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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瘸腿”的反腐败法律架构(3)

然而,在行贿花样不断翻新的现代社会,即使是精于推敲、善于钻研的日本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有很多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进行没收和追缴。当行贿人把尚未公开上市的股票按照内部价格出售给受贿人时,应当如何计算没收和追缴的数额?是按照当事人买入股票所支付的金额计算还是按照股票上市后的市价进行没收?有日本学者有主张按照这两者的差额进行没收和追缴,因为这一部分才是当事人所获得的“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没收的对象应该是“这些股票本身”,因为根据日本刑罚总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由于犯罪罪行所得到的全部物品都属于没收和追缴的对象。笔者认为,应该没收全部股票。一是因为日本最高裁判所曾判决,某公务员收受的“贿赂”是金融融资方面的“关照”时,该公务员所获全部贷款应作为“犯罪所获物品”而没收。二是采取这种定性而不是定量分析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降低有关部门的追诉成本,加大打击贪腐的力度。

2.斡旋得利处罚法。斡旋得利处罚法是2000年11月由日本国会表决通过颁布,200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部单行法律,全称是《公职人员斡旋不正当利益处罚法》。专门出台一个法律对于斡旋行为的不正当利益进行惩罚,应该说惩处力度大了很多。这是一部非常新的法律,相关的资料和著述并不多,相信随着日本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相关的问题也会不断浮现出来,值得我们持续地关注、研究,吸取其经验教训,借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确保公职人员在从事政治活动时的廉洁性,避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要理解这样的立法目的,就必须从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入手。作为整个东亚经济腾飞奇迹中第一个飞上天的“大雁”,日本经济发展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在调控社会资源分配,帮助重点或优势产业获得融资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以大藏省为首的日本政府的强力介入和支持,本田、丰田这些企业的成功以及日本在20世纪所创造的经济奇迹都是不可能的。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强势引导地位,也直接导致公司行贿了日本公司和经济界非常看重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利库路特案中,曾经的“经营天才”江副浩正也是因为这一点产生错误的观念,企图将企业的竞争优势建立在公司的政界人脉基础上,最终锒铛入狱。很多日本大公司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请相关政府部门官员吃喝玩乐。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发生徇私枉法的事情也就不难理解了。为巩固政府和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的公信力,日本才出台了这样的一部法律。

该法第一条规定,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和地方公共团体中的委员会委员,接受请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些团体斡旋活动,意在使其能够在买卖,借贷,或其他签约活动中获得好处,又或者帮助其避免被特定的行政机关处罚,并且作为报酬接受了这些团体好处,构成“公职人员斡旋得利罪”,处3年以下监禁。该法第二条规定,国会议员的公设秘书利用议员基于其职务所具有的影响力做出同样行为的,构成“秘书斡旋得利罪”,处2年以下监禁。该法第三条规定了没收和追缴当事人所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内容。该法第四条规定,提供财产上不正当利益的人,构成利益供予罪,处1年以下监禁并处250万日元的罚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单行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本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包括那些在国家公职机关工作的人员,还包括政府出资在50%以上的一切法人团体的职员。这实际上扩大解释了公职人员的概念,加大了打击斡旋活动的力度。

总之,比较日本和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日本有关规定有比我国严格之处,例如,某人与能够管到自己的公务员约定要送其两条烟,按照日本刑法,该公务员就已经构成了单纯受贿犯罪,而按照我国法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证明该公务员有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这两条烟的市场价达5000元以上等。但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使得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涵盖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公务员、公务员的亲属、与公务员关系密切的人等自然人,还包括单位等法人,且贿赂犯罪各个罪名的刑罚都普遍高于日本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国刑法在打击贿赂罪方面也有比日本更为严格的一面。

(七)利用“假定公务员”制度严惩社会领域的贿赂行为

日本关于贿赂方面的法律制度缜密复杂之处还在于,刑法典以外的其他特别法中关于受贿和行贿的规定也非常多。总的来看,这些特别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针对国际组织、协会、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等社会领域的贿赂行为。

