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甲支付了价金,但未办理移转登记。此时,因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故甲尚未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如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又卖于丙,并办理了移转登记,丙就自登记之时起成为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上例中登记的意义明显不同。虽然法律也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登记时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登记的分类
1.根据被登记的权利类型划分
土地登记可被分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对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其中,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2.根据土地登记的时间划分
土地登记可被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三)土地登记机关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四)土地登记法定文件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权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五、监督检查及土地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法定的行政措施。如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有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测等。
(二)土地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形式有:没收违法所得、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交纳复垦费,罚款、支付赔偿金等。对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六、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
权属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行政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应当指出,协商并非必经程序。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予注意的是: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按现行法,不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标的是之前的行政处理决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概述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服务等活动的行业。我国自从1988年修改宪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房地产业迅速兴起。作为一个新兴的特殊行业,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服务等活动及房地产市场施以全面的管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这一思想的产物,突出了对房地产业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规范我国整个房地产业活动的基本法,即:只要是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转让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都要适用该法。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转让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也要参照该法执行。
(二)房地产业的主管行政机关
城市房地产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三)有关基本概念
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建设、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包括移转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如房地产转让),以及创设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如房地产抵押),还包括不转移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如房屋租赁)。
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建设、房屋建设的行为。基础建设包括修建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综合性活动,故房地产开发管理也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将要涉及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等。此外房地产开发还要受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等多头监控。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
(1)房地产开发必须与整体的城市规划相一致。
(2)要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开发房地产。
(3)房地产开发应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2000年3月23日施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法人。
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特殊的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均须通过合同达成,故不但要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还要遵循《合同法》、有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商品房买卖的重要准则。
多个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的现象已经很普遍,相应的概念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也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享有的所有权。例如,“经典花园小区”一号楼有20套房屋,张某等20人各买一套。对各自购买的房屋,他们拥有各自独立的所有权。每套房屋视为“一物”。而走道、楼顶、电梯等“公摊”部分为共有。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并进行独立的房产登记。
(一)房地产交易的一般准则
1.地随房走的规则
房屋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不能脱离已经依附的土地。因此,尽管房产和地产是两项权利,但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抵押。
2.价格公开的规则
房地产管理机关有义务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价格标准。
基准地价是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调控,管理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一项依据。标定地价是对需要交易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评定的具体价格。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要求尽量接近市场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按照当前的条件,重新建筑同样房屋的价格。
3.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具有特定性,每幅土地,每幢房屋的价格并不同一。故进行房地产交易须由专业估价人员,按照科学的估价方法和程序,对交易房地产的合理价格作出评估。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5.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制度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此处所说的权属登记,称为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