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548700000033

第33章 诚实信用(6)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理念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从严格意义上讲,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属于合同法范畴,而是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是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立为债的产生原因,当事人得依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独立的债权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虽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也曾被归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仅依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能周密地保护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正是基于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而形成的独立之制度。不仅于此,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当事人开始接触,而后是互相洽商,最后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的规制:对成交的保护通过确认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之债这一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突破了传统合同法违约才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刊》第4卷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完成时的赔偿责任》一文中提出的。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义务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后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耶林关于缔约过失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实,缔约过失责任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法谚云“契约以不能给付为标的者无效。”此时若买受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卖主请求赔偿该契约无效所受损失。可见,罗马法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已经出现。只不过后世的经院法学家在对罗马法进行整理的过程中忽略了这种债务类型,导致在19世纪末以前的近代民事立法中均未规定此项内容而已。

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支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瑞士、日本、希腊、我国台湾地区等,皆接受耶林的理论,有的还在法律上明文加以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学者们就缔约过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在法典中仅就表示错误的撤销、自始客观不能、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做出规定(属特别规定),未承认一般的缔约过失责任。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说明书明确指出: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在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属侵权行为还是对契约义务的违反,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应由判例学说加以决定。事实上,经过判例学说百余年的积淀,缔约过失己形成了精细、复杂、适用范围广泛的制度,建立了一般化的缔约过失制度。日本民法从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以判例学说形式承认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希腊、意大利民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了“谈判和契约前的责任”,即“在谈判和缔结契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之”;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契约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信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先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原则,而是仅就特定情况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1999年4月51日的“民法”修正案增订第545条之一,规定:“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1)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真实之说明。(2)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之者。(3)其他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缔约过失责任上已完成了特别规定到一般条款的转换。

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支系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比利时等因其侵权行为法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立法方式,学说上未接受耶林的理论,未将缔约过失责任单列在民法典中,遇到类似情况一般按侵权法的原则处理,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依合同法原则对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案例时有出现,如对预备协议的保护即为适例。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虽然1933年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MAnsfie1d)将诚信义务引入英美法中并获得广泛赞同,普通法也承认诚信义务构成过失,但英美法一直未产生缔约过失的一般性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性原则的规定,是对德国法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移植和借鉴。《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损害赔偿的范围仍未明确等),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最终建立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义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以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等都有着重大影响和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是我国债法及合同法建设的一大进步。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到底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一直是德国学者们争论的问题,各种学说莫衷一是,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

1.侵权行为说

德国民法制定后的十年内,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侵权行为说。该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法律行为说

侵权行为说衰落以后,继之而起,成为判例学说上通说的是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可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责任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责任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于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

3.法律规定说

该说为布洛克所倡导。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说

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磋商的人,应善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自应负赔偿责任。该说目前已成为德国通说。

就上述诸说而言,以侵权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有失牵强。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权利不可侵害的义务,而缔约过失行为并非侵害了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当然,缔约人在缔约之际也有可能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这完全可以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侵权行为说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行为说以尚未成立或不存在的合同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实际是把缔约过失责任归入违约责任体系,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说与诚实信用说并无实质差别,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表述。法律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直接规定违反诚实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说是对诚实信用说的法律确认,或者说,诚实信用说在法律上的表现即为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以诚实信用说解释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显得更为妥切和恰当,而且,这也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

如前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债权制度,故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所以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如果民事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缔约关系,则当然不发生缔约过失问题。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的确定,学界观点不一。王泽鉴先生认为,一般言之,被害人得请求的,系若无加害行为时,其所处的状态,故应该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德国和日本的学说判例中,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以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通说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4)其他直接的费用支出。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绝大多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上述四要件中,除违反先合同义务这一要件之外,其他三要件,由于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故不再做进一步讨论。下面仅就违反先合同义务这一要件再略做展开论述。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其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所在;因其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然后合同义务也排除在外。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注意义务,包括说明、告知、协力、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确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本书浓缩了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小知识。涵盖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爱有法度:王洋律师解析家庭纠纷20例