在日本,有一个“みなし公務員”的法律制度,可直译为“假定公务员”制度,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根据一些特别法在自己的职务中行使相当于公务员的公权力时,同样构成公务执行妨害罪的犯罪对象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比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被指定为当事人一方辩护人的律师,就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事实上,本书后面将要详细讨论的日本战后四大腐败案中,就有好几个案子牵涉到国有政策性银行、政府控股的电信电话公司的高管,也就是“假定公务员”。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这个过程中,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责不断强化,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逐步形成,越来越多过去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由这些主体来承担。某种程度上,他们也同样肩负起了公共管理职责,其能否公正履职关系到广大国民利益能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对其履职过程中收受贿赂等不法行为,当然同样应该严厉惩治。否则,少数不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就可能败坏社会公德、加深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影响社会领域改革的总体进程。笔者认为,除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应严格按照政府机关公务员对待外,对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协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可以借鉴日本的“假定公务员”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切实加大社会领域反腐力度。

二、“高举轻打”贪污、挪用

客观来看,日本刑法关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规定,应该说是非常缜密、可操作性很强的,特别是其注意加大对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等方面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然而,在对贪污行为的打击上,日本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像贿赂行为一样“浓墨重彩”,甚至往往“高举轻打”,行政组织处理了事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中没有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我国刑法将贪污作为一个独立且重要的罪名加以规定,“贪污”一词,在现代中国,也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贿赂罪并列,成为悬在腐败分子头上的两柄利剑,这在多数中国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日本刑法中是找不到“贪污罪”的相关规定的。日本现行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欺罪”,含义与我国诈骗罪大致相同,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7条规定了“背信罪”,即受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损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53条规定了业务侵占罪,即侵占自己基于业务所占有的他人之物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字面意思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行为似乎应该构成上述三罪的想象竞合犯。就笔者所查阅的资料来看,日本刑事法学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贪污行为究竟应该适用于哪一个罪名日本刑法实践非常混乱。日本刑法学界通常认为,前述三罪都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例如,有学者就明确认为,针对“国家法益”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样的观点虽然中国人听上去有点匪夷所思,但却获得过日本司法实践判例的支持。然而,2002年日本外务省松尾克俊贪污外交机密费一案,检方却是以涉嫌诈骗的名义逮捕和起诉他的。按照日本司法实践惯例,一行为如同时构成业务侵占罪和背信罪,应按业务侵占罪处理,而此罪的犯罪主体一般认为包括公务员。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在日本贪污行为被看做是特殊的业务侵占罪形态而应按照业务侵占罪来处理。由于业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即犯罪主体必须是承担相关业务的人,所以一般指政府机关中以保管金钱作为其职务的公务员,政府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可视为财产保管者。那么,既不是主要负责人,又不以保管金钱为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经手人)虚支冒领的行为是不是贪污呢?不进一步做扩张性解释,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日本刑法中也没有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相关行为也按照业务侵占罪来处理,因为“保管人暂时挪用自己所保管的已限定用途的金钱或不特定物,即便日后有填补该空缺的意思与能力,也仍然并不缺少不法领得的意思而构成侵占罪”,这是日本刑事判例已经认可的。

二是因为很多贪污行为本身非常复杂,具有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有时贪污行为延续时间一长甚至变成了所谓的“潜规则”,大家都这么干,习以为常。日本检察机关对相关行为的调查处理既有客观困难,又可能遭遇到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公务员群体的抵制,费力不讨好,因此也缺乏调查的积极性。

日本刑法不单设贪污犯罪罪名的立法模式并不是独一无二的。二战后一直在各方面充当日本老师的美国也没有贪污这一罪名,对受物主委托占有该财物者按照自己利益改变用途或处置该财物的行为,以侵占罪论。将贪污罪作为侵占罪特殊形态来看待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瑞士、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澳门地区等。此外,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将贪污行为界定为盗窃罪的特殊形态。就连苏联1960年刑法典也没有专门的贪污罪名,而是将侵吞、侵用或滥用职权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行为规定为“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犯罪”。在笔者看来,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专做一章在刑法中予以规定的做法,应该说比日本等国依照业务侵占罪特殊形态的方式来处理贪污行为更科学,同时也表明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立场。而且这种做法植根于我国悠久的法制传统文化,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

