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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竞争法(1)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概述

(一)竞争的含义

竞争实际上有广义的竞争和狭义的竞争。广义的竞争,竞争主体不但有经营者,还有消费者。经营者之间要进行竞争,消费者与经营者要进行竞争,消费者相互之间也要进行竞争。狭义的竞争,是指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竞争。本书所说竞争主要是指狭义上的竞争。

在确定竞争主体后,要确定竞争行为的性质。竞争行为是商业性行为,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竞争行为几乎就是商业行为的同义语。竞争行为是商业行为,但内涵又有所不同,竞争这个概念,含有排斥对手、与对手争胜之义,而商业行为的概念本身不具有与对手争胜之义。竞争不是互不关联的行为,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市场主体之间的较量、争胜,说明竞争具有对抗性。

竞争的目的是为取得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有利市场条件,终级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竞争者进行竞争时,带有为社会造福的愿望,也不能排除竞争行为对利益的追求。

根据以上分析,本书认为,竞争是经营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手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各种商业行为。

(二)竞争的基础、条件

竞争的展开,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1.社会分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

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社会分工使众多的市场主体互相依赖,又互相对立。互相依赖是指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产品,都必须接受别人的产品和服务,社会主体必须相互依赖才能生存。互相对立,是指市场主体具有各自的利益。获取别人的产品和服务,要拿自己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交换,交换过程即有利益之争。如果没有分工,也就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立足之地。

不同的利益主体,不仅表现在不同部门的经营者之间,也表现在同一部门生产、经营同一商品、类似商品的不同经营者之间,最直观、最直接的竞争,通常发生在同一部门的经营者之间。不同的利益主体,还表现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同为市场主体。如果没有多元化、人格独立的不同的利益主体,竞争就无从产生。

2.法律认可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对竞争的认可,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竞争自由度的大小、竞争的范围,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均由法律加以规定。法律为竞争提供规则,同时为竞争提供保护。

法律对竞争的认可,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自由竞争的确认。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竞争不是绝对的,在最典型的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也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竞争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特有的东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需要自由竞争,这种自由竞争,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要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

法律对竞争的认可,是承认市场主体在竞争方面具有自主、自决的权利。市场主体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利益主体,如果没有依照主观意志进行竞争的权利,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从竞争的手段和目的来看,自主、自决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可以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讨价还价和施展竞争技巧的机会。市场主体是否参加竞争、参加何种竞争,也由当事人自主、自决。从竞争的基本形式——价格竞争来看,自主、自决要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称为市场调节价。法律和政府原则上不再强制规定价格的标准。价格可以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经营者若无定价权,竞争就无从谈起。当然,经营者制定价格也不是任意行为,要受价值规律的制约。

(三)竞争的分类和表现

1.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

微观竞争是经营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与其他具有个体利益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微观竞争经常表现为一种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群体内部的竞争,亦即同一部门内的竞争。同一部门是生产同种、同类产品或提供相同、类似服务的经营者的集合。由于同一部门各个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在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处于此消彼长的局面,因此竞争就更加直观。不同部门之间的经营者之间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时,具有不同利益的不同部门的经营者个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也属于我们所说的微观竞争。

宏观竞争是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经营者群体与另外群体之间的竞争。同业经营者个体在利益上虽然存在着对立的利益关系,但作为群体,又会与其他群体产生利益对立关系。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主要内容包括:满足同类需要的代用品之间的竞争;满足不同需要的有关产品之间的竞争;以及为取得有利的投资领域而展开的竞争。

国际竞争,是国家之间在市场上开展的竞争。国际竞争也是一种宏观竞争,但不同国家的经营者出于个体利益开展的竞争,属于微观竞争。

2.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竞争是一个中性概念,可以区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是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要求的竞争。正当竞争的特点是:第一,竞争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参与竞争的主体在市场上不因权力、地位、所有制而形成等级差别,竞争者适用同一竞争规则,正当竞争具有公平性。第二,正当竞争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是指没有恶意,没有取得不当利益的企图,行为符合商业准则的要求,正当竞争具有诚实性。公平性和诚实性是正当竞争最根本的标志。第三,正当竞争是合法的竞争。从本质上来看,正当竞争是合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比如滥用优势排挤他人、侵犯他人的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等。

3.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

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竞争行为,也是最具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

