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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杨月楼奇冤(2)

这一案件还引发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以上海知识分子为首的同情派与广东籍商人乡党为首的重惩派之间的一场争论。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韦杨婚姻正当性的评价、韦商乡党公讼于官是否合宜及县令严刑重惩是否公正等,而良贱身份之别则成为此次论争的焦点所在。

传统婚姻体现的是一种家族的利益,它非常在意身份的规则。由于良贱身份之别关系到家庭和家族的门第、名誉、地位,乃至个人的命运,因而历来为人们所看重。民间谈婚论嫁讲究门当户对,首重良贱之别,这已是人们世代相传、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礼法习俗。“门当户对”中的门当,指的是大户人家门前精雕细刻的两面石鼓门枕,而在大门框上方凸出的四尊木头雕刻的漆金“寿”字门簪,就是“户对”。旧时大户人家财不外露,很难打听家庭情况,两家儿女定亲之前,一般都暗暗派人到对方家的门前看一看,通过“门当”上雕刻的纹饰来了解对方家庭所从事的行当,如果石鼓镌刻花卉图案,表明该宅第为经商世家;如果石鼓为素面无花卉图案,则为官宦府第。由此,“门当户对”被演化成男女婚配的客观条件并沿袭至今。

传说在魏晋的时候,有一个叫王苑的世家大族,他把自己的一个女儿嫁给了当时的一个富商,这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因为在魏晋时期,商业被视为“贱业”,魏晋时的商人要头裹写有自己名字的白布,并且要一只脚穿上白鞋,另一只脚穿上黑鞋,以区别于其他阶层。人们纷纷谴责这个王苑,说他就为了贪图这个商人的财富,才肯自贱其类,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这有辱世人的名声,甚至有人弹劾王苑,要把他免冠轰回家去,要把王苑的这个做法引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警示后人。可见门第等级观念对婚姻的干预影响是何等的严重。

清代沿行身份等级制度,良贱之别就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身份区分,人们依不同的身份,形成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而且身份等级制度,还被法律予以严格的规定。虽然到了清朝商人已经作为一般的良民来看待,但良贱不婚在《大清律例》的户婚部分里面,却有着很明确的规定。清律规定贱民娶良人女为妻者,需离异,并处杖八十。而娼优乐人如娶良人女为妻,因涉及以良为娼,罪重一层,故又规定犯之者杖一百。那么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良贱之间也有明显的尊卑等级界线,被严加区别对待。比如,凡涉及到个人与官府的正式交涉,如参加科举考试等,都需要出具“身家清白”的保证,而近亲中无人从事“贱业”就是这所谓“身家清白”的一项重要内容。到了清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有所转变,尤其是自雍正以后,采取了开豁贱籍的制度,贱籍不再世代相传了,那么在实际生活中良贱不婚的禁令也逐渐松弛,如若发生此事,一般也是当事者家族自行解决。

十九世纪末的上海,在当时是一个开放的通商口岸,已不同于中世纪的旧式城镇,这里华洋混居,五方杂处,不受中国官府直接管辖,以往依据传统的社会身份和特权地位而形成的上下尊卑身份等级关系已大为松弛。再加上这里商业是社会活动的中心,商人自然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角,而金钱的多少意味着商业能力和成功机会,因而越来越被人们所看重。所以,人们的身份地位受到金钱利益的驱动,也在发生改变。身份地位低微的由于拥有财富,令人刮目相看的事例,屡有发生。如大洋行、商行的使役门丁也可能收入不薄,而经营妓馆、戏馆、烟馆的更有发财小富的。这些从身份上说处于低贱的人们,可能会像富人一样穿戴华丽,出手阔绰,因而也会受到人们的羡慕趋附,在社会交往中占有优势。而那些无钱的官绅往往会由于贫寒而受到冷落,自惭形秽。因而这一时期社会交往中出现了“舆台隶卒辉煌而上友,官绅寒士贫儒褴褛而自惭形秽”的被时人感叹为世风不古的现象。这恰恰反映了人们的尊卑荣辱观念,已经突破了身份的限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杨月楼来说,他的年收入比一般塾师高出十倍之多,他之所以敢于接受韦阿宝的婚约,也是因为经济地位的提高促使他渴望享有与良人平等的社会地位,争得与良人自由恋爱的权利。而且自清朝道光朝以后,实际生活中良贱通婚的事例屡有发生,地方官府是对这些事情也常常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然而韦家的乡党族亲,对杨、韦的婚恋却深恶痛绝,要求严加惩治,而且还在社会上得到众多的呼应。附和者并不仅仅是为了韦家的荣辱,更多的是为了使“优伶党毋以效由猖獗,所谓以一儆百”,“庶几其余优人,稍知畏惧。”因此,鄙薄艺人的,厌恶自主择偶的,反对良贱通婚的,维护既定等级不能逾越的,在杨、韦婚恋的风波中纷纷登场,所以这又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向近代化过渡中,尊卑贵贱等级序列失控后,在保守势力中激起的回应。