贪污一词最早源于《韩非子·奸劫弑臣》:“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吕侯制定《吕刑》,其中就有专门针对“官吏”违法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这其中“惟货、惟来”就专指贪污受贿、人情请托的腐败行为。秦律中对基层官员(乡佐)收敛田赋不上报,官吏冒领军粮以及会计擅自销账等在今天看来属于贪污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唐朝是我国古代反贪立法的发展和定型阶段,唐律对对贪污贿赂行为做了明确的细分,开始区别对待“受财枉法(贿赂)”与“监守自盗(贪污)”,甚至对于官吏因私无偿或不按市价使用其管辖范围内的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要治罪。按照这个标准,公车私用和官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财物和服务的行为,都是犯罪。唐律的相关做法也被宋明清沿用,只是在具体罪名和量刑上有所改进。

新中国成立后,配合1952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贪污”是包括了索贿、受贿等行为在内的广义概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正式在立法中开始使用今天我们普遍接受的内涵、外延相对缩小的贪污罪的概念。此后,我国又分别在1988年、1997年对《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过调整和完善,但贪污罪作为独立罪名与贿赂罪并列的做法一直延续下来,构成打击公务人员贪赃枉法的完整体系。

(二)屡屡发生的贪污、挪用公款(裏金)丑闻

日本刑法中是不是真的没有贪污的罪名概念?没有这样的罪名概念会否对打击贪腐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笔者曾经多次与熟悉日本法律制度的律师和学者探讨相关问题。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不少人就向我指出,虽然日本刑法中并未设相关罪名对此进行惩治,但由于有较为完善的预算管理等制度,没有单独的贪污罪名可能影响不大。确实,日本不仅重视通过刑事立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而且特别注意非刑事的防治措施,甚至可以说他们防止职务犯罪的重点在于刑事法前、刑事法外,以完善预防贪腐制度,尤其是完备的会计法规、银行法规、税务法规及公务员行为规则起到了治本的重要作用。然而,笔者也发现,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欠缺,日本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公务员集体贪污事件屡见于报端,但最后却都往往当事人道歉、辞职了事,尚难言具有臻于完备的预防和惩治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的制度体系。

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在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小金库(日文:裏金)事件媒体报道不少,甚至还有民间人士成立非政府组织专门调查相关事件,然而,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多,根本就是极其罕见。需要指出的是,日文中的裏金事件,是指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地方公共团体钻预算管理的空子,通过虚构出差补贴、办公耗材等名目支取公共资金,用于所谓的“集体福利”等用途的事件,与国人所说的小金库问题颇为类似。

(1)警界高官出书:仅1/3经费实际用于工作

1984年,日本原“警视监”“松桥忠光”在《我们的罪过常在我们面前——给备受期待的警视厅长官的一封信》一书中披露了日本警界令人瞠目结舌的贪污现象:“警察实际用于工作的经费只有原本得到的1/3”。此书一出,舆论顿时哗然。要知道,日本警察内部等级森严,从高到低依次是“警视厅长官(公安部长)、警视总监(首都警察总局局长)、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长、巡查,共分11级。警视厅长官是内阁成员,属于每届都可能换人的政治家序列,作为职业警察,最高就只能干到警察总监,松桥忠光作为警视监,那也是“一方诸侯级”的人物,他的爆料当然具有权威性,一下子引发国民的强烈关注。

