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157000000026

第26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8)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5.1职业病的范围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5.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主要包括:

(1)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三条);

(2)关于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第十四条);

(3)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第十五条);

(4)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卫生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5)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第十七条);

4.5.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2劳动合同的职业危害内容

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5.4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4.5.5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规定,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到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

4.5.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机关

对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同类推荐
  •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基于婚姻、血缘(出生)和法律拟制(如收养等)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存在于人类之间的一种最亲密的关系,对于构建和维系社会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亲属之间关系的相处既是最普遍、最温暖的,也是最微妙、最复杂的,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出现裂痕、影响和谐。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全书围绕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分招生政策、收费政策、救助制度、质量保障、安全教育、就业制度、民办教育与出国留学七个部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有重点地加以介绍,以便大家对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有更好的了解。
热门推荐
  • 居间

    居间

    一部折射新千年中国楼市变迁的现实主义题材小说;一部描写楼市波谲云诡的众生相的小说。揭露了中介行业不为外人所知的重重内幕和经纪人的悲欢离合。2001年,正是中国彻底废弃福利分房制度,住宅进入市场化的第四年,也是中国楼市大爆发的前夜。几位年轻人同时进入了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分支——二手房行业,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利好下,他们在楼市中各有机缘,有的成为其中佼佼者,一路成长,历经沉浮,收获了美满的爱情,获得了巨额的财富,终于成为叱咤一时的房地产大鳄;有的成功后迷失自我,最终淘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
  • 回忆录

    回忆录

    《福尔摩斯》系列较早的一部,这部完成后阿瑟·柯南·道尔曾一度中止续写这部小说。这部作品中主要包括了“银色马”、“‘格洛里亚斯科特’号三桅帆船”、“最后一案”等经典故事。
  • 盛宠小蛮妃

    盛宠小蛮妃

    葬身火海,她从地狱归来——曾经的将门贵女,先帝亲封郡主,成了深宅中人人可欺的沈三小姐;为查家族被灭旧案,她步步为营,为复仇,她遇神杀神,魔挡屠魔;只是,这位王爷,你找你的王妃干嘛来惹我?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捡个首席当老公

    捡个首席当老公

    妹妹要相亲,却看上了姐姐。神啊,她故意打扮那么丑都能被看上,这世界丑女都不安全了。稀里糊涂被忽悠领证了,虽然协议一年,可怎么算都是她吃亏啊……她怎么就脑袋被驴踢了?怎么就同意了呢?再看某男……笑得阴邪,完了,她上当了……
  • 鬼妈妈的恐怖故事簿

    鬼妈妈的恐怖故事簿

    父母离异的小姑娘安心一直与父亲一起生活。十二岁时,父亲因公要常驻非洲某国,因此送安心去到独居的母亲身边。母亲居住在一个偏远的山村里。母亲有一所又大又旧的古屋,安静,典雅,还有些诡异。某日,安心进到母亲书房中,发现一本厚厚的破旧红色笔记簿,从此,走入了一个个或恐怖或诡秘的故事里。
  • 合同婚姻之冰山老公娃娃妻

    合同婚姻之冰山老公娃娃妻

    易可可很冲动,所以把婚姻当成了自尊的填补品;而他是八卦杂志的绯闻一号,众人口中的冰山牌印钞机;一纸合同把原本不相干的两个人牵扯到了一起,挂着老婆的头衔做着林大总裁家的VIP女佣,原来真的存在‘盖着棉被纯聊天’的剧情……爱情的保质期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一辈子,后来的后来,那高高在上的68楼,是否是她可以到达的地方?
  • 小心轻放的光阴

    小心轻放的光阴

    这是一本慰藉广大年轻学子的疗愈系散文精选书籍。书中精选唯美、治愈、感人至深的散文和故事,有如花絮般纷繁的青春思绪,有灿若繁星的友情天地,也有朦胧羞涩的初恋情怀。每一篇都能触动年轻学子们的心弦,让他们懂得小心轻放锦缎般华美的青春时光,让青春在时光中飞扬。
  • 柯南侦探推理书:聪明人都在读的365个侦探推理题

    柯南侦探推理书:聪明人都在读的365个侦探推理题

    本地户包括案件推理、死亡推理、密码推理、逻辑推理和数学推理等内容,涵盖了逻辑学、运筹学、博弈论、犯罪心理学、概率论等多种知识学科,并将其交叉、融合、拓展,最大限度地锻炼读者的推理思维能力。
  • 上帝与将军

    上帝与将军

    古代哲人说;“让上帝的属于上帝,恺撒的属于恺撒。”作者说:“让拿破仑的失败属于历史。让皇帝的永恒属于本书。”
  • 琳琅苍穹

    琳琅苍穹

    一笑风云变,一怒天下惊!夜墨,琳琅天第一传奇人物,因遭追杀跳进传说中的禁地——万仞绝壁!没想到却意外重生!且看重生后的夜墨如何翻云覆雨,舞风弄月,走上巅峰之路!