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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2)

100年过去了,引领侦查鉴识领域30年的贝蒂隆人体测量法为指纹法所代替。作为一种鉴别技术和进行“同一认证”的方法,指纹识别在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方法也越来越精细。但是福尔兹大夫当初最想为他的指纹鉴定体系添加的一项内容却迟迟无法实现,这就是证明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指纹(就像哲学家或诗人所写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显然,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把曾经、正在以及将要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的指纹一一加以比较,而这本身是不可能的。但是无法证明“任何一个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却并不能说明这个命题就是错的一一这是法庭科学领域对人体指纹作为鉴识科学的逻辑基础。

除了我们介绍的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外,威廉·赫谢尔、亨利·福尔兹和弗朗西斯·高尔顿等人也把人体指纹引入侦查领域,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人们对侦查科学的研究基本还局限于刑事技术领域,研究成果中尚不见系统论述侦查策略和方法的专着,内容是零散的,多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运用于侦查的某一狭小领域,解决的大多是同一认定问题。随着科学的渗入,痕迹学、法化学、病理学、弹道学、血清学……相继得到发展。

19世纪末,奥地利的地方检验官,后来的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Hanscross1847-1915年)于1893年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该书再版时作者增加了“犯罪侦查方法”的副标题,后来又译为《犯罪侦查》,这本书公认是最早的侦查学专着,汉斯·格罗斯成了侦查学的鼻祖。在19世纪后期,欧美、日本以及前苏联侦查学已成体系,到20世纪50年代,侦查学成熟了。

二、侦查中的逻辑思维

侦查学和侦查专门技术的发展说明犯罪水平和侦查能力都在提高,这是科技发展在犯罪和侦查中的共同体现。凭经验的传统破案方法让位给科学家了吗?现代科技向刑事侦查的渗透是否意味着侦查员作用将削弱?侦查思维一一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现代侦查还有用吗?

现代的犯罪侦查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科学艺术,一个复杂案件的侦破必须各方面的专家配合才能完成。但警察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根据科学家们对案件的鉴识分析,警察要组织侦查谋略的设计、侦查措施的实施、追踪犯罪嫌疑人及对嫌疑人的审讯和结案等。不仅如此,法医学、法化学、痕迹鉴定等科学家,他们在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专业鉴识的时候也必须运用逻辑思维。科技提供了获得案件真实的可靠性,但真相的获取还需要科技人员和警察的共同努力。

其实,侦查逻辑学作为研究侦查专业人员思维形式和办案方法的科学伴随着侦查学的发展而发展。发现“人体测量法”的法国人贝蒂隆和把指纹识别法引入刑事侦查领域的高尔顿都是统计分析专家一一概率逻辑作为科学发现的方法在这两个发现中作用太突出了,人们至今无法证明“世界上存在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的人”(甚至双胞胎的指纹也不同)这一命题。但是,统计分析方法从根本上讲不是实证的逻辑而是归纳的逻辑。统计的或然性不能说明结论命题必然为真。指纹作为刑事鉴识科学性值得怀疑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两枚指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过明确的不统一的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则采取质量结合的灵活标准。在指纹同一认定过程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指纹鉴识标准不统一说明人的主观因素在鉴别过程中太大一一科学性的标准就打折扣了。

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人们几乎从来没有怀疑过。1997年,当一位年轻的英国女警官雪莉·麦凯蒙受不白之冤,对指纹证据提出质疑时,她身边的所有朋友都觉得她疯了。

2002年1月7日,在美国诉利若·普拉兹案件中,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调查之后,做出了一项轰动性的裁决:指纹鉴定不科学,该案检察官所呈送法庭的指纹证据不予采纳。他认为,指纹鉴定人员可以指出,在两枚指纹之间“发现了几个符合点(和差异点)”,但专家不能“提供特定指纹与被告人捺印的指纹相匹配……的专家证据”,因为这种推论没有充分的根据,不是依据专家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得出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曾先后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他的这一裁决自然是非同寻常,它可能使指纹鉴定这一法庭科学的基石出现动摇。

