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要寻求科学化,科学化在本质上是对诊所法律教育价值主体及其活动的认识和实践的科学化。诊所法律教育的科学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并可以实现的。诊所法律教育的科学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引导着人们不断地完善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为了追求诊所法律教育科学化的过程,我们有必要对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科学化的一般原则进行探讨。
(第一节)主体性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的内涵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比较强调教育者在教育中的权威地位,忽视了受教育者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往教育工具化的倾向,忽视主体性,把受教育者变成纯粹的教育客体的教育理念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教育的改革,根本出路在于培养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教育主体性的含义:一是尊重学生个体的自主性,让学生主动地自由地发展;二是尊重教育的自主性,尊重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打破过去那种模式化的教育,用多样化的教育造就富于个性的一代新人。教育主体性的提出反映了社会改革开放要求解放社会生产力,要求发挥每个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人们具有独立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精神。
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理论是我们确立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人学理论关于主体的规定性主要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过程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教育要培养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亦指培养受教育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宗旨、方法、模式等方面充分考虑到教育主体性因素,注重发挥教育主体作用。
二、主体性原则的特征
1.自主性
自主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人自主行使和支配自己权利的意识。
人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主体的权利。人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物,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必然具有依赖性,但人又总是力图“超越”这种依赖性、限制性,以达到能独立自主地进行自己活动的选择。人总是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使自己在同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所发出的必然联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并按照自己的力量、需要和方式来改变自然界和外部感性世界,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种自主性是对依赖性的一种扬弃。自主性是人本质力量的表现和主体地位的确立,它说明人对于制约着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主客观因素有了独立自由和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必要与可能。
2.能动性
能动性是主体性原则最基本的特性,主要指人积极自觉的认识行动,并且以一种选择和参与的态度主动地适应和改造客观世界。在社会实践中人作为主体要自主地驾驭自己与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关系,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外部感性世界不会自动地满足人,而且有时还会抗拒人的掌握活动,以致形成人在实现自己目的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这样,人作为主体为了达到自主地掌握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对象的目的,就必须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克服种种障碍,这种能动性是主体对受动性的一种扬弃,它可以使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更具有目的性、方向性和选择性。
3.创造性
如果说能动性的实质是对现实的选择,那么创造性的实质是对现实的超越。创造性是以探索和求新为特征的,它是个人主体性的最高表现。人的意识不仅反映世界,而且创造世界。创造性是衡量个人主体性的尺度,也是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创造已经成为人的最高需要,人们要时刻保持创新精神,才能巩固和发展自己的主体性。所谓创造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外在事物的超越。它常常与改革、发明、发现联系在一起,即主体通过变革和改造旧事物,产生新颖的、独特的新事物;二是对自身的超越。主体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是自己的思想认识发生转变。
三、主体性原则的内容
1.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主体自我对客体自我的认识、体验、控制及评价。人所从事的改造客观对象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表现自我本质力量的活动,没有自我意识,也就不可能有自觉的创造性活动。可见,人的自我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主体对自身发展的自知、自控、自主,在人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主体性,实际上是自我意识的能动性,以及建立在这种意识之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意识的教育,学生在诊所教育中能够充分认识自我,通过参与实践,体验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评价,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选择。
2.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对学生主体地位的尊重,是培养学生自我意识的基础,尊重才会考虑学生的需求,为学生提供各种发挥主动性的机会,使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得到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注重受教育者的主动性的发挥。在诊所教育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学生的参与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3.发展学生的主体能力
对受教育者而言,要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发展,仅仅具有主体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能力,即主体能力。诊所学生在诊所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性,首先表现为他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有明确的努力目标和自觉的学习态度,渴望自尊、自主、自强;其次,诊所学生还能够把自己看作是教育对象,对学习活动进行自我支配、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主动地认识、学习和接受教育影响,并能进行自我努力、自我评价,推动自我的不断发展。诊所学生的这种自主性要求诊所教师在诊所教育中应深入了解和研究受教育主体,掌握他们的认知水平、思维方式和学习态度,并采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和手段为受教育主体性的发挥创造条件,使他们真正成为教育的主体,学习的主人。
主体性原则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性原则,无论是什么情况,诊所法律教育主体都要从诊所教育价值主体的角度和地位出发,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主体性原则还要求诊所教育关注普遍的教育价值主体和具体的教育价值主体。评价诊所教育活动就必须考察所涉及的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它包含着对诊所法律教育主体自身及需要的分析。
(第二节)参与原则
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特点是要求诊所教育主体的积极参与,积极投入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主体性原则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主体的价值,参与原则表现了诊所法律教育主体的主动地位。参与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主体(主要指诊所教师、学生)要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意识。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教育,参加诊所法律教育,就必须融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中,积极参加法律诊所的一切活动。
第二,主动参与是诊所法律教育对教育主体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诊所中,被动的、消极的学习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参与,才能获取收获,才能体验诊所法律教育的真谛。
第三,参与整个法律诊所活动。对诊所学生来说,在课堂中的参与意味着对每一次课的内容都要认真准备,对模拟练习中角色扮演需积极投入,对诊所反馈评论要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参与中得到锻炼、得到提高。在课堂外的参与意味着诊所学生主动与当事人联系,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积极参加办案小组活动,在小组会上提出书面计划,主动与办案小组其他成员、指导老师联系,与他们交换不同的意见,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质性建议。课堂外的参与使诊所学生具有实战经历,并获得实战经验,学生参与的过程就是他们经验积累的过程,没有参与就没有经历,就无从获得经验。参与还意味着诊所学生积极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诊所学生只有参与才能有经历,只有经历并获得经验才能有收获。
第四,参与既是对诊所学生的要求,也是对诊所老师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中老师和学生都具有重要地位,虽然学生的参与对诊所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们不能忽略教师的参与度对诊所的影响。
教师的参与主要表现为:首先,教师在设计模拟练习和其他参与性练习时,应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作为考虑因素,即设计练习时应考虑到学生的参与性。这就需要诊所老师能体验学生的感受,使教与学紧密结合。
其次,教师积极参与诊所课堂内容,如参与学生的练习、评论和反馈,能够对学生的练习提出恰当的反馈意见。
第五,参与和责任挂钩。诊所法律教育是承担责任之下的学习,承担责任要求学生具有参与感和责任感,只有积极参加诊所学习和诊所办案,才能在参与过程中使学习和责任有机结合,即在参与诊所学习中体验责任之含义,在承担责任中感受职业责任之重要,感受法律职业者肩负的社会责任。因为,在诊所法律教育的真实背景下,学生必须对责任和道德作出选择和判断,纯粹说教之下,脱离实际背景的责任、道德学习,很难使学生体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的真正含义。诊所法律教育的参与性,为诊所学生提供了一个感受责任、道德的舞台,在法学院学生进入社会之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学习、学会承担责任,使学生完成其角色转换,即对由学生向法律职业者的转变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节)服务性原则
一、服务性原则的含义
诊所法律教育既是一种教育模式,又是一种法律援助模式,为贫困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是诊所教育的一个方面。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的背景来看,从一开始,诊所法律教育所要实现的远远不只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任务。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一方面要求法制的高度完善,要求司法的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穷人请不起律师的社会现象。这样在实行控辨制审判制度的美国,穷人败诉便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为富人或者政府机关、公司服务,而不是为全社会所有需要服务的人尤其是穷人服务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就很难真正地实现。虽然美国有法律援助制度,但是援助律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法律诊所的出现为援助穷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服务创造了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律诊所学生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穷人的案件,这些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从而为将来有可能参加的立法打下基础,也使学生在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司法的公正。
二、服务性原则的特征
1.服务与学习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