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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相关法律知识(1)

28.合同的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第2条质量标准:1.起挖时间不得超过小时;2.根部留土半径为厘米;3.外皮无伤痕、蛀痕;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监制的花卉订单合同)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要求供货,正常情况下买方会要求退货并且不给钱,有的时候甚至还会要求卖方再赔偿一些损失。因为买方会说,正因为你卖方不规矩,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使我的事情耽误了,不能按计划做生意,这部分损失是由你卖方造成的,所以你卖方当然要替我买方承担一部分损失。

可见,质量条款是十分重要的。

29.合同的订立有几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

(1)要约

①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约束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意事项:第一,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江苏常州夏溪苗木市场报价(发布时间:2008年8月)(节选部分)

品种规格市场参考价/元

迎春3~4分枝0.25

红帽月季一年生0.3

卫矛25~30厘米0.35

夹竹桃3分枝1.8

含笑80~100厘米38

常春藤一年生0.25

法国冬青1~1.5米5.5~8.0

以上关于苗木价格的公告,应视为要约邀请,也就是说上面所说的价格仅仅是参考价格,买卖双方真要做生意的时候,具体的价格还要讨价还价,最终以双方商谈确定的价格为准。所以说,要约邀请就跟广告差不多,就是告诉看的人有这么个事情。

②要约的生效。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3点:一是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送达。二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③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④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

①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②承诺的生效和撤回。《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30.什么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的类型包括成立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相对于合同的有效而言,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时,合同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合同的履行及原则是什么

(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从而达到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

(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效益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仅如此,对于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附有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当事人也应当履行。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当自觉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得到全面的履行。效益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贯彻效益履行原则,如选择适当的交货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采取合理的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以及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实践表明,贯彻这一原则,不仅有益于合同当事人,而且也有益于国家和社会。

32.什么是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第10条其他事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应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监制的花卉订单合同)

(2)合同的转让

①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法》同时规定应当通知债务人,即采用通知原则,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②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让,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清偿、合同解除、债务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3.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②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协商或解释确定的,由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价处理等补救方式。

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违约金。指当事人约定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还规定了选择权,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买方违约责任

没有按合同约定收购,造成花卉腐烂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赔偿卖方的损失外,应向卖方支付该批花卉总价值%的违约金。(广东省花卉订购合同示范文本)

[案例]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所供苗木未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按所余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按时支付苗木款,每日按需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花卉苗木购销合同,中国苗木网)

买卖双方要知道,签订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并不是哪一方要为难对方。但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或占交易额比例的确定一定要想好再定,先小人后君子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免得真出事时自己把自己套进去。

(2)免责条件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提供条款方应予以提示和说明,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免责:一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其他法定免责条件: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售花卉,不以卖方违约论,买方应据实减少卖方所承担的交售数量。(广东省花卉订购合同示范文本)

[案例]第8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告知情况,经镇农业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监制的花卉订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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