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法学院限制二、三年级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时,耶鲁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就获许开始参与法律诊所教学。耶鲁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包括保护父母与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社区法律服务、房地产及社区发展法律服务、移民法律服务、业主与住户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立法建议及监狱法律援助等诊所课程。教授讲授每门课程,并由一些教学研究人员和一些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法律诊所教育工作者的律师予以辅助。每门课程设立一名学生辅导员,由第二或第三次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的职责是帮助管理新近采纳的案例、案例的分配、指导课的日程安排等事宜。
业主与住户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处于被逐出困境的贫困承租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这门课程学时为一学期,要求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每周约12个小时的服务。修完该课程,学生可以得到3个学分。
在每周2小时的课堂讨论会中,学生将学习如何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讨论一些悬案,分享见闻和解决疑难杂症的经验,讨论在代理委托人期间所遇到的由于驱逐事件而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除课堂讨论会,学生每周还将参加由教员主持的为时1至2小时的指导会议。根据案件的需要,学生和教员可以协商增加周课时。在耶鲁法学院,两位教授指导18名学生,教授们将承担两门实验课程的督导工作。因此教员与学生的比例实际为1比10和1比15。
为了推动学生在诊所教育工作,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学生实践规则。
这些规则规范了学生的劳动,并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任何情况下,学生在有真实委托人的法律诊所的工作必须在执业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这些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为了教育目的,鼓励学生尽可能地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
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各个大学都能够形成自己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理解并且贯穿于教育之中,不存在最好的教学模式,只存在最合适自己的教学方法。这样的理念使得美国大学的诊所法律教育形成了各自鲜明特征。
此外,美国还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联合会(ClinicalLegalEducationAssociation,简称“CLEA”),其成立的目的在于以下六点:
(1)鼓励“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内外的辐射和发展。
(2)鼓励、推广、支持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并出版相关内容的期刊。
(3)加强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之间的信息交流。
(4)与其他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和法制的发展有兴趣的团体合作。
(5)开展学术会议或其他教育性质的活动,旨在实现本组织的其他目标。
(6)增强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兴趣。
诊所法律教育联合会的成立为美国国内和国外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的推广、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工作者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趋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今天的美国国内的诊所教育发展非常成熟,各个法学院已经克服了前期发展中的很多不足。“外部实习的监管力度增强;诊所项目与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配套愈加完善合理;法学院提供的诊所安排更为有序;诊所教师也赢得了新的尊敬,成为法学院的正式教职人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第一个公开的法律诊所。英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没有简单的“克隆”美国诊所发展的实践经验,而是开创性的提出了对在校法学院学生的“非专业课程”也可采取“真实的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教育”的方式。
总体来看,英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少数诊所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到了80年代相对缓慢的发展,至9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再次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现在,诊所法律教育代表了好的学习实践和教学实践的诸多方面,并在法学院课程设置中具有日渐明确和可靠的地位。
英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迅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诊所工作的学生所完成的工作质量较高,这是因为学生们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感,尤其是在当事人诊所中,诊所学生的工作十分出色,他们的工作热情相互感染。少数诊所的经验在诊所法律教育组织的支持和推动下,也促进了其他诊所的发展。这一点虽不足以解释诊所迅速增长的理由,却足以说明诊所教育发展的原因。
(2)人们日渐意识到对高等教育中教学与研究质量的要求。质量评估和控制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是一致的,这背后所蕴含的却是对学生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高低的关注而其中的焦点与诊所教育方法直接相关。
(3)政府、工业界乃至社会各界,包括法律教育者以及学生团体都呼吁将学术研究与技能培训相结合。这些技能主要包括学术分析与研究能力,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如辩论、谈判、接见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交流等方面的技能。
(4)人们也日益认识到法律教育应在一个集职业道德、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为一体的大框架内学习。
(5)少数真实当事人诊所的经验,也成为诊所教育发展的“催化剂”,纽约塞尔的诺森伯兰大学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成为谢菲尔德汉莱姆大学律师诊所成立的直接原因。
现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与以往相比已有所不同。根据英国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诊所活动在英国绝大多数新老大学的本科课程中已占有一席之地,其中1/4的课程具有“真实当事人诊所”的特征。此外,模拟诊所也越来越多。1994年成立了一个专门统一机构,即诊所法律教育组织(TheClinicalLegalEducationOrganization),自成立以来已有3年的历程。该组织是基于学生的要求而成立的,机构虽小,却在不断发展,它将全英国有志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学院教师们组织在一起,致力于诊所教育发展的研究和推广。该组织是一个代表机构,是支持那些从事发展经验式学习的组织。它与美国的伙伴——诊所法律教育协会(theClinicalLegalEducationAssociation)有密切的联系。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简单地描述为通过运用、实践和反馈来学习法律的方法,但将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概念转化为教育经验的方法却各不相同。诊所式教育方法与传统法律教育方法不同,传统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通过实践学习”的模式,却很难促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实践中去,从实践中学习,从实践中反思。