人们有理由质疑指纹作为刑事识别的依据。1993年,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关于证据的联邦标准:只有当一种技术或方法可被检验,接受同行评议,知道误差大小,通常才被公认为是科学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对证据的解释,显现出指纹鉴定的一些缺陷。高尔顿所说的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一直没有得到科学数据的有力支持;另外,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通常不完整,是一些指纹片段;绝大多数在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是“模糊的”,需要用化学方法进行处理或用紫外线进行辐射后才有可能辨认,与资料库中清晰的指纹印记相比准确性有多高就得打个问号。西蒙·科尔博士评论说,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庭上对指纹证据做出限制。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兼法庭科学家詹姆斯·斯塔尔斯说,该判决向指纹鉴定人员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宣称一个指纹与另一个指纹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检验一下。科尔的理解则更为明晰:“在科学共同体中,没有一门科学可以逃脱严格审查。”

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上诉案件。原告道詹森·多伯特和埃里克·斯库勒是两名未成年人,被告是麦若·大沃医药品公司。原告声称他们的先天肢体残疾是由于他母亲在他们出生前服用了被告公司生产的治疗怀孕妇女早上呕吐的处方药苯丹克汀(Bendectin)造成的。该案争论的焦点是服用苯丹克汀是否会造成胎儿先天残疾。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均聘请了专家证人。由于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还无法知道先天残疾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知道某些药物是如何导致畸形的(一些化学物质可以导致肢体萎缩)。即使人们不了解先天肢体残疾的形成机理,但可以用统计证据证明苯丹克汀是否可以造成原告先天性残疾。基于这一判断,原告律师找到了8位专家证人,分三组证明其主张:第一组专家证明在怀孕期间服用苯丹克汀和先天肢体残疾之间有统计学上的关系;第二组专家运用动物实验来证明苯丹克汀可以造成人体残疾。因为在实验中,它造成了动物先天残疾;第三组专家是通过分析苯丹克汀与其他几种被怀疑可能造成先天肢体残疾的物质的化学结构相似性,来证明苯丹克汀与先天肢体残疾有关。被告则提供了大量反证,包括己经发表过的文献资料和专家证据,以及对13万人进行的研究报告,指出没有测量到该药物与畸形儿有关。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原告的专家证据缺乏科学性,没有得到科学协会的普遍接受,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同时,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断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五条标准——多伯特标准(DaubertFactor)。而且要求联邦法官必须担任“看门人”的角色,过滤掉缺少科学有效性的专家证据。

2004年5月11日马德里发生恐怖袭击案,西班牙警方在事发现场附近发现了一个蓝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与爆炸案相关的爆炸物,口袋外表检测出数枚指纹。西班牙警方未能在本国的数据库中,找到与这些指纹相符的资料,就将其资料发往美国,请美方协助调查。同年5月16日,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一位37岁的民事移民律师布兰登·梅非尔德,因涉嫌与该案有关而被拘留。FBI特工理查德·韦德宣称,梅非尔德的指纹与西班牙火车爆炸案现场发现的指纹雷同,因此他成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5月21日,西班牙警方却查获另一枚嫌疑指纹。这一问题给美国刚刚建立的全国指纹数据库提出了挑战。后来,法院对这枚指纹开展调查,最后确定属于一名叫欧南尼·多德的阿尔及利亚人。梅非尔德终于免遭冤屈。

美国的史蒂夫·柯文斯于1997年被起诉蓄意杀人,随后被判徒刑入狱。法官认为,他曾在马萨诸塞州入室抢劫,并在逃逸中企图打死一名警察。当时除了两名目击证人外,就是指纹识别证据了。警方在现场搜集了指纹后,经鉴定认为是柯文斯的。柯文斯不服,入狱6年后他自己出钱聘请了外界技术专家为他做鉴定。鉴定人员在印有指纹的杯子上以及罪犯丢弃的帽子和T恤衫上,分别提取了DNA样本,经鉴定,没有一组和柯文斯的DNA相匹配。根据DNA的证据,警察局不得不再次对柯文斯的指纹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认,杯子上的指纹不属于柯文斯。他因此获得无罪释放。警方在后来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杯子上的指纹属于被绑架者的家庭成员。

