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说明了人们避免在电梯里与他人视线接触,乃是因为在美国文化中,狭小空间里的视线接触具有某种意义。与视线接触有关的意义,关系着电梯里合乎规范的行为的原因,而这些意义又与以下的规范有关:“不要盯着别人的眼睛看,除非你想说或做什么跟那个人有关的事情。”
通过采取立场(Position-taking)的观念,意义和规范在此成了两个相关的概念。规范与行动者采取对方的立场所涉及的结构有关,而意义则完全地依赖于默会地采取对方之立场。假如你正在电梯里,发现自己正盯着另一个人的眼睛看。对于你而言,盯视他人此一行动会有什么样的联想意义呢?要知道自己这个行为的可能意义,你得先潜在地了解注视他人的眼睛对于别人(在此,所谓的他人包括了被你盯视的人,以及在旁边看见你在盯视这个人的其他人)可能代表什么意思,从而你才会联想出此一行为可能指涉的一些意义。也就是说,你已经采取了你的文化中,作为被注视者或是旁观者这些无名氏成员的立场。
规范与意义都牵涉到立场的采取。要了解任何社会行动的可能意义范围,便要采取此行动的各种立场,而这些立场是被文化所定义的。规范是采取立场的核心结构。在电梯里,一个人了解到注视他人的意义的同时,他也就默会地了解到作用中的规则或规范。当我们了解到注视他人的行为可能被其他人认为(采取立场)是傲慢无理的时候,也就同时了解到电梯中关于视线接触的行为所受到的规范制约。
因此,在意义与规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当我们能够默会地采取与行动有关的多种立场时,行动便具有了意义。然而,我们之所以能够默会地采取多种立场,从而赋予行动意义化,这都是因为规范或文化通则的结构容许我们采取立场。只有当采取立场的文化模式(亦即规范)被了解时,各种社会行为模式才能得到理解。而能够解释社会行动模式之所以形成的趋势与其用途,这其中的关键所在,正是这些社会行动的意义。
规范性的真理宣称
我们差不多准备好可以介绍第三种存有学的范畴。在此之前,我们还必须先了解到规范与意义乃是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以及意义乃牵涉到立场的采取。我们也必须了解到构成意义之规范性成分与特殊形式之有效性宣称有所关联。
如果你正在电梯里做白日梦,然后突然发现自己不自觉地盯着别人的眼睛,瞧了好一阵子,你默会地掌握到这可能代表的意义,并且很快把视线移开。你所想到的一些意义,可能包括傲慢、无礼、性的兴趣与敌意等。所有这些意义的构成都是基于未曾明说的规范,如果我们予以明说,便以类似规则的形式出现:“在电梯里别盯着别人的眼睛看。”
现在,将自己转置于另一个人的立场,也就是被盯着的人的立场。你在电梯里,而有一个陌生的人好像一直盯着你看。你对此掌握了一些可能的意义:他可能对你在性方面有兴趣,他可能不喜欢关于你的某些东西,他可能想着要如何跟踪你出电梯然后抢劫,他可能听说你非常特殊,并对你感到好奇,还有其他许多的可能性。
你会关心,这个盯着你看的人是否已经发现你知道他在看你,因为这将很有助于你弄清楚其真正的意义到底为何。也就是缩小了意义的可能性范围。基本上,这代表你关心他如何采取你的立场来看待这件事,以便于厘清他是否借此而有所掌握到你是否采取了他的立场,或是如何采取他的立场。立场的采取普遍循着如此多重与往复的方式,而且确实十分复杂。
无论如何,你都不想促使他对你有什么企图,于是你转开头,看着门上方的数字。
过了一会儿,你回过头看那个男人,发现他仍然在注视着你!你很自然地可以断定,并且决定针对此事地面对他。为了进行我们的论证,假设下面的互动发生了:
“你这个人是怎么回事?”
“你说什么?我没怎样啊!”
“你干嘛一直看我?”
“为什么不能看?”
“在电梯里盯着陌生人看是很没礼貌的。”
“不,才不是呢!”
“明明就是!不信的话,随便问一个人!你不应该这样盯着陌生人看的。”
“我想看谁就看谁!”
原本是对某些行动可能指涉的意义范围并不太有把握的理解,最后在一再试图厘清意义的努力之下,导致了一种规范的逐渐显明化。这个显明化的规范:“在电梯里盯着陌生人看是很没礼貌的”,将一种价值(没礼貌是不好的事)与一种行动的规则(不要在电梯里盯着陌生人看)同时并列。当陌生人对此规范并不苟同时,我们对此规范的辩护,在哲学上看来是十分无力的(“不信的话,随便问一个人!”),但是类似这种对于规范宣称的薄弱辩护,在日常生活中却十分地典型,也还算有效。这种现象潜藏的一个宣称即是,特定文化社群中的每个成员都认为这样的规范是适当的。从这一点延伸出另一个宣称,即是此社群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此规范。
我们的对手则是搬出他自己的规范性宣称来反驳:“我想看谁就看谁!”在这个清楚的主张之下,是一个内隐的规范性宣称:人们有权利注视任何一个他想看的人。而再更内隐的,则是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价值宣称:“每个人都有权做任何想做的事情。”
现在,如果我们的论辩还要继续下去,则必须采取一个合理的论证形式,也就是如同前面对于陈述(6)的讨论所描述的一样,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大家都同意的规范/价值陈述,并以此作为起点,以进一步讨论某一个有争议的规范。到最后,我们的论辩可能会变成“个人选择与自我决定的权利”与“借着从众表达对他人的尊重”之间的争论。这将变成哲学与相当抽象的论辩!
这种论辩,牵涉到的是规范性的真理宣称。价值宣称从属于规范性真理宣称的一个次范畴,因为价值宣称仅仅关联何为好、坏、对、错。规范性的真理宣称也与何为好、坏、对、错有关,但还包括何为适当与合乎成规或习俗。也就是关乎在什么样的情境中,应该表现出什么样的行为。
有意义的行动总是会包含这种规范性的成分,总是会潜隐地宣称某些行动模式是否合宜。有意义的行动所包含的规范性的成分,作为一种宣称,会呼吁其他人附和其举动,或同意该行动者的某些事项。此宣称乃对他人而发,这些人可以接受,亦可以拒绝。
价值宣称是关于何为对或错、好或坏的清楚的声明,因此乃是属于道德宣称的范围。规范在最根本之处还必须依靠价值作为其终极的支撑。也就是说,一个决定是否遵从某个规范的理由所依据的,其本质乃是属于价值与道德的范畴。因此对于规范的争辩,很快地就变为价值的论辩。但是规范必须要处理行为是否合宜的问题,与价值毕竟有所不同。规范乃出自于对协定的需求,只要人们彼此之间想要沟通,协定就必须存在。
如果你在足球比赛中跟我不同一队,当你得分时,我对你比划了一个竖起大拇指的手势。就我对于你所做的这一个行动而言,则在诸多形构该行为的意义规范之中,其中之一即是我们对于这个手势应该如何加以理解的共识。虽然这个共识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也与道德无关,但我的动作却可宣称有一个共同的协定是适当的,或是宣称该协定应该是适当的。
规范/评价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