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理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是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源动力,研究探讨诊所法律教育理论,对推动诊所法律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诊所法律教育理论
一、认识与实践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的创设是以为实践服务为目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可以查验认识的正确与否,认识最终都是要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同时认识对实践也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可以促进实践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老师和学生能够正确把握运用法律知识与解决法律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即如何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诊所教育要求学生们参与到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吸取知识,在实践中巩固知识,正是以认识与实践辩证关系为其理论基础的,前者涉及人的主观性,后者涉及事物的客观性,主观符合客观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经济与终身教育
当代社会知识经济已初见端倪并将继续获得蓬勃发展。知识经济是以人类最新科技和知识精华为基础,以无形囊括、超越、制约有形的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知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终身教育理论是在现代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教育理论。现代社会高科技的发展,知识经济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显着特征。高科技的发展使世界文化的交流更加畅通无阻,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文化的繁荣,而文化价值的提升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因此,现代人面临着各种挑战,包括社会变化加剧、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口急增等。从每个人的角度来讲,终身接受教育、终身学习是求得自身发展、迎接挑战的必由之路。
诊所法律教育为现代人终身学习提供了方法和经验。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学生从实践中学习,以及通过实践进行反思的方法,即从经验中学习,从反思中学习,符合终身教育的宗旨,对法律职业者的终身教育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法律人才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学院的学生在大学学习的时间是短暂的,但是,他们在大学里掌握的学习和使用法律的方法,锻炼的创新思维能力,可以帮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
三、创新发展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建立在人力资本和高科技基础上的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切发展都以知识为基础,一切财富都是知识的结晶。知识经济有别于工业经济的革命性特征必将引发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其中,肩负着传承与创造人类文明双重使命的高等教育的变革是社会变革的焦点。其变革的方向是由被动型的教育观、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向创造型教育观、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转变。而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跃进,变化正在无限地加速。因此,未来人已不可能通过对人类既知既得之全方位承传来解决将要面临的纷纭复杂的现实。换言之,凭借人类既往已有文明之总和,再无法从容应对未来之冲击。可见,知识经济对法学教育的最大挑战就是要与传统的教育价值中不适应知识经济的价值部分决裂,树立适应时代需要的以开掘、发展人的创造性为核心的教育价值观。创造型教育将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主旋律,它以继承为基点,更强调对现状的突破和面向未来的创新。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超越时代而不变的法律文明,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努力维护并继承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和传统,把这些不变的东西传给后代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教育又必须以敏锐的感觉接受随时代一起变化的东西,引导学生灵活的创造性的应对时代的变化,即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和运用以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映能力,获取新知识的独立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适应知识经济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新情况。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如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应当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法律教育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构建,为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并引导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律是一门应用型科学,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培养法律职业技能、职业素养作为其教育目标之一,适应了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五、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世界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所谓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展现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历史进程与趋势。全球化的特点,从形式上看,全球化体现为一种冲破民族、国家、地区之间的隔离状态,世界范围内的交往不断增强的趋势;从内容上看,全球化的内容丰富多彩,包括有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沟通、交往和联系的加强。中国加入WTO绝不是单纯的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而是标志着中国全方位、高层次地融入全球化的进程,是中国的经济、文化和法律与域外的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全方位的碰撞、吸收、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学教育也必然面临着与域外法学教育的吸收、碰撞和融合的趋势,这一趋势被概括为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的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或发展趋势,也表现为法学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迫切要求法学教育更新教育观念,树立开放的教育观;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具有开创精神和应变能力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其能够在国际竞争和国际事务中发挥创造性的作用。因此法学教育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过程中,都要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全球化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冲击,并自觉的推进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进程。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使我们学到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模式、经验,了解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我国法学教育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但是,诊所法律教育还要根植于法律发展的土壤中,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使之与本土教育文化的优良因素相融合,形成既有时代特色又有本国特点,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统一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为实现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作贡献。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多元性