自1983年开始,美国的指纹识别技术开始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即使如此,每年还是会出现0.8%的指纹识别误差。仅2002年,因指纹误差而出现的误判就高达1900起。

过去我们坚信指纹作为人身鉴别100%的准确,侦查中从来没有人对它产生任何怀疑。可是,随着法制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指纹鉴别也会出现失误,学者们对指纹鉴别和科学性产生了怀疑。

最近,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副教授、美国着名的指纹专家和犯罪学家西蒙·柯尔,为《刑法与犯罪学杂志》撰写了一篇有关指纹误差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汇集整理了22个从1920年至今所发生的错误指纹案例。在此之前,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也推出了《嫌疑身份:指纹与犯罪鉴定的误差》一书。这两本书都不约而同地强调,虽然100年来,指纹已成为我们最重要的身份识别方式,国际法学界对指纹的识别准确度也坚信不疑。但是,由于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的种族和生活环境,各个地区的人类指纹和DNA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技术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随着基因生物技术鉴定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指纹鉴定不一定完全正确,指纹识别有时也会出现误差,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美国专家柯尔反对用指纹来鉴定身份的做法,他说:“我们不应盲目坚持指纹识别误差为零的说法。相反,我们应该正视错误,广泛研究和学习,找出建设性的方法,避免伤及无辜,减少冤案。”柯尔的研究报告仅采用了为数极少的对外公开的误差事件。报告中所研究的大部分案例,都是在极为巧合的情况下发现并得到反复证明的。比如,经过DNA测试的对比等,经过多种外部因素的对比,最终获得结论,指纹识别存在误差。柯尔认为,指纹识别带来的误差归因于四大要素:第一,不是专业指纹检验官提供的报告;第二,指纹鉴定官员不能胜任这一技术工作;第三,在认定指纹相符之前,没有提供更多的指纹相符点;第四,只有一位专家为被告检查所有指纹证据,并由他得出结论。不幸的是,在柯尔研究的案例中,只要有其中一点,那么指纹鉴定就必然会出现偏差。柯尔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每个法医实验室都应有一位独立的检察官,以匿名的方式复审法医做出的鉴定。若采用匿名指纹鉴定官制,则可避免复审官员受外界情绪的影响,从而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当然,采用概率统计方法发现的指纹鉴别法不会因为出现一点失误就退出侦查领域。指纹作为鉴识身份同一的方法在侦查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许多国家把电脑技术引入指纹鉴识之中。最近,英国在警察中使用了一种便携式的指纹鉴定仪器,警察能够在现场用该仪器提取指纹并与指纹数据库联网,几分钟内就可以与英国所存储的650万指纹进行比对。这种仪器避免了鉴识中的主观因素,效率和准确率更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除指纹鉴定局限性及科学性受到业内的质疑外,与之关联的笔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方法的科学地位也同样在质疑的范围之内。从逻辑上分析,这几种鉴识技术都建立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之上,鉴别过程中人为的因素相对较大,这些决定了鉴别结论可能存在的误差。出现失误是难免的。

下面是一个笔迹鉴识失误的案例:

2004年11月,李某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证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证上字迹是李某所写”。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盗窃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程序提出疑问。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证上的字迹不是李某所写”。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所致。根据这两个假定一一从逻辑上讲这两个假定是观察归纳的结论一一所做出的结论,是经验性思维的结果。问题不仅在于这两个假定的科学性问题,还在于送检的字迹材料和样本材料(被怀疑人的字迹材料)在鉴定过程中是通过特征的比对而认定是否出自同一人所写。而鉴定专家这一推理过程使用的逻辑思维是经验的,而且因人而异一一这就不符合科学鉴定的原则。同一认定的逻辑过程是类比推理:

送检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怀疑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结论:被怀疑的字迹材料与送检样本材料具有相同的书写特征类比推理的结论命题是或然的,这是常识。因此这一结论最多只能作为侦查过程中认定作案人的条件之一而起作用,如果把这类认证当做起诉证据在逻辑上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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