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学生过渡到下一阶段,如何让他们意识到要求跟进的持续的过程,解决该问题的最好的方法是,在课程开始时就向学生讲清楚要求他们达到的学习进度。在课程定位过程中,应该告诉学生在课程的每个阶段希望他们做到什么。同样地,当判断学生已经对进入下一个阶段做好准备时就应该把这一点告诉他们,并把在这个阶段对他们的要求告诉他们。
(2)对学生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判断。分阶段指导是为了使教师了解其在诊所教学中所起的作用,教师应当寻找一个对学生的发展来说最恰当的管理程度:一种既不让学生过分被动,又不是进行命令式指导的管理。判断学生的发展水平,并决定对这个水平来说适当的管理程度,是一个困难的任务。教师必须对学生完成所分配任务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他们的困难、主动程度、责任承担能力以及理解水平进行评估。
依据这些条件,指导教师必须得出结论:他们应当施加何种程度的管理。
(3)指导教师必须使他或她的教学方法和风格与学生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在诊所学习的初期阶段,教师对学生作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指导学生作出决定。在诊所学习的中期阶段,教师引导学生作出决定,教师有更丰富的经验与法律知识。但此时,学生与教师之间是平等的、合作性的、信息交流的关系。在诊所学习的后期阶段,教师检查学生作出的决定是否周到和完善。
(4)指导中应避免两极分化的现象。在诊所教育中,缺乏管理指导和过分严格的管理指导都是应当避免的。在诊所教学开始时,对学生的指导管理太少,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在学生缺乏自信、知识不多时,有必要在一开始的时候由教师给予更多的指导,指导太少会让学生感到焦虑与恐慌。在诊所教学的后期,学生的自信心很强、能力已有提高,教师仍坚持过于严格的管理,那就只能导致学生的反抗,在这样的条件下,学生们有可能不采纳教给他们的行为标准。
(5)特殊情况下的指导。如果一个学生在他还不能独立之前就要求独立,或者相反,所有情况都表明一个学生已经取得进步,并能够就案件的决定承担责任,而他却拒绝这样做,那指导教师就碰到了特殊问题。指导教师应与学生进行诚恳的交流,并对学生作出评价,这样可以避免学生的抵制以及与指导教师潜在的冲突。如果碰到犹豫不决的学生,指导教师就应当有意识地将其置于一些场合中,在这里他或她将独立地决定问题的解决方案。使用这种方案时须注意,不要把学生放到一些他们的能力所不能承受的场合中。但是,让学生面对一些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的问题,并且慢慢地让他接触更难的问题,指导教师就能够引导学生树立承担责任的信心。
诊所教师有自己独立的教学风格,因此,在诊所教学中教师完全可以使用自己认为恰当的指导方法。
四、评价指导法
评价是对诊所学生的工作进行的评判或衡量。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决定了诊所评价方法、评价主体的多样性,使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合理地利用评价主体的资源,能够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现。
1.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
诊所教育鼓励学生对他们自己的工作进行检测和纠正,在评价过程中,学生的自我评价极为重要,自我评价不仅是学生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思考、总结与纠正的过程,也是对其人格和价值观的考验与磨炼。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力提出了“镜中自我”的理论,指出人是通过观察别人对自己行为的反映而形成自我意识、完成自我评价的。学生相互评价,使学生注意观察别人的行为,与自己的行为进行比较,在评价中,既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衡量,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总结,从而达到学习、提高的目的,最终掌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方法。
2.教师评价
诊所教师对诊所学生的评价主要是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工作中的行为表现、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责任的承担。评价既有肯定性的,也有批评性的,肯定性的评价比具有建设性的批评更能激发学习,教师在进行肯定性的评价时,向学生说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为什么是切合实际的,他们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为什么是有效的,他们对责任的看法为什么是适当的。这些评价肯定了学生的表现,使学生能够对之进行总结,他们在行动中所设定的目标、使用的理论、采用的方法进行总结,为他们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批评,使学生明确知道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批评性的评价为学生反思、纠正自己的行为、从经验中学习创造了学习环境,教师在评价中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批评意见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得到提高。评价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五、评分指导法