那么对这个案子涉及到的良贱为婚,重惩派认为应严守良贱之别,不可混淆良贱尊卑的等级身份。“杨月楼作为一个优伶戏子,身份低贱,不仅不能视同于常人,而且根本就没有资格与士商民人相提并论,甚至都不值得人们为之谈论。杨月楼以优伶贱民之身而娶商家良人之女,明知违背‘良贱不婚’的礼法而为之,其居心即属不良,其品性即为丧德,其行为就是奸拐。”这些对杨月楼的“贱民”身份极尽贬斥,以及对韦、杨婚姻完全否定的言论,依据的就是良贱之别的等级身份观念和良贱不婚的道德礼法,这些都是历来被奉为正统的传统社会伦理准则,一直被人们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而同情派的观点则认为,“对低贱者也应以常人待之,月楼虽然身份低贱,但有良家不嫌弃其身份而愿意以女许之,他当然会乐而受之。所以,月楼接受韦家的许婚是合乎常情的。”也就是说杨月楼并没有强迫女方,而是韦阿宝主动要求与杨月楼成婚,所以虽然杨月楼身处贱籍,他也应该得到平常人应该有的对待。此外,同情派又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定民间婚姻程序来衡量,认为杨月楼和韦阿宝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一切程序符合于明媒正娶,因此是合法的。即便良贱为婚,也是经过双方母亲做主,因此违反“良贱不婚”的责任,则应由主持缔结婚姻的韦母来承担。

另外一个当时争论比较大的,就是官府对于杨月楼一案的定罪量刑上。上海县县令叶廷眷给杨月楼所定的罪名实际上已经不是所谓的违律嫁娶,良贱为婚了。因为按照韦阿宝叔叔所控告的罪名叫拐盗罪,但是拐、盗两个罪在《大清律例》里面并没有具体的罪名。但是这个县太爷叶廷眷,却把掠诱良人子女这样的一个拐盗罪的指控适用到大清律里边,而对这样的一个掠诱罪,刑罚的处罚确实是非常严厉的,正是因为这个罪名的认定,杨月楼才被判定为流刑。

重惩派从维护良贱之别的社会等级秩序,维护道德礼法,维护乡党名誉的立场出发,认为对于杨月楼扮演淫戏诱人妇女,以致使韦女“心属月楼,以思淫奔”,又与韦女明知违背良贱不婚的礼法而结为婚姻,这些违背道德礼法的做法,就是“奸”,是“拐”,是“大恶”重罪,应当重判、重惩。在他们看来,对杨月楼的惩处重则是强盗、乱伦,应当“斩立决”,轻则是抢盗,应予军流。总之,他们以男女不能私相议婚及良贱不婚的道德礼法为准绳,认为杨月楼违背道德礼法就是重罪,就应当处以重刑。同情派则认为,应当依据事实和国家律法来定罪。那么根据具体的法条,无论如何结合杨月楼一案的案情,都不能够被适用。在他们看来,如果说杨月楼和韦阿宝有罪的话,也只是犯了清律所定的“良贱为婚”或“和奸”之罪。按照清律规定,以良贱通婚罪论处,只该杖打一百板子释放。同情派还进一步把矛头指向了县官叶廷眷,认为叶廷眷“不应当以情代法,为同乡泄愤而逞己私意,不按国家律法而随意自定罪名”。他们反对重惩派及县官以私意代替国家律法、以义愤而随意拟定罪名的做法,要求对身处低贱的杨月楼,应当以国家律例公正定罪。

在案件实际审讯的过程当中,还出现了“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拇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又用架以困之,架口最狭,将胫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的严刑逼供的情况。同情派认为,县令叶廷眷是代其乡党泄私愤,严刑过当。为官者应按律例办案,以体现社会公正。同情派还指出,此案不只是关系杨月楼一人之事,而是关系到“兆民之得失”,即官员执法办案是否公正,是关系到能否得人心、安天下的大事。重惩派则认为:“以乡谊同愤,况有亲叔主张”,杨月楼“污我粤人”,不严惩,不能泄愤。认为县令叶廷眷对杨月楼和韦女施以刑责并不过重,也没什么不妥,有的人甚至还嫌太轻了。在他们看来,杨月楼和韦阿宝既然犯下了“奸”、“盗”大恶,审官施以多么重的刑责都不过分,二人完全是咎由自取。对这样徇情枉法之论,《申报》主笔拍案而起,以“持平子”、“不平父”的笔名发表了一系列的评论,抨击说:“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甚也。”“中国县官其肆私以残民,私刑以随私意而索供,其可忍乎!”。