根据松桥忠光的爆料,“做花账”在日本警界非常普遍,警署总务科的科员使用全警察署人员的私人图章,有计划地伪造收据和假账本,一个劲儿地扩大“小金库”。干部们则随意地挥霍这笔高额公款,大部分用来宴请上司以及搞“内部福利”发放奖金。负责反贪贿赂的会计检查厅和检察厅常年以来对此装聋作哑,不闻不问,更谈不上介入调查。松桥的说法也解开了国民长期以来的疑问,因为日本警界等级制度森严,能不能伺候好上级就成为决定升迁与否的重要因素,这其中接待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例如,全国各县警察总部的部长在当地拥有巨大的权力。每当部长预定巡视下属某警察署时,接待的准备工作从几周前就开始了,从部长喜欢吃日式还是西式的饭菜,爱喝哪种酒,去哪家餐馆,到送什么土特产,都要由地方警察署长亲自牵头研究确定。部长驾到的当天,署内警员全体集合,在门前敬礼、迎接。而部长的“巡视”并不直接去基层﹐也就是沿途看看、草草了事,然后便开始享受招待。这一切开支当然不可能让基层的警察“自掏腰包”,日本的反贿赂法律规定又非常严,于是,巨额警察预算(国家层面的大约为2500亿日元;地方层面大约为3万亿日元)就成了“唐僧肉”。松桥忠光27岁就出任秋田县警务部长,后来又转任福冈县警务部长。据松桥披露,当年他乘火车赴任秋田县警务部长时,沿途各地警署署长都会抛开公务,偕夫人跑到站台来“迎接”;在任福冈县警务部长时,属下按照惯例每月通过假发票等形式冒领公帑,准备出50万日元的“部长经费”供他随意使用,这相当于松桥的月薪(6万—7万日元)的7—8倍。

此后,松桥忠光还曾到日本国会作证,就这本书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应该说,他反映的问题是可信的,否则,仅警界的反弹就会让他锒铛入狱。然而,尽管舆论汹汹,日本警视厅却以“关于此事我们无可奉告”回应了事,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和处置。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原本仕途一路顺利的松桥从此成为“公敌”,只有日本共产党曾对他伸出援手,日共参议院议员上田耕一郎力荐他为参议院预算委员会的顾问,因执政的自民党明确反对而未能如愿。1998年,76岁的松桥忠光因为心肌梗死在横滨市的医院去世,体制如此,一个勇敢站出来的正义人士,最后也只能是无奈吧。

是不是松桥运气不好,曾任职的地方都是比较腐败的地方,因此他的书有些“一叶障目”,不具有普遍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日本职业作家、评论员“大野達三”1995年在其著作《日本的警察》中指出,松桥的爆料是相当准确的,警察部门的公帑“1/3被干部瓜分,1/3用于宴请和送礼,剩下的1/3才用来工作”。虽然全国各地不断有来自警察内部的举报,但会计检查院的财务检查往往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困难而走过场。干部们贪污﹑挪用数额巨大(甚至达到可建私宅的程度)。而自己贪污公帑的干部对于普通民警的贪污行为(例如将民众拾到后送交来的财物贪为己有),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袒护迁就,结果造成整体体系内部贪污成风。

这一问题直到本世纪仍然没有解决,2004年笔者赴日本留学,当年日本媒体就先后披露了北海道、福冈、静冈、爱知、岛根、熊本等多地警方大规模做花账贪污公帑用于不正当途径的丑闻。2008年到2010年,千叶县、岩手县、滋贺县、广岛县、山形县警方也先后被发现存在此类问题,2011年因为类似丑闻而声誉大损的则是石川县警方。

根据法律规定,日本警察需要将有关会计资料保存5年,2004年3月,政府出台规定,延长这些重要财务资料的保存年限。然而,就在2004年警方有组织贪污公帑的丑闻出来后,日本有37个县、府的警方工作人员以“误操作废弃”为由销毁大量的会计文书资料。为此,日本警察厅先后行政处分了600余人。如此处理明显是避重就轻,实际上是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让个人替整个组织受过,销毁会计文书明显是掩盖罪证。

