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无外来影响或压力胁迫的情况下,团体中每一个成员一致认同规范/评价宣称,该等价值与规范才会真正成为深得人心的共识。因为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这些价值与规范“找到自己”身为一个人之价值与意义。团体中好坏、对错的看法,也就成为每位成员自我追求的共同标准,通过遵循与实践这些共同的价值与规范,而使自身成为有用而且有尊严的人。如果大家对于这些规范/价值宣称的认同并未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或胁迫,那么这些宣称就可算是大家共享或共同接受的普遍性规范/评价宣称。所有成员对于这些攸关什么是对、错、好、坏,以及适当与否的宣称乃是持着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态度。当团体成员对于某些宣称的认知抱持如此的态度时,这些宣称就被公认为我们“世界”的组成要素。它们是所有成员应该共同追求与遵循的“我们的”旨趣所在。
如果我们仔细审视来自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当大家能够理性而不带胁迫地讨论有关价值的论题时,那么就很可能拟出一些普遍合乎人类共同旨趣的基本价值与规范。要能理性地探讨普遍规范与价值的论题,其前提就在于必须同时建立某些可以促成理性探讨规范与价值的基本结构,也就是必须建立理想的沟通条件。自由主义者同意彼此之间得以有所歧异,这样的主张基本上就是指涉着一个普遍化的人权规范/评价宣称,并且认同所有人不论文化背景如何不同也都应该彼此宽容相待。大张宣扬绝不容忍异教者的宗教团体,其实也自有一套普遍化的宣称,那就是,所有人都应该相信他们所深信不疑的信仰。
任何跨文化的沟通过程,必然需要普遍化的规范/评价宣称。不同文化团体之间是否能够达成真正的共识,乃是一个实际经验的问题。此一问题连带着一些有关普遍人类旨趣的理论蕴义,至今仍未获得充分的解决与厘清。人们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相当分歧,分庭抗礼的情形甚至可以称得上近乎狂烈。然而,读者应该体认到普遍化的规范/评价宣称乃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任何跨文化的沟通过程必须有效地建立各方都能接受的某些价值与规范(例如:同意沟通及对于沟通持正面的评价,另外,通常再加上相互尊重的规范),唯有如此,真正的沟通才可能展开。
有能力进行互为主体性的辨识(intersubjectiverecognition),才可能了解规范/评价的宣称。这种辨识之所以是互为主体性的,乃是因为其辨识过程涉及的必须是从他人的立场来框架出规范/评价宣称。人们能够进行互为主体性的辨识、能够辨识出一个可能的他人的自我,以及与该人的自我相连结的价值与信念,而不用觉得必须被迫认同该自我。
然而,互为主体性的辨识其本质又是什么呢?它不像是我们平常所知的感官知觉(PercePtion),因为这种辨识包含了一种乍然而现的熟悉感,而通常被设想为清楚地“看出”某物。而所看出的某物则是早就为人们所知悉,只是这种似曾相识的知悉感在之前乃是模糊而内隐的。
认知是诠释学推论的根本
当我们在生活经验或对话过程中进行互为主体性地辨识时,一些价值和规范就会进入我们的注意范围,从而与自我主观状态相符合。这些辨识、注意乃至于相符合的经验过程全都是整全而且内隐的。人们在阐明与确立规范的过程中,发现并肯定了自我(或一个可能的自己),而该等规范在本质上乃是为了一整个群体(或者说是为了“我们”的世界)而被宣称的。至于个人主观的状态如何与团体的规范相符合的问题,等到第十一章讨论主观参照宣称的有效性之后,会回过头来进一步地予以讨论。辨识,同时包含了规范/评价范畴和主观范畴,所以我们必须等到对主观真理的宣称有更详尽的讨论之后,才能够对于诠释所涉及的辨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不过,我们已经知道诠释学的推论乃是基于辨识,而不是感官知觉。唯有研究者能够如同研究对象一样辨识出他们所持有的规范/评价宣称,那么才有立场来重建并阐明该等宣称。换句话说,研究者必须通过与研究对象的文化视域相接触,从而调整自己的文化视域。在此,研究者就必须进入“诠释循环”(hermeneuticcircle)(Palmer1969),而且不断重复这种循环,以带出局内人的观点(见第六章)。
应用:文化权力的推论
一旦取得了局内人的观点,研究者就能够和研究对象一样,有能力辨识出内隐的规范/评价宣称。通常这些规范/评价宣称都是处在一种扭曲的状态。省思其中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研究者可以发现,研究对象往往无意识或不是很自觉地被困在其中。为了辨识出规范/评价宣称的扭曲,研究者必须辨识出普遍性(universality)的宣称。所谓普遍性的宣称也就是无限制地扩展“我们的”世界的宣称。辨识出普遍性宣称之后,研究者就必须注意到该等普遍性的规范或价值是有所缺漏的,并不足以普遍地代表整个团体不同成员相互的旨趣。
因此,质性研究在探讨规范/评价范畴的宣称时,必然牵涉到权力的问题,这是研究者必须在研究场地里设法发掘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客观地观察到文化权力,只能从研究对象的文化视域所隐含的规范/评价范畴当中来加以发掘。发掘文化权力的途径在于通过诠释学的推论(采取立场),这种诠释学的推论是内在于研究对象的互为主体性领域。发掘文化权力的一种方式,就是辨识或拆穿普遍性的规范/评价宣称其实乃是虚假而不具有普遍性的。规范/评价宣称的有效性必然建立在有能力赢得团体内所有成员的认同,也就能够无所差别地满足所有团体成员的普遍旨趣。当普遍性宣称其实是有其限制性,却还要普遍地加诸所有成员身上时,就存在着文化权力的运作。当人们在一个规范或价值之中,不能完全地辨识到自我与自身的旨趣,那么人们即使认同该等规范或价值,也只是因为受制于权力的运作所致。
研究者时常拥有一个比较有利的位置,可以辨识并阐明文化权力的运作,这是因为他们能够同时并置多个不同的文化领域。除了熟悉研究对象社群(community)所无从接触的文化领域之外,研究者也熟悉正在研究中的社群。而研究对象通常并不熟悉多种文化环境。熟悉多种文化,拥有不同文化的局内人观点,这些都是能获取普遍化宣称,并从局内人的内部观点来加以评价的最好方法,因为这样的多元文化观点最能检验出普遍宣称所指涉的“我们的”世界所涵盖的范围是否真如其所宣称的无所限制。因此,熟悉数种文化是揪出文化权力,也就是找出普遍性宣称错误的最好方法。
本章摘要
总结来说,规范/评价的推论是建立在辨识之上,而不是观察。根本而言,诠释历程乃是在新的脉络、语境与样态之中辨识出意义的一种过程。
研究者在充分掌握局内人的观点之后,就比较能够理解普遍性宣称底层所在的集体文化视域,从而得以辨识出文化权力在其中的运作。如果研究者发觉某些普遍性宣称其实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那么其中就可能有文化权力在运作。文化权力的运作,借助各种形式使人们难以挑战其宣称的普遍性,也难以看出这些宣称的错误或不适用,从而达到遮蔽其实偏颇且包藏自私自利意图的所谓普遍价值/规范宣称之目的。同时熟悉数个不同的文化是检测普遍性宣称的最好方法,并且也有助于辨识出文化权力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