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我国加入WTO后加速了社会多元化的进程,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社会多元化的要求,培养多元化的人才。法学教育是法律科学,是关于法律的启蒙、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创新以至法律的最为系统和综合的科学;法学教育是艺术,是汇集语言与行为,言传与身教,理智与激情,过程与管理最具感化和默契的艺术,法学教育过程中的说、写、教、导…无不需要潜心策划,精心设计;法学教育是文化,古今为经,东西为纬,博大精深,与社会、与政治、与经济协同相关,相辅相成;法学教育是生活,所有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无不从中体验苦辣酸甜,无不从中顿悟真善美和假恶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思辨型、创造型、开拓型的法律人才,多元性的教育是培养敏捷的思维,创新的精神的基础。法学教育的多元性,要求有开放式的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采用了开放式的教育模式,教学方式多样,教学内容广泛,教学效果丰富。在诊所教育中,学生不仅单向地向教师学习,而且要在学生之间相互学习,在相互学习中培养团队精神。在诊所中学生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接触,学习社会经验、职业技能;通过反馈,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实现教学相长。
(第三节)法学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要传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巧。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应是仅仅懂理论的人才,而必须同时是能够熟练分析现实案件,对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才。
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在课堂上学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并使这些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锻炼与增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发展与法律实践教育的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现代美国法学教育的基础
美国法学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追求实用目标为司法机构输送实践人才——律师和法官。法学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
1.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我们可以通过哈佛大学法学院1998~1999年对JD项目所作的课程设置说明当前美国法学教育,如何努力将理论学习和使用目标更好的、有层次的结合在一起。
(1)一年级的课程:必修课程有民事诉讼、合同、刑法、法律推理和争辩、财产、侵权;选修课程有宪法、公司、联邦诉讼、律师、谈判、法律辩论的哲学分析。
(2)两年级的基础课程:[秋季]会计、宪法、公司、税收;[春季]宪法、公司、税收。
(3)二年级和三年级的选修课程:[秋季]行政法、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反垄断法、银行法规、商业组织、教会和国家、商法(担保交易)、比较法、比较税收、消费者财政学、版权、公司财务、形式程序、法律经济分析、雇佣歧视、地产和信托、政局、家庭法、联邦法管辖、联邦法院和联邦制度、移民法、国际法、知识产权、网络和社会、劳工法、国际冲突管理的法律和政治、法律职业(律师法律和道德)、法律职业(刑事诉讼中的策略及道德)、法律职业(国际交易实践)、法律研究(美国和国际法律研究导论)、高级调解及家庭法实践、高级协商形式(多方协商)、美国法透视、种族关系和种族关系法、担保法规、审判辩护技巧、审判证据实务(刑事);[秋季、春季]住房法律和政策、人权和国际法、法律职业(法律服务的给付)。[秋季、冬季、春季]律师业务课程(实习学习);[冬季]共同经济发展、宪法精学(宗教和第一修正案)、公司证券、刑事程序精学、雇佣法、欧盟(在欧洲及与欧洲贸易)、证据法律和证据程序、审判辩护技巧;[冬季、春季]复杂诉讼和大众侵权、协商形式;[春季]法律冲突、公司财务、制度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环境法、联邦司法、住房法律和政策、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史、早期共和国的殖民期)、法律职业(法律服务的给付)、调解、兼并和收购、谈判、法律执行的问题(政策、政治、领导阶层和机构)。
2.课程特点
(1)法律课程大量增加。现代美国法律经过发展,比早期庞大得多、细致得多,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随之增加,增设了大量新课程,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日渐凸现。
(2)基础课程更趋理论化。随着对应用法律理解的加深,他们认识到应用教育并不排除理论。没有思考能力的法官和律师,不可能是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真正的应用,建立在对现实法律和社会深入而透彻的理解基础上,建立在对分析和观察问题的方法的掌握基础上。通过理论学习能够具备上述能力的基础。
(3)法律实践课程体系化。为了适应更高职业实践的要求,法学院增加了三类重要的直接训练实践能力的课程,第一类为法律诊所课。
第二类为非实习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多的采取了讨论形式,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与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例如,法律写作或研究、民事程序课堂实践训练、法律教学思考、证据研习等等。
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
(4)学生选择权不断扩展。允许二年级和三年级同学同修课程;大量的课程采取选修形式:课程分工非常细致,可供选修的课程量非常大,从而使学生获得了专业发展选择空间。
3.美国应用法学教育的发展
当代美国法学教育探索着一条以加强理论素养和深化实用性为目标的路子,其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要求理论课程和应用目标相互结合。加强对于理论的学习,并不是为理论而理论,最终目的还是要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如果过于偏重理论课程,将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美国当代法律教育家哈里·H·韦林顿教授,根据他对美国20世纪70和80年代法学教育的观察,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美国当代法学教育存在两种文化分离现象的结论。他指出,美国的法学教育比25至30年前更注重学术上的研究,更少关心司法实践,出现了实用文化与学术文化分离的状况。这种状况不改变,美国法律职业化的理想将受影响。
韦林顿认为造成这种分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教师对于专业当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缺乏足够的体验。许多以前是律师或法官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在校园之外从事活动。二是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日益学院化,这套方法过于抽象,而且遵循着社会科学的整体模式,因此,很难对司法体制中特殊的问题做特别的研究,甚至排除了在开业律师看来十分重要的问题。三是词汇问题,随着研究专业化,教师使用的术语越来越不同于开业律师和法官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