使用适当的评分方法,能够激励诊所学生的学习,但诊所教学不同于一般的教学。一般的教学以课堂学习为主,评分可以采用练习、考试的方法,对它们进行评判采用的是一种静态的标准。诊所教育对学生评分,一般考虑其在课程中的表现和办案中的表现,评分的标准处于一种动态的状态之中,不太容易把握,而如何判断学生的表现,如何用评分来反映学生的表现,并用此来指导学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适当的评分能够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适当的评分将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了保证评分的适当性,可以制定相对的评分标准,将学生的表现细化为若干选项,作为评分的参考要素;可以采用多种评分方法,如采用学生自评、办案小组评分、班级评分和老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使评分更具客观性。
评分标准的参考选项很多,可以根据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来设置,如学生的参与度、主动性、纪律性、合作性,等等。不同的诊所可以有不同的评分标准,但对于评分可以设置星级标准,根据达到评分选项的多少分为一颗星标准、二颗星标准或三颗星标准。有的教师可能不同意设置评分标准或评分星级标准,认为这过于机械,不符合对能力的培养的诊所教育宗旨,另外国外大多数诊所学期结束后采用的是评级制度。
但是,我们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要将其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首先,就要使诊所法律教育适应我国的国情,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估是衡量诊所教育效果的最直接的手段,制定评分标准和星级评分标准,为诊所法律教育评估提供直接的参考要素,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评。其次,评分标准虽然是对学生表现的判断,但它也是对教师教学水平的反映。再次,评分标准能够反映学生接受诊所法律教育后所发生的变化,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和促进。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开展,我们应该摸索、探讨适应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评价方法,使用评分制还是评级制应根据其是否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决定,法学院诊所可以采用适合自己的评分制或评级制评价方法。
教师在使用评分指导时,要注意学生的感受,应发挥评分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将评分的消极性减少到最低程度。经常检查评分标准,及时修正不适当的评分标准,调整不适应的评分方法,能够使评分成为诊所教学的一部分。
六、小组指导法
在诊所教学中,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学习积极性,提倡合作精神,采用分组学习、小组办案承办案件的形式进行学习,教师的指导也适应学习的形式展开,小组指导是诊所教育指导方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小组学习的指导可以采用上面所述的指导方法,在此就不作阐述,我们重点阐述教师在办案小组中所起的作用,办案小组一般由2~3名学生与1名指导老师组成,老师虽然参加办案小组,但其与学生在小组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老师在办案小组中的角色是指导监督人,指导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参加办案小组会议。指导教师应参加定期小组会议,与小组学生一同主持会议。在办案小组会议上办案小组学生会花大量的时间回顾过去的案件和决策而不是计划将来。例如,当他们第一次会见证人时,他们作了一个会见证人的记录,然后给老师看。老师和学生讨论这份记录,由学生首先分析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做得不好,接下来,老师就这些分析意见进行评论。
第二,合作办案。小组会议前,小组学生必须首先相互碰面,计划如何利用时间,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议事计划一般应事先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以便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讨论。合作中学生学到了很多,通常学生有不同的特长,如,其中一个学生很擅长调查和写作,但惧怕与人交谈;而另一个学生则擅长交际但写作不佳。通过分工和协作,他们与其他人一样都变得更优秀了。一般来说,指导教师都会尽力维护小组学生的议事地位,不会建议对议事项目进行补充,但如果委托人由于学生的疏忽,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除外。第三,鼓励学生作出决策。指导教师一般不会与办案小组学生讨论他们事先未详尽讨论过的问题,同样,如果必须作出决策指导教师也不会为学生作决策。在学生陈述了他们的意见,明确了选择方案,并且讨论了每种有可能诉讼程序的有利面和不利面,指导教师可能问学生是否有其他的选择,而不是给出自己的观点,这个问题可能引导学生作出更进一步的反应。
教师在指导办案小组时应注意,采用的指导监督方法应与本诊所采取的其他方法相一致,如在教学中采用分阶段指导法,在指导办案小组时也应有循序渐进的要求,使学生在办案中能够适应其角色的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采用分阶段指导法,在诊所教学开始时,就应该给学生一些明确的指示,要求学生遵从这些规则。学生通过诊所指导手册、诊所资料可以了解在诊所中学生与指导老师的关系,学生与教师的相互作用,这种关系、作用为学生自己决定从教师处获取多少以及何种性质的帮助,留下了很大的自由选择余地,学生可以作出处理案件的决定,只要他们的决定是合理的。
总之,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的活动,是诊所法律教育客体活动的一部分。诊所法律教育客体应当围绕着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要求展开,应当适合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开展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