对于杨月楼在酷刑之下被迫诬服,对于这些刑讯所采取的做法,还引起了国外的关注。议论最多的是在华的外国人,他们认为中国官吏“每于犯法之民,不论罪之轻重,动用非刑,毫无哀矜勿喜之心。”“(嘲)笑华人喜为非分之事,华官好用非法之刑。”当时的伦敦《泰晤士报》也做了这方面刑讯的报道。后来《申报》还专门辟出了《中西答问》的专栏,用西人之口来评价中国的刑讯,认为这种过于残酷的做法,绝不是中国官员所常标榜的“爱民”之举。在这里《申报》主笔显然是要以作为富强榜样的西国已废刑讯,及西人对中国尚刑的批评,作为批评县、府官员滥施严刑的佐论。

在《申报》上展开的这场激烈的争论时近一个月,重惩和同情两派各执一词,愈争愈烈,两不相下。由于《申报》发行量大,影响广泛,所以造成了很大的声势。以《申报》主笔为代表的同情派,锋芒直指官府,且言辞越来越激烈,引起了地方官的恼怒,对《申报》发出威胁。为免事态扩大,《申报》馆不顾纷纷来稿,在十二月七日宣布所有来稿“一概不肯再刊”,就此结束了这场笔战。

那么这样的种种议论,都使得当时这个案件,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大的非议,可想而知,这个叶廷眷县太爷所承受的压力也非常之大,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韦阿宝的父亲回来了。韦阿宝的父亲回来之后,了解到了在阿宝叔叔的主导下,韦氏乡党这一派人极力地反对,虽不同意其弟的诬告,但最终也站在了韦氏乡党这边,充当起了封建卫道士的角色。认为良贱不能通婚,并最终抛却亲情,表示不再认阿宝为女儿,愿听凭官府发落之,绝无异议。

这样一件在国内和国际都深有影响的冤案,发生在一个颇有名气的艺人身上,又得到权威报纸《申报》和社会舆论的指责,只要官方还有一点理性和良知,也不能无视民情疾苦,草菅人命。然而,二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发展到清朝末年,极度昏聩腐朽,官吏的贪赃枉法,乡党的结私舞弊,已经成为解不开的死结。

到了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叶廷眷判决:韦阿宝行为不端,发落到普育堂,交由“官媒择配”;杨月楼再行杖责五百,依诱拐罪充军发遣;协助杨月楼与韦阿宝完婚的乳母王氏,掌嘴二百,荷枷游街示众。受社会上杨月楼与韦家母女私通谣言的影响,韦母在羞愤中病故。后府、省虽对此案复审,杨月楼也曾翻供,但怎奈官官相护,仍维持原判。轰动一时的“杨月楼案”终于以官府的权力与乡党的势力勾结压倒社会舆论的结果而偃旗息鼓了。但在主惩派和同情派论战的硝烟中,公众舆论终于在传媒中得到传播,市民中终于有了人权意识的萌芽,这是中国前所未有的新事态;虽然这一变化因力量对比的悬殊,没有取得胜利,但却捅开了封建体制腐烂的疮疤,埋下了渴望民主、公正的种子。

据说最后为案件澄清冤屈的是慈禧太后。同治十三年(1873年)三月份的时候,刚好是同治皇帝的生日,慈禧酷爱京剧,特意命有名的京剧班子在皇家大宴时唱戏。慈禧认为这些剧目演的“总不如杨月楼演的好”,她就问身边的大太监李莲英杨月楼的情况。杨月楼一案李莲英也有所耳闻,而且案件已经由地方上报到了刑部,那么出于种种的原因,都使得李莲英有所了解,这个时候慈禧问到了,李莲英就把杨月楼与韦阿宝的事简略陈述了一番。慈禧听后,也觉得有点儿奇怪,就随口说,“不就是良贱通婚嘛,断离就行啦,不值得用这么重的刑罚。我看杨月楼也不用递解回原籍了,该在哪儿唱戏就在哪儿唱,别为这事儿荒了他的戏。”就这样,杨月楼得到了慈禧的特赦。这虽是传闻,但第二年,也就是一八七五年发生的一件事却是非常的凑巧,这一年光绪皇帝登极。新皇帝登极,按照传统的制度,要大赦天下,杨月楼的这个罪过刚好可以按照原来的法律制度被归入这种特赦之类,所以杨月最后被判定了杖责八十,遣送回籍。此时的韦阿宝已被官媒强迫嫁人。

杨月楼在狱中时,曾得到上海说书艺人沈月春的仗义相助,并伴随其至南京。杨月楼返沪后,沈月春向杨月楼吐露爱意,愿结百年之好。于是光绪二年(1876年),由戏园和书场老板为媒,二人结为伉俪。杨月楼回到北京后,从程长庚习老生,并改艺名为杨猴子,其义为戏子如同耍把戏的猴子,任何人皆可欺侮玩弄,改名之举表达了杨月楼对封建黑暗专制统治的无比愤怒与强烈抗议!

到了一八九零年也就是杨月楼四十一岁的时候,得了重病,他在临死前把自己的独子杨小楼托付给了另一个京剧名家谭鑫培,那么他的这个独子后也成为了一代国剧宗师,与梅兰芳、余叔岩并称为“京剧三大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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