组织将使中国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更为严峻的现实是,入世后我国农业保护空间将非常有限。只有加快农业改革,实现农产品、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加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才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产品市场化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效率的提高。虽然我国一般农产品已经放开,但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及进出口贸易仍由国家垄断,不仅成为政府“寻租”的渠道(其实农民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如1998 年粮食部门积累了2360多亿元的亏损挂账,而且巨额的农产品补贴引起了Cairns 集团农产品出口国的极大关注,对我国入世谈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是农业调整的重要途径。一是要打破国内粮棉油国家垄断的购销体制,让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逐步进入,引入竞争机制,培养多元化的市场购销主体,同时要放开价格管制,利用市场价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二是改革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体制,扶持一批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出口企业,鼓励大型企业进入农产品出口领域,形成适度竞争局面,打破以往一家垄断的局面;三是对大宗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的市场组织,包括权威的信息发布,品质认定机构(包括质量、检疫等),快捷方便的储运设施体系,是提高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必由之路。政府应当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打击坑农的不法行为,以降低机制性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入世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我国农业生产能顺利发展。

二、农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经济最根本的制度。建国以后三次土地制度的变迁,都给农业经济带来巨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存在严重缺陷,即农民的使用权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使这一制度充满了不稳定性。承包制下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显然是一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

这样一种土地制度安排,对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一系列障碍,其最明显不过的是严重阻碍了资本、劳动与土地结合的规模扩张。而面对入世,中国农业要提升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太小,限制了生产技术的进步,产品品种的改良,以及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这种生产经营状态是很难与比我国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竞争的。根本的出路在于加快农地制度创新,实现农地使用权的长期化、资本化和市场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中,为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创造条件。

首先,要赋予农民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授予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农地使用权的长期化是农村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的前提条件。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进而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同时也可以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其次,要加快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调整。只有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的频繁交易,才能逐步形成均衡的市场价格,并体现出不同地域、不同等级的土地的稀缺程度和使用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劳动等要素的机会成本。土地的市场交易将使土地流动趋向优化配置,这是政府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应大力推动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合同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我国耕地的稀缺性,对土地使用上的农转非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三,要对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滥摊派、滥干预的事项屡禁不止。这种现象若不改变,农村改革成果将付之东流。国家应尽快建立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应以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转让权、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级政府和组织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得干预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三、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创新与农业产业化

中国农业发展到现在,其组织制度落后显然已成为农业发展的严重制约。中国要在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促进农业增长、农民增收,急需在农业生产组织上实施创新,扭转小规模农户面对市场无力、无助和无奈的局面。

第一,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劳动力入股,大力发展公司加农户,产学研相结合,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提高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以及农户的市场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抗风险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大胆进行生产组织创新,增强抵御外国大型或跨国农业公司的冲击。

第二,大力培育发展农业生产及服务合作社与农业协会等非正式组织,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合作社按其功能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专司农资采购供应的,专司营销的,专司技术咨询的,或者是生产经营一体化的。但要把握两条原则,即它必须是农户自愿参加的;它不是盈利性的,而是为农户服务的。政府应该为各种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作给予必要的便利,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切忌把它们办成一种政府机构。

第三,重塑乡、村两级组织的功能,发挥其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乡村两级政府应按照中央有关农业政策大力加强服务农业生产的作用。在农业技术的传播,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传播,农产品收获、储存、运输等环节尽可能发挥集体力量的优势,给独立经营的农户以必要的帮助和引导,协调社区内外的关系,维持法律与社会秩序,为农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八节 加入WTO 与加快形成吸引人才的制度环境

现代经济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的战略是国家与企业经济增长的源泉。加入 WTO 后,人才竞争和人才流失是我国面临的最直接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将近40 万人,而学成回国的只有1/3.20 多年来我国流失了20 多万学子,等于失掉了好几个美国“硅谷”。入世后,发达国家与我国争夺人才的战场将从留学生扩大到国内优秀人才的争夺上,人才流失会更加严重。如何保住人才,形成吸引和使用人才的制度环境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将是我国应对入世挑战的重大战略。

一、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是发现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根本性制度变革。人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第一要素,人才的配置是各种要素配置的首要问题。人尽其才就是解放生产力,人力资源开发就是发展生产力。早在1986 年邓小平就指出,我国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组织人事制度。人事制度的弊端加上腐败机制的共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造成严重障碍。

20 世纪80 年代,邓小平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江泽民主席在2001 年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朱镕基总理提出要“实施人才战略,壮大人才队伍”,表明国家对人才问题的高度重视。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近几年各地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人事制度的改革政策,许多城市希望创建“人才高地”,一个更加科学的、有利于选人、育人、用人的环境正在形成。

人事制度创新必须深化对人力资本的认识,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用人制度,建立能够发挥人力资本潜力的激励机制和制度安排;要打破“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以及论资排辈的传统用人方式,改进用人方面僵化、呆板的政策,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才,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竞争与流动的制度环境。

