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俊燕
“海棠”没落
海棠集团的前身是长治县砂轮机厂,1979年开始生产洗衣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海棠”曾红遍大江南北。当时,河北、河南、内蒙古都设有洗衣机厂。所以,“海棠”很快打开了销路。在1990年、1991年,“海棠”日生产量达到800台,在北京的日平均销量高达501台。不仅“海棠洗衣机,至诚通天下”的广告语深入人心,就是产品质量也得到大家的认可。当时的许多年轻人结婚,都把海棠洗衣机列入购物计划。一时间,“海棠”成了引领时尚潮流的品牌。
随着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同行企业迅速崛起,“海棠”由于经营体制问题,其产品在市场上一点一点丢掉了阵地,企业改制被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海棠”开始在企业内部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职工的职务高低、工龄长短分配股份,全厂800多名职工人人当上了股东。长治洗衣机厂改组为山西长治洗衣机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厂长改称为总经理,但企业起色不大,管理方式照旧。
就在同行企业不断壮大、分食市场份额的时候,“海棠”却坚守20万台左右的年产量,把市场拱手让给了别人。当家电企业纷纷进入资本市场时,海棠公司的股东们生怕股民分食自己企业碗里的汤,没有及时上市,又一次丧失了做大企业的机遇。
1995年,“海棠”开始走下坡路。当时,国内洗衣机的零配件生产基地在广东和江浙一带,由于生产技术的普及,南方的洗衣机厂多达几百家,而“海棠”的零配件几乎全部来自外地,生产成本要比南方厂家的高出许多,海棠洗衣机的市场继续萎缩。
1996年,按《公司法》的要求,该公司又改组为山西海棠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投票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这次改制并没有改变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而且企业开始亏损。由于产品积压,海棠洗衣机不得不从上海、南京等重点商业城市撤出,销售市场由22个省市缩减为6个,产品的市场份额由原来的10%跌到1.7%。
由于无法保证产品利润,生产就意味着赔钱,这样,海棠集团的生产时开时停,产销量急剧下降,最后,职工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企业内部要求改换领导的呼声越来越高。1999年,经过股东投票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新董事会想要改变过去那种股份分散、“大锅饭式”的管理模式,要求董事会集中股份执大股,由管理层个人出资购买分散在职工手中的部分股份,结果引来一片反对声。第二次改制又以“翻牌”了事。2001年,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
2002年初,董事会决定把海棠集团的8个生产车间和总厂分割为9个新的独立子公司,债务随着资本走,分担债务,化整为零,结果还是没能够挽救“海棠”。用海棠集团董事长李庆怀的话说,改过来改过去,“海棠”始终没有改变工厂制的管理形式。
“海棠”破产
2002年11月28日,成都科威电器有限公司向长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海棠集团)破产还债”。
成都科威申请的理由为:该公司自1997年为海棠集团提供牵引器和电脑板,2002年2月底,双方对账后,明确海棠集团欠该公司货款共计38万余元。当时,海棠集团出具还款保证,承诺2002年5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因此,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海棠集团破产。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立案审理此案,于12月19日即下达裁定书,宣告海棠集团破产还债。曾辉煌一时的国有大型企业就这样被38万余元的债务“逼”上了绝路。
质疑破产
海棠集团多年来一直由外地的一些公司提供零配件,而与“海棠”有多年业务往来的这些公司分别有数额不等的货款没有要到手。因此,“海棠”的破产让这些供货商叫苦不迭。
江阴市金凌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符岳生告诉记者,海棠集团尚欠该公司货款191万元。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对海棠集团为金凌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还款近1200万元的裁定正在执行期间,“海棠”却宣告破产了。
金凌电器有限公司等7家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东风、山西嘉诚法律事务所的刘跃先,经过充分调查取证,认为山西海棠集团破产是一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
王东风律师说:“根据我们掌握的很多证据,海棠集团的确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首先,2002年4月6日,海棠集团以委托书的形式,将出售海棠大厦部分股权所得1560万元,存入其集团内部某会计以个人名义所开的账户内。其次,2002年4月17日,海棠集团将其生产场地840平方米、办公室50平方米无偿“租”给长治市新能源公司;在2002年5月31日,海棠集团开具的《公司住所证明》中可以看到,海棠集团已将公司原钣金车间、厂房1800平方米无偿划给长治海棠金璨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刘跃先律师认为,长治市中院在审理“海棠”一案时,存在违背法律程序等问题。成都科威在申请海棠集团破产时未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供企业法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就无法确定申请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案件也不应受理。而且,成都科威是向长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但进行立案审理的却是长治市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长治市中院于2002年12月17日立案,12月19日即作出宣告破产裁定,直到12月31日才通知海棠集团提供上述材料。
“科威”撤诉
2003年3月初,四川成都科威电器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中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对海棠集团的破产裁定。
成都科威公司认为,海棠集团隐匿转移财产,欺骗了该公司,“海棠集团建议我们对其申请破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
成都科威的代理律师蒲小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初申请破产,说好是帮他们(海棠集团)一个忙,但后来发现上当受骗,所以提出撤诉。毕竟38万余元对成都科威来说是个大数目。”
目前,山西省高院正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
思考
苟且偷生怎心安
据调查显示,国内假破产案例正呈上升趋势,其手段亦是推陈出新,但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各种各样的债务。就在2002年12月19日山西海棠集团破产的消息传出之后,许多人都感到不可思议:知名度很高的海棠电器怎么会栽在区区38万余元的债务上?
就在人们的种种猜测中,海棠”假破产逃债的说法流传开来。此时,最为不安的莫过于与“海棠”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了,因为目前国内企业破产之后,债权人的债权大打折扣的事早已屡见不鲜。
言及此,不由想起了“巨人”史玉柱。当年巨人集团破产后,负债达上亿元。这个沉重的包袱给了他无形的压力。后来,凭着努力史玉柱有了新的事业,但只在幕后运作。当然,他可以选择沉默,而他恰恰选择了“重出江湖”,并且偿还了“巨人”当年欠下的巨额债务。史玉柱的诚信被人们传为佳话。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这样的魄力面对沉沦,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做到诚信至上。如果“海棠”是真破产,日后东山再起,是否也能有“巨人”的勇气?如果“海棠”是假破产,那么逃得过一时,逃得过一世吗?曾经被大家热爱的“海棠”甘心这样苟且偷生,被世人戳脊梁骨吗?
2003年4月15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