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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4)

——美国中小企业对就业的带动

美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80%的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同期,德国80%的就业岗位是由那些不到20人的小企业创造的;日本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第二、三产业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中,93%属于小企业。由此可见,即使是在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也在保障就业、降低失业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进入大企业时代后,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霸主。美国的大企业虽然闻名于世,但美国经济得以保持竞争和创新的活力,靠的却是中小企业。源自美国乡村的沃尔玛对美国零售业的冲击,靠三架飞机起家的西南航空公司对美国航空业的冲击,微软对计算机行业的冲击,就是美国中小企业不断冲击和打破垄断的最生动案例。正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使美国任何行业中任何一家企业,无论它资格多老,名气多高,规模多大,都很难固步自封、止步不前,坐享垄断利润,这就形成了美国企业中的创新文化,即“惟一不变的,是一切都永远在变”。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挽救了美国,使美国得以保持强大,丝毫也不过分。

所以,在各级政府、工会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应该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对中小企业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比如,以减税费等手段来弥补用工成本的增加,扶植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强教育与培训帮助工人自我增值,并强化工会组织或者建立专业和独立的第三方机制来平衡劳资关系;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金融市场创新,如A股市场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会为中小企业提供参与融资和竞争的机会;等等。反过来,中小企业的顺利过渡将会极大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有效的施行。

相关链接:德国劳动立法经验: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应区别对待

德国的劳动立法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基本规律是,对大企业严,对中小企业松。比如,作为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业一级和以下直至车间、班组,需成立员工委员会,与管理方平等对话,共同决策。但法律对5人以下的企业网开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员工委员会。法律还规定,200人以下的企业,无需有人专职为员工委员会工作。由于法律允许中小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实践结果是,在德国企业中,雇员超过200人的企业,80%都成立了员工委员会,而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75%都未成立员工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整个德国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员工委员会,因为德国90%的企业雇员都在100人以下。实际上,成立了员工委员会的企业,2005年仅为全部德国企业的14%不到。这表明,在德国,其最为严格、要重要的劳动立法,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德国重要的劳动立法都充分考虑到了其具体困难,允许其保留更多更大的灵活性。请注意,德国属于发达国家,与相应的中国企业相比,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国100人的企业,其产出水平和资产总额水平,都会与中国雇员人数大得多的企业相当。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都有免除条款。印度联邦立法要求解雇员工需经政府批准,但此法对雇员100人(有时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数印度企业都实行免除;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由于家庭和个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地方雇员人数少于50人,且同一企业在120公里范围内没有其他雇员,即可不执行该法律。

(第三节)保障性住房拉开第三次房改序幕

“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温家宝

房地产业的发展固然繁荣,甚至带动了整个经济的阔步向前,但是却频频受到政府调控打压、舆论指责。究其根源,房价居高不下的时代,房地产业属于“失衡的冒进”。这其中的道理类似于“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即房地产业存在结构失衡问题,当前的增长是“量”的增长,忽略了“质”的优化。商品房市场、保障性住房是一国住房体系中必不可缺少的两部分,二者替代程度低,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分为,“商品房归市场,保障性住房归政府”。二者都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同时参与,只是调节方式和力量对比不同。

新房改潮政策记录

——国务院三次颁布房改文件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制度改革初步启动,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改革方向。

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颁布,其意义在于停止了福利分房,在制度上建立市场化住房体制,同时提出把住房产业培育成经济支柱产业。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该文件首次将廉租房明确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有限产权,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以2007年8月13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为标志,中国第三次房改潮在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上涨了7.5%的情况下正式拉开序幕,同时定下了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的基调。到目前为止,以年为界线,中国的第三次房改潮划分为两阶段。

2007年

政策脉络:

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10月19日,财政部公布《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11月14日,财政部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

11月27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等九部分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阶段特点:政策制定完善为主。

政策亮点: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明确指出,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新增三条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供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规划、布局、配套应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求,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拥有有限产权。

2008年

政策脉络:

2月3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3月11日,国务院宣布撤消建设部,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中国社科院起草完成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与改革建议》上报国务院。

阶段特点:政策贯彻执行为主。

政策亮点: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指出,研究制定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房产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008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突出四项措施: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加大中低价位和中小套房住宅的供应;通过土地、税收、信贷等措施稳定房价;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建,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税收方面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政策法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以及所占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要有相应的约定,将促使开发商加快项目运作周转,提高房源供给量;

《中国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与改革建议》,突出公积金核心支持体系,政策性金融提上日程。

政府供需双面做文章

供: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

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短边”,也是解决房价攀升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是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占400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

我国保障性住房缺口巨大,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必须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着手解决。“静态”,指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等,积极推进其开发,提高绝对供给数量。“动态”,指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使用的循环流通速度,活跃租赁市场,提高相对供给数量。

静态

资金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等八条渠道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供应。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2007年全国的土地金让进收益大概是1万亿人民币,净收益大概在三千亿到五千亿人民币左右,“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则意味着三百亿到五百亿人民币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要拿出68亿元来搞保障性住房,比07年多了17亿人民币。

土地供应方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开发建房方面,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措施调动了开发商投资、提供廉租房的积极性;建设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将促使开发商加快项目运作周转,增加住房供应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等。

2008年,北京市计划新建住房275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廉租住房50万平米,经济适用房300万平米,限价商品住房450万平米,其他政策类住房350万平米,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房)1600万平米。西安、重庆、济南、昆明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供应分别将实现207万平米、235.92万平米、182.08万平米以及414.8万平米以上。

动态

第一,借用市场的力量,推动住房的循环使用,扩大房源的供给,政府大力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如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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