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那么经济法不可避免的还要关注和调节富裕与贫穷的问题,要关注和调节不同地区经济相对均衡发展的问题,要关注和调节国家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问题。这些都是经济立法必须加以注意的。
三、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贯彻执行。“经济法实施的要素为知法、守法、执法”[1],经济法律关系则为经济法实现或实施的体现。实际上,经济法的实施,是守法和执法的活动。知法是守法和执法的前提。市场主体要守法,政府作为执法者,也要守法。
经济守法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遵守本来也是一种适用,但这里所说的执行,特指经济执法。经济执法是指经济法的贯彻执行者(政府机关)依照经济法的执行活动。经济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这里有必要指出,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中一部分是经济法行为)起诉到法院的,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来看,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的。经济司法,严格来说并不属于经济法实施的活动,而只是保护经济法实施、处理违法“实施”的活动。
经济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实施,法就不会有生命,只能是一件华丽的摆设,立法本身反而成为浪费资源的活动了。
四、经济法的原则
(一)概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的表现,是寓于经济法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立法具有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精髓,法律设置的规则要服从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实施也具有指导作用,适用具体规则,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基本原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直接依据经济法原则对经济进行调控;法官可以直接依据经济法原则对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判;市场主体可以依据经济法原则的指导实施特定的经营行为。
经济法的原则可以表述为: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上述原则,是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不同表述,其含义有所区别,有些地方也是相容的。
(二)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宪法原则。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都以维护、保障和落实宪法原则为己任。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要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充分、正常地发挥作用。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原则,可以说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三)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控、管理市场经济之法。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依法进行适度管理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不是任意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赋予国家机关调节、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二是要限制这种权力。干预的权力不能任意扩大,要防止滥用这种权力。干预不是任意行为,一是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二是要有一定的“度”。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配置资源,如果干预过多,则会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背道而驰。如果对市场经济不进行干预,或干预没有适当的力度、深度和适当的范围,则无法避免或消弭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无法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和国家的总体利益。有人认为,国家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原则。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使用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的提法较好。“适度”不是一个可以任意解释的概念,因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何为适度,要根据社会经济状况来判定。
(四)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原则
实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竞争。竞争机制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等交互作用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原则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项原则并立,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原则要求:1.鼓励正当、公平竞争,为正当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竞争提供统一的规则,使竞争在法律的轨道中正常发展,使市场的机能充分发挥作用;2.限制、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交易秩序。不正当竞争是对交易规则的破坏,也是对正当经营者利益的侵犯。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也是经济法上的违法行为,政府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五)效益原则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尽快地发展生产力。因此效益原则是经济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经济法的效益原则,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护合法、正当的市场竞争,积极进行宏观指导,提供各种信息。防止资源的浪费。落实效益原则,同时要考虑到交易安全,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经济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也是经济法实施所要求的结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等都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达到维护个体利益的效果,而民法通过维护个体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要求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从全局考虑,但也要兼顾个体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要处理好效率、安全和公平(包括分配公平)的关系。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概述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资源是指人可以支配利用的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包括人类社会生产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如原材料、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厂房、土地及劳动力、资本、技术等。
资源配置,是指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把资源分配到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部门,是指发挥效用的过程。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在资源供给有限和资源需求无限的条件下,最合理地分配资源,使资源发挥最佳效用。
市场机制,是指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系统的功能,即市场机体内的价格、供求、竞争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依存、制约过程中所表现的功能。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系统,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供给与需求;二是价格;三是竞争。由于他们的不同作用和机能,分别表现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是对市场机制不同角度的表述,三者不能割裂。
其一,供给与需求。供给是销售者、服务者在一定的价格和一定的时间条件下,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某种商品、服务的数量。需求是购买者在一定的价格和一定的时间内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某种商品、服务的数量。供给与需求在市场上表现为卖者与买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品与货币的关系。供求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供求决定价格,价格又调节、平衡供求的机能。
供给和需求经常是不平衡的,供求不平衡会接连不断地发生,供不应求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偏离到另一个方向供大于求,反之也是如此。供求关系从一个方向的不平衡转向另一个方向的不平衡的不断运动过程,使供求关系在总量上表现为平衡关系。
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影响价格、调节价格,把价格推向均衡水平。均衡价格是供给和需求大体上平衡所形成的市场价格,是最接近商品价值的价格。当均衡价格形成时,商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大体相等。
根据商品供应量和需求量的关系,可以分为买方市场、卖方市场和相对均衡市场。所谓买方市场,是指市场上商品供应量超过了需求量,买方有更多的购买机会和挑选余地。供大于求使卖方相互之间的竞争加剧,买方相互之间的竞争减弱甚至消失。在一定意义上,买方市场是交易由买方左右的市场,市场是在买方的力量控制下进行的。所谓卖方市场,是指市场上的商品供应量短缺。供不应求使买方相互之间为购买商品要进行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卖方市场是由卖方左右的市场。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一般而言,有限或适度的买方市场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更积极的影响。这是因为,买方市场提高了市场信息的传导效率,加剧了卖方之间的竞争,而竞争迫使经营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竞争使资源向效益高的经营者那里流动。同时,买方市场又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相对均衡市场是供求大体平衡的市场。在竞争条件下,供求平衡是偶然的、相对的,供求不平衡则是经常的、绝对的。由于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使价格也在不断变化,从而使市场在运动过程中调节着资源的分配。
其二,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机制,是指在价格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运行并导致资源流动的功能。价格机制的功能表现多种多样。价格是竞争的手段,经营者为在市场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必须以合理、低廉的价格取胜。价格是反映供求关系的灵敏信号。价格引导经营者调整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向。价格上升,说明商品供不应求,引导经营者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价格下降,说明商品供过于求,迫使经营者减少生产,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转向其他部门,从而使社会生产能够按比例发展。价格的升浮,还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力,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需求规模。购买力和需求规模的变化,又会调节市场的需求方向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还是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
其三,竞争。竞争是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上开展的角逐。竞争机制,是指竞争引导并与供求、价格等市场机制交互作用而体现的机能。竞争机制是其他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竞争推动供求、价格等市场要素的变化,使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