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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国防(1)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可靠的国防,就无法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就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受制于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应责无旁贷地重视国防、了解国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地投入到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利益、防止外来侵略的国防建设中来。

国防概述

一、国防的含义和基本类型

(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二)国防的基本类型

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国防的性质。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追求的国防目标也不相同。目前世界上的国防类型主要有四种。

1.扩张型。奉行霸权主义政策,以国家安全和防务需要为幌子,将其疆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纳入本国的势力范围,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

2.自卫型。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与支持,维护本国安全以及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3.联盟型。以结盟的形式联合部分国家建立国防。联盟型国防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元体系联盟,即某一大国为联盟的盟主,其余国家处于从属地位;二是多元体系联盟,即联盟诸国基本处于伙伴关系,共同协商防卫大计。

4.中立型。是指一些奉行和平中立政策的中小国家,为保障本国的繁荣、发展和安全,实行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在战略上采取防御态势。我国国防建设的宗旨是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因此,我国属自卫型国防。

二、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现代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实践活动。现代国防已不再是单纯的武力较量,而成为在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以军事手段配合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手段进行的总体较量。

(一)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现代国防虽然仍以军事力量为主体,但不单纯指军事力量,还包括与国防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如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另外,现代国防不仅依靠国家的现实实力,还依靠国家的潜力,以及潜力转化为实力的能力,诸如国土面积、交通运输和通信状况、国家政策和管理能力以及国际关系和国际地位等等。

(二)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现代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安全与发展利益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日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已成为整个人类的共同奋斗目标。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不仅与其本国利益相关,而且与国际社会的安全、发展和稳定息息相关。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安全有利的国际环境,国际政治、经济的有序发展也有赖于各国国防的巩固。现代国际已不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且日益成为一种国际行为。

(三)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政治、经济对现代国防影响程度的不断加深,使现代国防呈现出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自卫目标着眼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区域目标在维护本国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还努力争取维护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扩大自卫的纵深和弹性;全球目标着眼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消除战争危险。从内涵上,在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时,国防目标要首先解决存亡问题;在和平与发展的情况下,要致力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时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军,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战争准备,赢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保障。

一、国防法规概述

(一)什么是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通常是指国家为加强国家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公民兵役义务、战争准备和动员、全民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二)国防法规的层次及特点

国防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国家兵役制度,国家兵员动员制度,训练、管理、作战、保密制度,国防科研和教育制度,国防经费保障,军人待遇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军人犯罪惩治和教育以及军事设施保护等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2年宪法在充分肯定我国国防武装力量的历史功绩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国防武装力量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指明了我国国防力量的建设目标;确立了我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按照宪法,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形成了多门类、多层次的国防法律体系。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全国人民的国防观念,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国防法规在纵向结构上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法律;二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四是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具体条令、行政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和颁布的国防法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惟一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凡属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规,均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制定。现属这个层次的国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其主要特点是:立法程序严格,通常要经过提案、审议、通过、公布等环节;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广泛,法律效力适用于国家管辖的整个疆界和武装力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制定其他有关国防和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

2.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国防法规

宪法规定,我国领导国防事业的职权属于国务院,行使领导全国性武装力量的权力是中央军委。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最高军事机关,二者都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们制定的国防法规,在我国国防法体系中数量最多且占有重要地位。现属这个层次的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其主要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现行法律,则直接依据宪法的有关军事条款制定;通常以条令、条例、决定、规定的形式发布;依据法规性质或内容,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名义合署或单独发布。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这些机构制定的有关国防与军事法规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防法规发布的管理性规章;二是由各机构起草,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由各机构发布的管理性规章;三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国防法规和军事法律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则。这类法规的特点是:数量大,形式多样,既有单独颁布的,又有合署发布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各战区、军兵种均有其特殊性,为了针对各自的特点及训练和作战的需要,他们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国防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管理区域、技术装备情况,制定有关管理规则、规定、命令等,以法规的形式发布并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执行,例如空军的《飞行条令》,海军的《舰艇管理条令》等。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宪法、国防基本法律,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地方政府各个部门有法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国防法

(一)什么是国防法

国防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部门法,亦称基本法。它是指导和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在国防法规系统中居统帅地位。

(二)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第84号主席令,予以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国防法。

这部国防法分为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共计12章70条。

我国的国防法,是一部综合性的调整、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它对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

1.规范我国防务建设的方针、原则问题。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保证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的原则;抵御外敌入侵的原则;防止颠覆的原则;国防建设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民防御的原则;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处理国防事务与国际合作为辅的原则等。

2.规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如兵役制度、军事人事制度、军事经济制度、国防科技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等。

3.规范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及职责。如规定了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等。

4.规范武装力量的构成、性质、宗旨、任务、建设目标及武装力量活动的原则等。

5.规范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国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颁布国防法的意义

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至1997年国防法颁布之前的47年里,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作为基本法律的国防法。当时,调整诸多国防关系,主要靠党和政府的有关防务政策;但是由于政策的稳定性差,而且比较原则,伸缩性大,加上形势任务的变化,难免变动较多。后来,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单行国防法律法规,但比较零散,缺乏整体结构,致使国防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国防现代化进程,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定一部国防法规的基本法,即国防法是势在必行。制定国防法,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把国家防务纳入法制的轨道

国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我国的现代化国防建设将会日臻完善。

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各项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为社会主义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而国防建设也是国家建设事业中的强项,不是可建设可不建设,而是一定要搞好的问题。但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与国家的其他各项建设,难免发生不协调或掣肘的问题。现在有了国防法,靠法来调整国防社会关系,使国防建设能依法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防建设中的规范、调节、保障和引导作用。这样,既可以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能保障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同步发展。

3.有利于树立、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

当今世界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法制世界。我国通过制定一部国防法,向世界宣告我国的国防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说明我国加强国防建设只是为了防备侵略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而不是为了侵略和威胁任何国家,使世人从我国国防法中清楚看到,社会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向外侵略,从而使“中国威胁论”不攻自破。

4.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现代国防意识

目前,一些人的国防意识尚处于滞后状态,仍停留在“送子参军,全家光荣”、“拥军优属”的传统观念之上。其实,现代国防意识要从人们对军队建设以及其配套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全方位的国防事业上去增强。有人片面地认为国防法是军队的法,其实它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三、兵役法

(一)我国兵役法的基本情况

1.什么是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兵役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

2.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兵役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队需要而发展变化的。

我国的兵役和兵役法规历史非常悠久。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兵役及兵役法规开始于商朝。立军先立法,无法不成军。有无完善的兵役法规,对一个拥有独立主权国家的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关系极为重要。所以,新中国一成立,国家立即着手制定兵役法。

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工作,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由聂荣臻元帅组织起草兵役法。1954年12月编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至此,新中国有了第一部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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