    本书精选了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播出的,由王洋律师主讲的二十个案例。这二十个案例以家庭为主线,分成四个篇章:第一篇、《宝贝别哭》,讲述了,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孩子的身心遭受重创,该如何救赎?第二篇、《当爱已不再》,讲述了,当海誓山盟灰飞烟灭,该如何面对已经死亡的婚姻?第三篇、《钱与情的博弈》,讲述了,当物欲战胜了情感与责任,该如何从金钱与情感的纠结中突围?第四篇、《越界的恶果》,讲述了,当旧爱被新欢所替代,该如何避免出轨的恶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上古世纪:光芒与玫瑰的时代

    上古世纪:光芒与玫瑰的时代

    至今已过去了400年!我坐在神之庭院象征着我神性的权能之椅上默默感慨。只要我参与战斗,胜利便永远属于我!我的胜利建立在破坏一切的基础上,正因如此,它带走了我昔日的朋友们。我多么希望我的朋友们知道,我对他们是如此怀念。可是,我们的敌对让这种怀念成为了永久!因为这是我们呼吸的方式:作为神,需要人们的信仰和崇拜;作为英雄,需要不惜生命完成使命。唯有那段光芒与玫瑰的时代,祭奠了我们曾经的友谊!
  • 送郢州郎使君

    送郢州郎使君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重生世道

    重生世道

    一道剑气,斩尽星辰。一棵古树,拯救苍生。谁能撕破黑暗,迎来破晓。少年无所畏惧,少年不怕历练,只有能力者才能唯我独尊。
  • 皇帝养成攻略

    皇帝养成攻略

    无良游戏拐卖人口,非自愿穿越到杀人不见血的乱世时代背景的游戏世界!无师自通十全保姆,养大一只萌正太,发奋图强创建专属商业帝国势力!奈何系统不靠谱,专门装死做神秘,老是她的吊车尾!攻略十分不给力,只好自食食力。养得了正太,做得了奸商,做得了宗师,当得了王师,各种桃花纷纷凋零······最后明白被系统耍的她,眼泪掉下来,QAQPS:一二卷都是废弃章节,第三卷才是正文,亲们别点击废弃章节…千错万错都是当初手贱的错QAQ
  • 坑鬼奇谈

    坑鬼奇谈

    阿宝是一只美鬼,一只充满正义,年年被评优秀的公务员。她被青梅坑了一笔,下界找地府大BOSS,BOSS美貌和色心成正比,没事就发病!竹马跟人跑了,姐妹叛变了,爱情亲情集体跑路!鬼界又有惊天巨变,安危竟然系于她一身,阿宝心里苦……
  • 我的男友是只喵

    我的男友是只喵

    糖分满满的高热量甜品,请谨慎食用!超俗套设定不时出没,超可爱配角遍地都是,满满都是爱~
  • 威不足道

    威不足道

    他,是顶级世界维和警察,戎马一生想剔除邪教徒,但却战死沙场,没能实现最终理想,甚至尸体都找不见;他,不过是个“垃圾”,他不肯修行,不过是不想伤人,反被骂做“废物”。他好心救下个小女孩子,却被打的骨头破烂,惨不忍睹。怎么了?不是说好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么?怎么了?!天理呢?且看传奇的、崎岖的陆丰穿越异世雄起之途,看着他身处奇异世界,如何的一顿一步地踏出新的梦想之路,验证真理的存在,感悟不一样的人生,走向传奇的巅峰!尽管受尽苦难和折磨,追梦的心终究不会被染色。欢迎您垂眼一瞄本作品,感谢您的支持!
  • 至尊血帝

    至尊血帝

    一镂光辉从太阳上闪耀出来,晴天碧空放眼望去一直到天的尽头。在那祟山之中,有一座山峰高耸着,犹如一把利剑直插天际。山上草木茂盛,一年四季郁郁葱葱。偶尔还会有两声虎啸龙吟。
  • 先适应 再改变

    先适应 再改变

    先适应,再改变,这是成功的铁律。因为它符合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规律。无论对于哪个行业,经营人际关系也好,经商也好,谋职也好,为官也好,都必须要经历适应、后改变的发展过程。遵循了这条铁律,你的事业就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学会了适应和改变,你就会成为事业中的佼佼者。
  • 那年涟漪

    那年涟漪

    身为追星族的夏雨荨在去漫展见面会的时候遇到一个欠揍的“面具男”,但没想到这次漫展的偶遇,既然是她生命的转折点。。。欲看后事如何……你点来看看就知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