更为严重的是,调查表明,警方内部已经存在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即不同流合污就会遭孤立甚至迫害的问题。2005年1月20日,受前一年媒体声讨警界贪污问题风潮的鼓励,一位叫“仙波敏郎”的警察召开记者招待会,实名举报爱媛县警方存在这一问题。仙波敏郎此人保持了一项日本的全国纪录——1974年担任“巡查部长”后,35年原地踏步未获提升直至退休。这一切,都源于他担任巡查部长后始终拒绝通过提供“虚假发票”与其他同事一起贪污公帑。令人意外的是,尽管舆论高度关注,仙波敏郎也事先反复征求了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他还是在实名举报后仅1小时后就被爱媛县警方没收了枪械。1月27日,仙波敏郎所属的铁道警察队将其调任闲职“地域课通信指令室企画主任”,实际上就是被贬。如此悍然打击报复举报人自然引起了日本国民和媒体强烈不满,记者“东玲治”牵头成立了“仙波敏郎支援会”,帮助仙波向爱媛县警方讨一个说法。2007年9月,仙波一审胜诉,2008年,仙波二审胜诉,警方赔偿仙波100万日元,当时仙波坚持要求时任爱媛县警务部长向自己道歉才肯接受这一赔款,爱面子的警方没有答应,托地方法务局转交赔款。2009年仙波退休时,将这笔赔款的一部分买了300套图书,捐赠给日本各地的图书馆,希望能够唤醒日本国民对集体贪污问题的关注,共同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打击报复的问题是解决了,爱媛县警方存在的集体贪污问题却依然没有人管,这与日本刑法体系的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阪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就表示,对于检方来说,如果警察成了自己的“敌人”,今后开展工作起来可就难了,所以是不会逮捕警方的干部的。由此可见,与会计审计院一样,检方在调查打击集体贪污行为上,也是非常消极的。

(2)检察官在公开曝光贪污、挪用公款问题前被突击逮捕

检察机关是日本国内主要的反贪腐机构之一,关于检察机关的作用、缺陷和内部派阀斗争,后文将结合昭和电工行贿案和造船业集体行贿案深入讨论,这里着重谈谈反贪腐机构自身出现的贪污问题。

2001年1月,检察官“三井环”因为公开举报检察系统内部存在的做花账贪污问题而成为公众人物。1944年出生于爱媛县的三井环是一名资深检察官,曾先后任职于京都、福冈、神户、鹿儿岛、大阪等地的地方检察厅,1999年开始担任大阪高等检察厅公安部长。记者“西冈研介”采访三井环后撰写了相关报道,并在著名的《传言的真相》(日文:噂の真相)栏目中刊登。根据三井环的举报,大阪地方检察厅内部贪污问题很严重,“每年以‘调查活动费’的名义冒领超过5亿日元的公帑,用于支付检察官私下餐饮、打高尔夫甚至找地方打麻将的费用”。

有传言说,三井环之所以举报,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境遇感到不满,与他同等资历的人都混得比自己好,其中大林宏已经是最高检察厅的检事总长(相当于我国最高检的检察长)、中尾巧是大阪高等检察厅检事长(检察长)。三井环心态失衡,才“揭竿而起”,举报检察系统内部存在的贪污问题。在笔者看来,举报人动机的好与坏,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关键是他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

让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出现在2002年4月22日。当天,三井环已经事先与朝日电视台《独家报道》栏目组和《朝日周刊》杂志副总编约好要就此问题接受采访,但检方就在采访开始前以涉嫌诈骗罪为由紧急逮捕了三井环。三井的支持者和媒体都质疑检方存在打击报复的嫌疑,果然,检方起诉三井环时指控他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这与逮捕理由不符,进一步验证了大众关于检方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封口”的怀疑。5月10日,大阪检方免除了三井环的职务。以朝日电视台《独家报道》栏目为首的媒体纷纷报道此事,批评检方的做法。

因为被往日的同事视为叛徒,当时已年过60的三井环遭遇很惨,身患糖尿病的他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就连保外就医的请求也被束之高阁。2003年3月12日,在媒体的关注下,被逮捕后已遭羁押11个月的三井环第15次提出的保外就医请求终于获批。2008年8月29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开庭审理三井环一案,虽然三井环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依然支持检方胜诉,三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22万日元。出狱后,三井环好像变了一个人一样,成为了彻底的“反体制者”,专门从事揭露检方贪污、办错案的工作。而把将他送入监狱的大阪地方检察厅,也在2010年爆发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伪造证据”案。