二、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有科学的激励机制。美国知识经济的兴起与20 世纪70 年代以后美国经济学中“人力资本理念”的形成及传播有关,人力资本承认人的知识与技能是比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更重要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在参与分配中不仅应得到工资、奖金,还应取得“剩余索取权”即股权,将人的贡献与报酬密切挂钩。因此,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鼓励强者,保护弱者的收入分配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产权激励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创业人员与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目前我们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1)高科技人才以科技成果所占产权比例应不受限制;(2)管理人才同样稀缺,要给予期权激励;(3)一般员工持股可增加企业凝聚力;(4)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失业者和社会低收入阶层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我国现行的用人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人的贡献与报酬脱节以及重德轻能的年功序列制,专业职称的评审不是根据个人能力与贡献公平竞争,而是资历;技术职称一评定终身,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不利于激励人才的发明创造和调动人的积极性。改革用人制度,就是要实现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与动态调整,干部实现任期制与选举制,使其待遇与贡献密切挂钩。评聘的标准是实际贡献,而非资历。

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营造一个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发现人才和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仅有激励制度是不够的,惟有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以科技人才为例,在欧美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有成果,标准只有两个:一是在实际生产中是否产生效益;二是在国际竞争中是否有地位。这种评价体系的激励效果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改革人才评价体系必须改造社会价值观,中国由于官本位传统的影响,历代中华民族杰出人才都以金榜题名和升官晋爵作为人生的最高理想。官品位的高低曾长期被国人视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尺,权力金字塔成了优秀人才向往的圣地。应当使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成为社会关注的人物。要克服“枪打出头鸟”的中国式嫉妒心理,创造鼓励冒尖、宽容失败,使人才脱颖而出的宽松环境。

三、加快形成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要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张公平竞争,能为社会创造“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市场经济主张人才流动,将最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最有利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并促进人才竞争。

我国现行人事档案制度以及户籍制度,限制了人才的流动与竞争,不利于形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合理的人才竞争机制。要彻底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对人身的束缚,建立有利于人员流动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按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要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立面向城乡、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的区域性、全国性的各类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改革教育培训制度,实现教育开放。在西方各国都在想尽办法吸引人才,中国入世后面临人才竞争的巨大压力下,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改革必须有根本性的进展。要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办学,开发人力资源。要在开放办学中降低教育成本,提高社会效益,满足社会需求,使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取得重大突破。

第九节 加入WTO 与加强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制保证。然而,我国目前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的极度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妨碍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力的提高,与参与经济全球化形成尖锐的矛盾。消除行政垄断与市场分割,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消除市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济与外贸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内陆地区存在政策差异,造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差异;由中央放权、地方扩权造成的“诸侯经济”形成了市场分割,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实施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加入WTO 后,在统一的关境内必须采取统一的经济与外贸政策,否则就可能产生非公正的歧视问题。

我国市场分割与经济全球化形成尖锐矛盾。地方壁垒、行业壁垒与城乡壁垒阻碍了国内资源按市场原则优化配置,妨碍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力的提高。著名管理大师波特指出:一个国家产业的竞争力,首先来自在其自己国家的竞争力,产业集中度随工业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换代而逐渐上升。我国“经济全国化”尚未形成,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差距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是迎接入世挑战的根本对策。要想对外开放,首先要对内开放。中国要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必须先实现经济全国化,下大功夫撤除地方壁垒、行业壁垒和城乡壁垒势在必行。加入世贸组织前,首先要把国内市场做大,通过扩大企业规模和产业适度集中提高竞争力。为此,要按照中央十五计划建议明确指出的:“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放开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降低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电力以及船舶、石化、有色金属等基础产业的市场准入;加快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市政工程等社会公用事业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尽快清理并大幅削减政府行政性审批,打破行政垄断,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使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形成适度集中与规模经济;各级政府应借加入 WTO 的压力,用几年时间打通国内市场的“七经八脉”,把理顺竞争秩序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国内市场有一个大发展,区域经济结构有一个大调整。

二、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所谓市场秩序,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所引起的商品、货币、资产、债权债务等客体的转移必须遵照法律法规或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做到有条不紊,秩序井然。

然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加上我国法制精神的缺乏,社会信用尚未建立,市场秩序极度混乱。混乱的状态可以概括为“假冒伪劣猖獗,坑蒙拐骗横行,欠账赖账有理,虚假广告遍地。”建筑市场豆腐渣工程俯拾即是,日常生活品市场假烟假酒、注水猪肉等使消费者提心吊胆,股市虚假重组风起云涌、庄家操纵投机盛行,信贷市场赖账经济、逃废债务盛行。市场中千奇百怪、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事例司空见惯,极大地增加了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

目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一道由地方政府设置的用以保护辖区内劣势企业免遭外来冲击的屏障。近几年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也是地方保护的结果。因此,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首先必须消除行政性垄断。打破地区封锁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败的大事,决不能手软。要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对无视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迁就和纵容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的领导干部,应一律就地免职;对经营地方保护主义的“土政策”,应视为违法行为,并给予法律制裁。

三、加强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与执法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中央政府对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早在1990 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文件;1998 年国家经贸委等8 个部门也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1999 年国务院又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卷烟、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2000 年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 年4 月国务院再次颁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整顿和治理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但这些部门法规和做法仍然是用行政代替立法,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中央政府应将这些政策法规加以改造和完善,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