(1)价格竞争行为

一般认为,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形式。价格竞争是经营者通过价格策略占领、扩大市场的竞争。价格竞争一般表现为降低商品价格来扩大占有市场的份额或扩大销售额。低价格与低成本关系密切,低成本战略是经营者进行竞争的一种指导思想。由于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具有低成本地位的厂商能够获得较行业平均水准更高的收益。同时这种厂商能够有效地防御竞争对手的抗衡,即使在残酷的削价战中也能坚持下来,因为较低的成本意味着当它的竞争对手由于对抗而把自己的利润消耗殆尽后,它仍能够获得收益。

薄利多销的低价销售和折扣销售、附赠礼品的有奖销售(附赠礼品实际上等于降低了商品价格)、为减少积压商品的削价销售等都是价格竞争的方法和手段。价格竞争的特殊形式是为树立名牌形象的高价销售。价格竞争通常与降低成本、开发使用新技术的深层次竞争相伴随。

非价格竞争是在不改变价格的情况下,在品种、质量、品牌、包装、服务、技术和宣传等方面的竞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已经全面展开。非价格方面的竞争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非价格竞争对刺激需求、提高重复购买率、促进技术进步、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具有明显的作用。

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不是绝然割裂的。价格竞争制约着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同样影响者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可能提高成本(如增加宣传费用),使价格上扬;非价格竞争也可能降低成本(如采用新技术),使价格下调。

(2)产品竞争

产品竞争又可分为产品质量竞争和产品差异竞争。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的适用性,也就是指产品符合用户、消费者使用需求的特性的总和。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从表面来看,似乎是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内部的事情,实际上是经营者之间带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或使产品、服务具有不同于他人的特色,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与广告宣传行为相比,广告宣传重在提高经营者的知名度,提高质量重在提高信誉度。提高质量,也是满足需求的一种活动,质量的较量,也是争夺用户和消费者的较量。在质量竞争上获胜的经营者,则站稳了市场或扩大了市场的占有率。在质量上取得优势地位,还可以使经营者在某个行业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

产品差异竞争与产品质量竞争的侧重点不同。产品差异是通过产品的独特的款式、独占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专有的非专利技术、独特的用途和具有特色的经营方法等表现出来的与其他产品的差异。经营者如果能在上述一个或几个方面取得产品差异地位,取得用户和消费者认同,那么差异产品与同类产品价格相同时,用户、消费者就会优先选购,即使产品价格较同类产品为高,也会选择差异产品。这使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会大大增强,取得竞争上的优势。

(3)广告宣传竞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广告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是人们常见的竞争手段。在市场上有多家生产销售同种商品以及商品可以替代的情况下,广告宣传竞争具有直接对抗性。

二、竞争法概述

我们所说的竞争法,是指市场竞争法。竞争法不是一部法典,是相关法律的集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各个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竞争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规范市场竞争,但它们更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故本书将他们单列一章。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经竞争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类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但有关部门正积极进行反垄断法的创制工作。反垄断的立法,对制止非法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反对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经营习惯、道德风尚,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从对市场竞争关系的调整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保障和促进竞争的:反垄断法力图创造一个开放的、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市场被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所操纵、垄断,或者打破、消除少数企业市场的独占状态,保障市场进入自由,并刺激竞争的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引导市场主体具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是制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竞争的行为,使经营者、消费者免受虚假、欺诈、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之害。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中包括了一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作严格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等做出了规定。

(二)广告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都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比较原则,而且侧重保护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广告法》针对广告活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充分注意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规范广告行为。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广告活动管理的职权,完整地确立了广告管理制度。广告是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学理上,也可将广告法归人市场竞争法。

(三)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

拍卖是竞争性缔约程序,有多个竞买人相互出高价公开、直接进行竞争,出价高者买受标的物。对拍卖的规制,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招标投标也是竞争性缔约程序,是由三个以上投标人秘密、直接进行竞争。招标投标多于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确定,对交易结果关系重大,由经济法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四)价格法

市场竞争的核心体现为价格机制的运作。价格的形成以市场竞争为基础,价格能够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能够正确反映市场资源的稀缺程度,价格信号能够有效地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价格法一方面对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又对实施价格措施、进行宏观调控做出了规定。我国《价格法》兼有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双重属性。正因为它的双重属性,一些教材将价格法列入“市场规制法”,还有的教材将价格法列人“宏观调控法”。本书将《价格法》单列一章。

(五)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确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经营者产品生产和经销行为的法律。《产品质量法》除了设定经营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行为规则以外,着重规定了国家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措施和手段,从而保护竞争秩序和产品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保护弱者这个特定角度来确定交易规则的。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又对应地规定了经营者的10项义务,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规定的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权利,既是民法上的权利,又是经济法上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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