警察和检察机关存在贪污问题,那么,法院又如何呢?据1970年就开始担任法官、1987年出任大阪高等法院法官,有22年法官经验的“生田晖雄”从2009年开始爆料称,日本的最高裁判所的贪污、挪用公款(裏金)问题达数百亿日元。2012年3月28日 他还在大阪的市民团体聚会上发表了涉及相关问题的演讲。这个问题会不会发展成为一场大的反腐风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继续关注一下。

(3)上演贪污、挪用公款丑闻连续剧的外务省

在日本中央部委中,深陷贪污丑闻最多的,当属外务省。1997年3月,日本的《信箱周刊》(日文:週刊ポスト)杂志就曾刊文披露外务省存在“机密费”被冒领用于私人用途的问题。但当时被“内部处理”了事。

2001年1月1日,日本发行量最大的报纸《读卖新闻》再次重磅出击,于新年第1天用了一整版刊登外务省官员贪污机密费的深度报道。当时日本国民正为经济不景气而苦恼,政治家们纷纷要求缩减包括对外援助金额在内的各项开支。外务省官员肆意侵吞国家秘密经费的丑闻以这样一种轰动性的方式被曝光,立即点燃了老百姓的怒火,在野党也马上跟进,要求深入调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迫于压力,外务省配合警方迅速对报道披露的问题进行了调查。1月25日,时任外相河野洋平宣布,给予侵吞公款的外务省原“要人出访支援室”室长“松尾克俊”开除公职处分,取消“要人出访支援室”的编制,同时以“业务侵占罪”为名向检方“告发”松尾克俊,此案下一步将由警方立案侦查。这个所谓的“要人外国访问支援室”,是日本外务省根据松尾克俊的提议于1990年9月成立的,名义上该室的职责是为日本政界要人,特别是首相出访他国时提供更多支援的部门,其实是主要是帮助这些政界要人打理难于“处理”的支出(吃喝、住宿等费用)的。1993年10月10日至1999年8月16日,松尾克俊担任该室负责人。

警方很快查明,在担任“要人出访支援室”室长的六年时间中,松尾克俊先后46次参与负责日本首相的出访事务,期间总计领取9.88亿日元的“官房机密费”,其中有将近5亿日元属于冒领贪污。松尾克俊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挥霍——因为喜欢赛马的缘故,先后买了至少5匹价格不菲的名贵赛马,其他还包括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高级公寓,以及和情人浪漫风流的种种开支。当然,会做人的松尾克俊也不敢独吞这块“肥肉”,为了堵住周围人的嘴和结成一张保护网,松尾克俊毫不吝惜地与同事和上司“利益共享”。他经常假借首相的名义在日本驻外使馆设宴,为在国外出差的国会议员和外务省的官员提供饮食等招待费。为了确保“投入”的“效率”,精明的松尾克俊还根据自己对日本政治的理解,把国会议员和外务省的官员分为三六九等,按其职位高低和影响力的大小分为A、B、C三 级,不同级别的招待对象,分别定有不同的招待次数和标准。3月10日,松尾克俊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在这期间,松尾克俊到也想办法筹措了近3亿日元,算是弥补了一部分损失。2002年3月12日,东京地方裁判所依法判处松尾克俊有期徒刑7年6个月。

事后,日本外务省公布了内部调查报告,承认松尾克俊的问题暴露出自身内部体制、机制上的严重弊端:第一,“要人外国访问支援室”室长职位权力过大,既独自掌管大量现金的职务,又没有对其进行监督的机制;第二,松尾克俊担任该职务时间过长,而没有及时轮岗交流;第三,财务管理体制上的混乱而随意。“要人外国访问支援室”在领取和支付成千万上亿日元的公款时,连个专门的公用银行账户也没有,就直接通过松尾克俊的个人信用卡来进行,结果导致其私人开支与公务开支混在一起,给了他贪污的可乘之机。此后,外务省有关官员共16人受到不同的行政处分,但多以警告、短时期扣减薪水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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