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司法的垂直领导,真正实行司法独立、公正司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扰。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腐败的失职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节 加入WTO 与法制建设: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

世贸组织的核心是成员方政府缔结的各项 WTO 协议,这些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加入WTO,如何保证 WT O 协议在国内的正确使用,使国内法律和规章及行政程序与WTO 协议相一致,将给我国法制建设带来重大变革——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

一、按照WTO 要求,加快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为加入 WTO 作准备,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 WTO 规则,从法律上作好准备。实际上,中国加入 WTO,基本上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问题。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并使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这是我国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按照WTO 要求,加快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目前,全国有各种法律200 多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700 多件,部门与地方的行政法规约3 万~4 万件。需要按照WTO 的规则和我国的承诺,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对那些明显不符合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要如期完成修订或废止工作。我国已经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资法,不再要求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产品大部分甚至全部出口、优先在中国本地采购生产设备和原料、向政府报告生产计划等。中国也准备不再要求中外合作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给予国民待遇。

二、加快入世进程中的立法保护

加入WTO,还要针对市场准入承诺出台一批规范新开放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下法律空白,以免为一些不法企业利用“灰色区域”钻法律漏洞留下隐患。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航空法》和《电信法》,修改《电力法》和《铁路法》。为保护国内产业,必须充分利用 WTO 的相关条款和灰色区域,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减轻国外产业冲击的情况下,加快国内产业的发展。比如根据 WTO《保障措施协议》制定我国的《保障措施法(条例)》以及《反垄断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需要强调的是,WTO 协议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国内法直接予以适用。为适应加入 WTO 的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 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 WTO 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此履行 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

三、加强“入世”过程中的执法

加入WTO,必然要求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人为因素,提高法制化程度。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增强透明度,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是入世对政府提出的更高要求。

首先,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有关 WTO 规则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 WTO 规则和对外承诺,必须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无权创制这些方面的规定。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影响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统一实施的情况。入世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规章如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相冲突,都必须予以纠正。这不仅是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需要,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其次,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入世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和通知WTO,并明确实施这些法规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程序。主要是便于WTO 组织进行审议监督,以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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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和姐姐车震掉河里了,交警打电话让她送两套衣服过去,她才如梦初醒,不是所有的浪子都会回头。姐姐有孕,为了娶她进门,他不惜亲手将她送给别的男人。而那个男人,不仅是他的四叔,更是她姐姐的合法丈夫。幽暗的房间里,那个男人霸道的欺上来,宣言:睡服我,我替你出气。支离破碎的婚姻,她拿着一纸离婚协议书心灰意冷的离开,迎上的却是另一个男人负手而立的身影。“终于离婚了?”男人拿走她手里的离婚协议书,仔细研究上面的条款,确保她的权益。“…是。”她看着他满面笑意,伸手欲夺回协议书。他手臂一让,笑着将她拥进怀里,“也好,并不是每个男人都有我这种和你过一辈子的决心和毅力。以后,你就和我相依为命吧。”宋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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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完,双强宠文+推理悬疑+古今交杂,文风多变,放心入坑】她是FBI最年轻的搜查官,一朝穿越,成将军府娘早逝的二小姐。一个惊心动魄的阴谋,让本该清廉的外公一家被告贪污。一枚可夺天下的令牌,搅起这场武林之争。密境,谜案,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谁才是最后赢家?神秘而妖孽的男人紧追不放:“你救我一命,我便以身相许如何?”她挑眉:“我们似乎不熟?”一颦一笑间,大陆风云起,天下谁主沉浮?且看穿越女如何谱写一场跨越时空的倾城之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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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飞机去非洲考察,遭遇无敌龙卷风,就这么穿越了,让大学刚毕业的热血青年安佳洁来到了轩辕王朝。什么,这是个七岁小孩的身体?什么,这还是个女扮男装的小孩?什么,还是个亡国公主,不,亡国皇子?天啊,头疼!此小孩身份可疑,背景可疑,母亲可疑,新登基的皇帝可疑,统统都可疑,绝对有阴谋!不过,周围倒是围了一群男子,有美若天仙的,有傻不垃圾的,有义愤填膺的,有超级猥琐的……总之应有尽有。此文前期轻松搞笑,中间、后面有点虐,请喜欢的亲们入坑。++++++梦梦新坑:《朱砂泪:第一宫婢》http://novel.hongxiu.com/a/101456/梦梦其他作品:《变身大作战:玩转男校女校》、《朱砂泪:第一宫婢》。欢迎亲们,点击、收藏、推荐、留言。你们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
  • 5分钟让宝宝远离疾病

    5分钟让宝宝远离疾病

    让宝宝健康快乐地生活,是所有母亲共同的心愿。本书从孕育的第一时间开始,向新妈妈们讲述如何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并逐一介绍了如何让宝宝远离先天疾病、意外伤害、心理疾病、习惯性疾病、突发疾病等。以及从春、夏、秋、冬四季入手,让每一位妈妈都能掌握宝宝在各个季节易患哪些疾病,并且从容应对。本书集可读性、实用性为一体,是一部育儿防病的理想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