英国现行的诊所有三类:一是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inhouserealclientclinics);二是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outhouserealclientclinics);三是模拟诊所(simulationclinics)。这三种类型的诊所的目标与目的原则上是相同的,即通过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分析法律,解决问题,但方法上却不尽相同,让学生从实践中反思,是所有诊所的中心内容。
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是以法学院为基础而建立的(因此称之为校内诊所),其管理、指导也在校内完成。诊所内的当事人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因此要求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程序为真实当事人诊所)。诊所从实践中挑选当事人,诊所的学生和老师也同其他机构如同法律中心、公民咨询局(Citizens’AdviceBureaux)或当地律师事务所共同协作。
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主要工作是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学生会见当事人,并给予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不仅仅是诉讼案件,也可能是起草遗嘱,或讨论新的合伙协议,这种工作也可以是帮助当事人联络律师,保险公司和法院。诊所既可以提供一方面专业知识,也可以提供综合专业知识。在英国,对出庭律师的权利有限制性规定,严禁学生出庭辩护,但仲裁诉讼所可以为学生提供出庭辩护的机会。
英国诊所法律教育组织(CLEO)于1995年对真实当事人诊所采用了一系列标准模式,这些模式是专门针对真实当事人诊所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
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这类诊所是校内诊所的一个补充,专指学生在校园以外从事法律工作的诊所,主要工作为从事私人法律事务,在当地政府和英国政府工作,在私人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领域工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所谓“真实当事人”诊所的含义,是指诊所工作涉及真实的当事人及其法律问题。比如,当事人可能是当地CAB办公室或社区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国家。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某一机构工作,如在贸易联盟委员会或其他非管理机构工作。诊所也可以采用律师事务所的形式。“诊所”一词的含义是广义的,其前提是使校外活动成为学生从实际经验中学习的一部分。
这类诊所主要困难在于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对诊所工作的全盘监督是十分耗费时间的,而且极具挑战性。校外诊所与校内诊所的日常活动不同,所以很难对学生从经验中学习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
模拟诊所,正如其字面所蕴含的意思,这类诊所是根据真实诊所的问题、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问题,并进行重新组织的活动。这种重新组织的方法很多,既可以将案件全部保留,也可以挑选其中的某一部分,如仅仅选择某谈判协议的某一部分,或法庭开庭审理的某一环节,诊所指导教师可以任选其一加以分析,以启发学生思考。比如,可以就刑事诉讼中申请保释的问题进行详细介绍,或对民事诉讼中起草诉状指导学生学习。在模拟训练中可以围绕某些技能(如分析法律问题,接待当事人,辩护),让学生、老师或其他诊所成员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练习。
这类诊所有许多优点。首先,可以免去真实诊所中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问题出现。整个过程也可以针对不同的目的加以调整,同样的材料可以反复使用。而且,开办模拟诊所的费用比真实诊所的费用要低得多,尤其在监督的难度、记录方面。就开办诊所的前提和设备来说,两者的要求也不一样。教师和学生的职业责任感的程度可以不同,可以容许学生犯错误。模拟诊所通过与真实诊所的联系,从中获取真实的案件材料加以组织,对模拟诊所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唯一的问题在于,学生普遍感到模拟诊所缺少在真实诊所中工作的那种紧张和危机感。比如,模拟诊所很难涉及寻找证人或专家意见这类训练。但是,尽管如此,模拟训练无论是在英国或其他国家,仍然是诊所活动的一个主要方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澳大利亚的发展
澳大利亚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以美国的诊所教育经验为核心发展起来的。自诊所教育开始以来,一直围绕一个争论而展开,即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只是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反馈是教育以及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美国诊所教育倾向于对法学院学生进行律师执业技能培训,而成立于1975年的蒙那西以及成立于1980年的新南威尔士诊所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理念,并以此为动力,而这一理念曾经也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在20世纪80年代,有很多法律学术论文和毕业后技能培训的文章问世,当时澳洲教育一度也以技能培训为主。诊所法律教育也培养学生在社会中学习法律,了解律师的这一角色中有关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并提供社区法律服务。
1990年6月,新南威尔士法律基金会在悉尼的莫纳威尔召开了一次法学教育会议,这次会议召集了新南威尔士所有对法学教育有兴趣的代表与会,其中包括法学院,法律研究员,法律从业人员及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协会。会议明确了在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在学生毕业后职业前,由法律研究院进行培训的必要性。与会代表对于法律研究院对学生在其获准执业前进行培训的能力有所保留,而一致认为法学院向学生灌输职业道德和基本律师技能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这次会议提出了众多的议案,其中之一即从事诊所法律教育这一计划。这反映了与会代表们希望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愿望,尤其是在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诊所法律教育计划是由悉尼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基金会密切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的,并得到了新南威尔士其他法学院院长们的支持。该计划还得到了就业教育与培训部的国家优先(储备)基金的资助。
这个计划旨在自主那些缺乏诊所法律教育设施的澳大利亚法学院以及那些拟建中的缺乏师资的新法学院,并确立了以下的目标:一是以澳大利亚、北美和英国的诊所教育的模式,计划与技能为基础;二是选择适应不同教育目的的诊所教育方法;三是确定适应不同程度的法学院学生的诊所教育方法;四是考虑将暑期实习计划作为诊所经验或潜在的经验;五是选择与澳大利亚国情相适应的诊所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