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从实行行为之定型性出发,将共同正犯解释为适合于基本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共同实行,认为对于真正身份犯而言,因无身份者之行为欠缺实行行为之类型性之故,纵因法律之规定,而将此视为正犯一事,亦应谓为不当。在日本有不少学者赞同此说。如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小野清一郎博士认为:“共同正犯本来系正犯(即实行者),身份犯仅有其身份者可实行之。如此解释时,则在此所称之‘加功’,系实行之加功,所谓‘共犯’意味着教唆犯或从犯。”泷川幸辰博士过去也曾主张“身份系正犯之身份,并无认定同一程度之可罚的违法性之理由”,从而认为“第65条第1款之‘共犯’,是固有意义上的共犯,即仅限于教唆犯及从犯”。及至后来,才舍弃此立场,而采用通说之主张。团藤重光教授则认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因为不具有身份者的行为缺少作为真正身份犯实行行为的类型,所以不能说是共同实行。比如说,非公务员和公务员一起到贿赂者家中去收受贿赂,作为自然行为来说,这里有共同行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非公务员来说,目的物不是‘贿赂’,与公务员一起去这一行为并不是‘收受贿赂的实行行为’,非公务员的这一行为只不过是对公务员受贿行为的帮助而已。所以本项中所谓的共犯不包含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福田平教授也持同样的见解。前苏联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伊宁对此也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关于非公职人员参与实施渎职应负刑事责任问题,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必须注意,渎职罪中的共犯毕竟有些不容忽视的特点。问题的实质在于,非公职人员可以是渎职罪的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但是渎职罪的执行犯却只能是公职人员。所以有这个特点,是因为在实际中只有公职人员才是公务职能的执行者,由他们发布命令、签署文件等。因此,事实上,也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渎职罪。因此,职务行为的惟一执行者——公职人员,自然是渎职罪的惟一执行犯。由此得出结论:在渎职罪的共犯中,非公职人员只能作为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负责。”根据这一见解,在身份犯的场合,因为其正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身份是特定的身份,只有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实施该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因而即使是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了事实上的行为,并非两者都是共同正犯,只有前者才是正犯,后者是教唆犯或从犯。
同类推荐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从7个方面介绍了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26个案例。农民离开本土外出务工,有的走出了家乡,更多的是就近务工。所以,本书既包括农民在城里务工的案例,也包括农民就近务工的案例。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了解这些案例有利于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失去应有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本书还收集了一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在重点介绍农民工工伤与一般伤残的案例同时,也注意收集短暂受雇务工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农民在转包工程劳务活动中务工,往往要面对多个老板和包工头,因此,其中也介绍了在转包工程劳务务工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热门推荐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这东南国,谁人不知,谁人不晓,这要嫁的王爷,是传说中的暴君,杀人不眨眼,嗜血成狂的一个魔君的?圣旨一下,要千家的女儿嫁给东南国国的这个平南王爷,千家一听,仿佛是立马炸开了锅一样的,你不愿意去,我不愿意去,自然,就是由这个痴儿傻儿嫁过去了?机器人作战故事(世界科幻故事精选丛书)
科幻故事,主要是描写想象中的科学或技术对社会或个人的影响的虚构性文学作品。科幻故事是西方近代文学的一种新体裁,诞生于19世纪,是欧洲工业文明崛起后特殊的文化现象之一。人类在19世纪,全面进入以科学发明和技术革命为主导的时代后,一切关注人类未来命运的文艺题材,都不可避免地要表现未来的科学技术。一定要把老师“搞掂”
本书是快乐少年第四辑之整蛊校园之一,是一部全面反映小学生校园生活的小说,生动有趣描述了小学生的成长经历,肖小笑,“铁三角”中的老大,班长,学习好,头脑灵活,是谋划把老师搞掂的主谋,还有“铁三角”中的唯一女生田田和军师范弥胡,当严肃可爱的老教师石老师碰上这群捣蛋鬼时,她该如何接招?本书生动,幽默,情节简单,适合广大青少年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